论法治原则/秦前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0:52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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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原则

秦前红


一、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
“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
德国《布洛克嚎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利。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
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成为一句不朽的名言。
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共同丰富发展的。这其中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明确或者隐含地论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则是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3 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4
现代西方的法治理论则循由两个路径发展:一个路径是继续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种则是企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理论。前者以英国学者拉兹和美国学者富勒为代表。拉兹认为,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治是指“人们应该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但是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狭义之理解。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兹还提出了法治八项原则:(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2)法律应相对稳定;(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4)保障司法独立;(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5富勒在论证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6一般认为富勒尽管关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张的法治原则"并不是道德性质的",而实际上不过还是一种形式法治。后者(既实质法治)开始于德国学者韦伯对资本主义法律合理性的探讨。自韦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纽曼继续了对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观察,并将韦伯关于现代法发展会出现反形式主义的预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720世纪5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如在其关于法治三原则的主张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美国学者德沃金作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虽然没有专门论述法治问题,但从他关于权利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形式法治的明确挑战:他主张道德权利,强调个人可以"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国家不正义的法律;他反对孤立的形式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保护;他要求捍卫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原则等等,都含有明显的实质法治的精神。8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过法治与人治之争,但在内容上与古希腊的法治大相径庭,从发生学的意义而言,中国古代法家的主张也并演绎出近代和现代的法治理论。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只是西风东渐的结果。
二、法治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
不论是把法治界定为治国方法、法制的理想状态、法律运行的原则,还是把法治看作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社会结构状态,那么必须首先建构法律制度这个前提,理所当然地要以宪法作为法治的核心,因此我们可以说宪法存在本身就是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治原则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传统和法律背景之下,有不同的宪法形式体现。
在资本主义国家成立前后,法治原则一般集中体现在政治宣言或者宪法序言之中,另有少量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正文里面。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当时体现法治原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7)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8)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除了因应资本垄断化、全球化的趋势和社会民主化的潮流,在内容上呈现出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大幅增加,法治标准趋向国际化等特点外。在形式上也颇有创新。概而言之,这些形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形式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告为法治国家。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便说道:“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正文中明文规定自己是法治国家。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2 条规定: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摩纳哥公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公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第三种形式是虽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但从其它内容或者文字可以推论出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如前联邦德国基本法不仅规定了它要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政体,而且在《基本法》第97章第1节明文规定:"法官应该独立,并仅服从法律。"同时它还规定基本法是具有切实效力的最高法律。9第四种形式是虽不直接宣布实行法治,也不用其它条文间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在其它各章中体现了法治的政治体制。10
我国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的法治体制。除此以外,现行宪法的其它不少条款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具体内容有:(1)在序言中郑重宣告中国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3)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学者一般认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我国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除了形式的不同外,还有实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的法治以维护资本主义的特权为目的,是打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旗帜”对广大人民进行“合法侵犯”。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一种消灭特权的法治,它不但要保护人民免受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可能出现的以国家、组织名义所进行的合法侵犯。
三、法治原则的适用和有关问题
第一,合理地借鉴人类在建构和发展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成果。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法治固然要体现国别性、时代性和阶级性,但它更应体现人类在追求进步和发展过程中的共同智能,因此对那些后法治化的国家来说,如何充分吸取先法治化的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比如,早期法治都重视法律与政治分离,实行分权;将程序视为法律的中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性;强调对法律的严格服从与忠诚等。上述这些无疑对培养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建构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有极其重要意义,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1)它的法条主义趋向导致法律思维脱离社会现实;(2)规则的适用排除了对目的、需要、结果的考虑,规则模型带有现代官僚政治的理性气质;(3)程序中心主义加剧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紧张,导致人们的公正预期受挫,从而使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公正性产生怀疑。11有鉴于此,后法治国家在追求法律发自治品格时,也应重视规则和政策的内涵价值,从而寻求法律制度自我矫正的机制,发挥法律、道德与政策的共同作用。
第二,重视习惯规则。现代法治发展所面临的共同环境是:国家与社会日益混同,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界限逐渐模糊,与条文法相对应的“活法”(living law)和"内部规则"(inner law)逐渐复活。这就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和审视立法者的"制法"理性。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则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真正的法律规则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发现,系统地创造一整套法律规则的任务超出了人类的理性能力。无论是职业法律家的法律还是代议机构的立法,都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新的规则,他们只能表述、阐释、澄清或修正既有的规则。12但在重视发现习惯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丝毫不可贬低法律制定的作用,毕竟立法不仅象征着人类为解决特定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同时立法对补救现有规则之不足,克服习惯规则的凌乱化,并改变或者变通“那些与目前秩序相抵触或经验表明不便利的规定”13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第三,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现代国家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通常也把民主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这是因为民主在满足社会的合法性诉求,体现正义和公平,制约国家权力和促进公民参与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民主本身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她既可指一种制度形态和政体形态,又可表征公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还可指一种多数表决为基础的程序操作机制。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民主并不代表一种绝对的善,她既可发挥正向度的作用,也可发挥副向度的作用。从理论的逻辑而言,民主天然地有产生“多数专制”的倾向,从实证的角度而言,民主曾多次导演“集权专制”和“群众专政”的灾难。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扩展民主,并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建设法治与宪政,另一方面则要用法治的精神来质疑、否定和矫正民主的缺陷。

1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7——168页。
2(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9页。
3 Dicey A V.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 and co,Limited,183—201。
4 戴雪倡导一种议会至上、法律主治的英国式法治模式,但很多学者认为这种模式不仅有局限于英国经验的缺憾,而且也 太追求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不能解决确保法律是“良法”的问题。
5 See:Raz J.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Clarendon Press,1979.214—219。
6 富勒的八项原则是:(1)法应具备一般性;(2)法应公布;(3)法不应溯及既往;(4)法应明确;(5)法不应自相矛盾;(6)法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之事;(7)法应稳定;(8)官方行动应与宣布的法律保持一致。
7 See:Neumann F . hTe Rule of Law:Political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Modern Society.Berg Publishers Ltd ,1986.275,266—285。
8 (参见)[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270页、256页。
9 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162页。
10 参见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1 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8页。
12 参见赵世义:《为私法正名》,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13 [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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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89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系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以下简称招标初步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条 招标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项目拟采用部分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部分的理由;
(二)招标组织形式;
(三)招标方式;
(四)项目招标标段;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备案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备案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应当在报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向核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说明;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准:
(一)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
(二)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招标初步方案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逐级核报。
第九条 实行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准:
(一)应当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
(二)应当报送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及应当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逐级核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招标初步方案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逐级核报。
第十条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在审查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初步方案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报送的招标初步方案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确需对已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的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次核准手续只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核准部门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将已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在核准后10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建设项目报送招标事项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招标初步方案依法应当经核准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核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初步方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不予核准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初步方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第十九条 核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4月·北京




前 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重要神圣职责。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一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一年。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努力。

关于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指出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坚持队伍业务两手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将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和司法政策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始终注重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拓展创新空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不断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和58201件,同比分别增长38.86%和39.51%。其中,新收专利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长35.16%;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著作权案件35185件,比上年增长42.34%;技术合同案件557件,比上年下降16.87%;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8件),比上年上升0.5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93件,比上年增长11.55%。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21件,同比下降3.5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5件,同比增长128.42%。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7642件和7659件(含旧存),同比分别增长17.17%和18.1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294件和224件,同比分别增长164.86%和105.50%。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件和311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55件,审结262件(含旧存)。

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10年的86.39%上升到2011年的87.61%;上诉率从2010年的49.65%下降到2011年的47.02%;再审率从2010年的0.27%上升到2011年的0.51%;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10年的4.57%下降到2011年的3.66%。全国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10年的97.93%上升到2011年的98.57%。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慎重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共计130件,裁定支持率98.23%;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86件,裁定支持率93.42%。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0件,裁定支持率100%。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始终履行好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审结2470件,同比上升3.30%。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54件,同比上升18.69%;商标案件1767件,同比下降12.78%;著作权案件2件,与2010年相同;其他案件10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申诉案件102件和10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驳回73件,占72.28%;裁定提审20件,占19.80%;裁定指令再审3件,占2.97%;撤诉3件,占2.97%;发函1件,占0.99%;其他结案方式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提审案件13件和1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件,占9.09%;改判10件,占90.91%。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计1237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的50.08%。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86件,涉港案件116件,涉澳案件3件,涉台案件132件。

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333件,审结1266件,其中维持原裁判1134件,改判67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42件,驳回14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2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韦廷建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行政纠纷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等。

——始终重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幅较大,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3134件(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案件2417件),同比上升142.1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774件,同比上升29.87%;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1747件,同比下降15.93%;其他案件52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5504件,同比上升39.62%,生效判决人数1005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7892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2967件,生效判决人数5384人,同比分别上升136.60%和173.86%;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750件,生效判决人数1509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735件,生效判决人数3032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2件,生效判决人数130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1060件,生效判决人数2163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863件,生效判决人数1507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370件,生效判决人数691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1件,生效判决人数2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594件,生效判决人数852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30件,生效判决人数75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49件,生效判决人数94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收案件增幅较大。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同比增长38.86%;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共新收刑事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二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普遍呈现出涉外案件比重较大,国际关注度高;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明确具体界限的疑难案件所占比重不断增多;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专利案件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争议金额和判赔数额越来越高;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起诉外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案件开始增多;涉外专利纠纷比重较大,对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的国内外关注度越来越高。四是随着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意识的明显增强,涉及商业标志的争议越来越多。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争议明显增加;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与授权确权程序交叉关联案件明显增多;涉及知名企业的重要品牌的案件明显增多;商业标志类权利冲突纠纷持续增多。五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已经超出传统的文化意义而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著作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始终占有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半有余;网络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串案和关联案件较多;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版权纠纷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利益平衡空前重要。六是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激烈和商业行为模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依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挑战法律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判断的案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的实施使一些长期以来司空见惯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些非为个人利益得失而重在检验法律和挑战界限的试探性、挑战性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着眼于妥善化解矛盾,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注重规范调解行为,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始终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坚决避免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等做法,不能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天津、山东、辽宁、湖北、安徽、陕西、新疆、贵州、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兵团法院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的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深化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的同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委托调解合作协议,制定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配合的指导意见。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下,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县)仲裁委建立了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对接的机制。福建省法院系统充分发挥专家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诉讼代理人等社会资源参与调解的作用,构筑大调解格局。四川省法院系统积极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上海市法院系统利用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平台成功调解知识产权案件120余起,普陀区法院首次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成功调解68件。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2.72%,同比上升4.13个百分点。

——着力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切实抓好各项审判公开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落实,不断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阳光司法”,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公正司法阳光照耀在知识产权审判的每个角落。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培训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信息员,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实现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不断提升网络的使用功能。截至2011年底,已经有40175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继续丰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的内容,并及时进行改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通“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庭审“三同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江苏、海南、新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者蓝皮书。安徽、吉林、青海、西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兵团法院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机制。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中选任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1年,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找准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得到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紧紧服从服务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着眼于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始终高度关注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功能作用。以推动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为重点,加强商标审判工作确保品牌经济发展;在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依法充分保护驰名商标;以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重点,加强涉及软件、数据库、网络等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重点,加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年度主题活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的意见,出台加强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和科技成果保护等30项措施,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方向。浙江省法院系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特色审判”主题活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特色和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已经开展试点的法院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规范化,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大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江苏、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的协调,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保护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从权利审查、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技术秘密鉴定等方面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在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引入公知技术抗辩制度,有效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执法尺度,提高刑事司法保护水平。

——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全方位地、多维度地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状况,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努力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一如既往地抓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的各项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宣传内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抓好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5个单位组成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发布的《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落实,广泛宣传201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创意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产生了广泛和积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主要举办了如下活动: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白皮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和基层示范法院,发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公布审理垄断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组织中央新闻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等。数十家国内主要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深度报道,美联社等国外媒体也高度赞扬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及增强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的举措。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海内外的普遍赞誉,受到了积极评价,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提高了国际影响力。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中,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深入江苏南京、苏州、常州和无锡进行采访,实地了解江苏法院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报道。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大力弘扬司法为民便民精神。人民法院从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确保权利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约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适当增加批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截至2011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2个、45个、46个和43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19个,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法院开展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工作,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范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秩序。

——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始终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黑龙江、上海、天津、青海、河北、浙江、福建、广西、山西、江西、新疆、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家的作用,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山东、湖南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省科协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制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工作办法,积极探索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途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内中院普遍成立技术专家库,出台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律咨询顾问制度,聘请十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担任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

——加强横向联系,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高校等的沟通与联系,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并存的优势作用,努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不断进步。全国部分人民法院继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互派人员开展工作交流。积极参与立法建议和行政决策建议工作,有效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北京市法院系统注重横向联动、搭建平台、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石景山区法院与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局等共同成立“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法律服务平台”,朝阳区法院与区有关单位联合主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活动,东城区法院与区知识产权局、雍和园管委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第三届“知产雍和行”活动,怀柔区法院与北京电子商会等七家行业协会建立联络机制等。河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和区际交流,努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和区际交流活动,不断拓展交流的渠道,不断丰富合作的形式,注意加强中美、中欧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知识产权法官前往美国进行交流学习,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通过外事活动,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维护良好的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接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日本、美国等高层代表团近二百人,全面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状况和成绩,提升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界的交流,组成以知识产权法官为主要成员的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前往台湾进行了访问,代表团与台司法界人士就两岸司法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其他审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通过访问,两岸司法界增进了了解,加深了友谊,凝聚了共识,对于促进两岸司法互信与合作,加深沟通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三、夯实基层基础,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始终注重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基层基础建设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统一司法标准事关法治国家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基层基础建设,始终在统一司法标准上做文章、下力气,始终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责,始终抓好业务指导工作,不断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明确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促进提高基层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加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的挂职交流,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支持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其经验。发挥基层示范法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各基层示范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创新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即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基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连海事大学合作,联合创设“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基地”。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不断提高调研水平,注重成果转化。就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明确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原则和标准,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问题开展调研。就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继续开展调研,完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重点调研课题。就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判、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案件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等相关问题开展调研。就提高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改革商标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开展调研。开展包括涉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涉网吧著作权纠纷、传统戏剧作品保护等在内的专项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学术组织和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为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在重庆召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1年会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降低维权成本”研讨会,表决通过《关于调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决定》。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从全国法院范围内选择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理论素养的法官组成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两个修改法律小组,积极开展调研,为立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针对审判中出现的难点热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断丰富和创新调研手段和方法,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总结审判经验、发表论文、编写审判经验交流资料、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不断提高调研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审判实践。

——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规范文件的制定工作,完成起草审理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起草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起草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程序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进一步明确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对于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回顾总结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对于2012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知识产权法官编写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为知识产权法官教育培训提供高质量的教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指导深圳龙岗区法院推行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统一上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根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求,调整和规划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审判过程中,准确运用司法政策指导法律规则正确实施,系统总结和细化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规范和公开。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保质效,突出强调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覆盖到每个审判人员和审判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结案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办案效率,实现均衡结案。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突出文书的说理性和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不断促进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强化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通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相关法官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进一步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的力度,防止地方保护,确保公正司法。始终高度关注关联案件的协调,确保关联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重庆市法院系统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山西、黑龙江、广东、广西、甘肃、贵州等地高级法院公布当地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始终重视提高队伍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键。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的始终,注重在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文化修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文化建设。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树立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加强文化建设,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树立知识产权法官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

——加强学习型审判庭建设,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广泛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加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学习方法,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知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

——深入开展两项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突出加强党建工作和司法作风建设两个重点,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两项活动取得实效。切实改进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确保群众观点深入人心。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廉洁,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廉洁教育,督促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廉洁自律,坚守防线。

——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法官培训教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水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于知识产权法官的教育培训中,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内容,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培训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培训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注重加强宏观司法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知识产权司法前沿理论问题开展研讨和交流,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国际发展署、亚洲基金会举办了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230余名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对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宏观和中观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研讨。

结束语

2011年,人民法院的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们开拓创新,兢兢业业,硕果累累;2012年,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们信心满怀,仍须努力,更上层楼。

2012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举世瞩目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将继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着力在深化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在巩固中求提高,积极应对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切实完成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承担的繁重任务;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机制创新,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做到知行统一,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新发展,为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