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命案招标及由此引发的思考/张海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37:26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解析命案招标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张海燕

摘要 命案招标作为侦查实践中的一项大胆探索,受到赞扬的同时也经受着质疑,一方面它使侦查破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相对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有必要澄清在命案招标认识上存在的诸多误区,认清其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活动的实质区别,并对其加以客观地分析。
关键词 命案招标 侦查效率 破案

2004年,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推出了“命案招标”,引起广泛争议。从侦查实践看,“命案招标”并非焦作首创。社会对此举褒贬不一,其中不乏观点偏激者。招投标本属于经济活动范畴,将其借用到刑事侦查领域,使得“命案”与“招标”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是该项创新必然伴随争议的症结所在,因为在多数公众的思想中,公权力为民主持公道,是不该与利益有瓜葛的,至少在情感上是不易接受的。“命案招标”本质上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竞争激励机制,目的是落实破案责任制,提高侦查效率,其初衷是良性的。
“命案招标”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该项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破案责任,权责明确,增强了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侦查破案效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深层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一、正视“命案招标”的理论前提
焦作市公安局推出该举措的大背景是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开展的“命案必破攻坚战”,因此我们可以把“命案必破”理解为命案招标的理论前提。笔者以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的时空内)有可能达到100%的命案侦破率,注意这里讲的是一种可能性,是有条件的,但如果说侦查机关一定能达到100%的破案率,这个命题则存在重大瑕疵,是经不起推敲的。
侦查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侦查过程是一种回溯性思维过程,是由果推因的推理活动,具有不可预知性,在这个倒叙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变量,即或然性因素。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活力对抗,是一个动态系统,虽然侦查机关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盾,但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却处于信息劣势,因为犯罪分子才掌握着最充分的犯罪信息。命案必破的提法虽然欠妥,但作为一种侦查理想,具有激励功能。在命案必破这个大前提下,提出命案招标,使得命案招标的主旨更加鲜明,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二、解读“命案招标”中存在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命案招标是在命案必破的强大压力之下提出的,期冀由压力而生动力。笔者以为,该种动力是由外部因素激发的。诚然,动力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内力或外力产生的,抑或两者之和转化而来,是一种特殊的能量转换,但相比之下,动力源自然是由内力驱动的最佳,最具主动性,其次内外力之和(内力>外力),最次外力。命案招标则更倾向于第三者,而源于外力的动力,难于持久,其能量源终会枯竭。
各地公安机关的命案招标虽具体内容不一,实乃异曲同工,其内容都包含两方面:“大棒加胡萝卜”,即责任和利益,笔者称其为一种推拉式的外力。以利益为拉动力,以责任为推动力,两力相加,产生前进的动力。
误区二:在焦作市公安局实行命案招标后,四起命案积案一个月内侦破,由此引来激烈争议。从表象上看,破与不破,只因一个“命案招标”,尽管其内容有责任鞭策,有利益驱动,赞同者看到的是前者,反对者更多看到的是后者。从而造成一个假象:警察需要额外利益刺激才能破案。从而导致公众的抵触。笔者以为有必要澄清一点,虽然有利益因素在内,但不应忽略命案招标所带来的责任到位的作用,两者都是案件侦破的要素。
误区三:案件的侦破受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制约,而“命案招标”似乎过于强调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易误解为以往没有破案是因为侦查人员主观上不努力。试图从主观上解决案件侦破问题,却淡化了客观因素的制约作用。
三、从作为招标对象的案件透析命案招标
以焦作市公安局为例,命案招标后,一个月内侦破的四起陈年命案有三起皆是已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只因在缉捕上出现困境,并非疑案、难案。只有第四起案件—修武县“2000.3.19”无名尸骨案,可归于难案,案情简要内容如下:根据以往侦破经验,命案发生后先查找尸源,查死者的社会关系,锁定疑犯,用此思路三年多未破案,形成积案。命案招标后,新组长先从查现场入手,大量走访,得知案发现场当年是一个砖厂,案件以此为突破口得以侦破。我们姑且不对先前的侦查思路是否正确加以评说,从该案例暴露出的侦查工作中的问题是值得反思的。即侦查思维定势,以静态的思维看动态的案件侦破工作,未重视现场在侦查破案中的特殊作用。正如人的指纹具有专属性一样,每一起案件皆有其各自的特点,即使是同一人做的系列案件,因某些共同特征可以串、并案侦查,但在某些环节上仍存在差异,因此,没有一层不变的侦查思维模式可以套用,不能以不变应万变,侦查对象处在变化中,则侦查思维也要随机应变。
这里有必要重申犯罪现场勘查以及犯罪环境信息的重要性,因为犯罪现场上往往储存着犯罪信息,或是大量的,或是微小的,但都有可能会给侦查破案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现代刑事侦查依靠刑事鉴识技术引导破案,即使在歇洛克•福尔摩斯时代,也不完全是依靠“KEEN EYES AND GUT-FEELING(敏锐的目光与直觉)”,福尔摩斯几乎每起案件中必亲自勘查现场,从中获取犯罪信息,再经过缜密的推理破案。侦查思维构建在犯罪信息之上,而犯罪信息又要依赖侦查思维的整合,二者不可或缺,因此随着现代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新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侦查对抗能力亦要随之提高,甚至更胜一筹,掌握侦查对抗的主动权。
四、对命案招标实践的深层思考
针对焦作市公安局命案招标实践的几点做法,笔者有以下思考:其一,焦作市公安局对招标案件在全局范围内招标,该局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案件侦破难易程度评估,标的分别设定为3万元、2万元、1万元不等奖金;凡在专项行动期间,抓获一名命案在逃人员奖励3万元,对突出贡献的,报请记功,破格提拔使用。”
对破案有功人员,作为奖励,给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是情理之中的事,有时候也是一种必需,能够激励侦查人员的破案积极性。但不宜过,前文讲过,内动力才能持久,而这种内动力源于警察,尤其是刑侦人员的职业精神,而单纯地诱之以利,或加压,都有个度的问题,可能会出现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递减现象,即是说,当一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不断攀升到最高点后则这种欲求会不断趋减,从而驱动功能弱化。
其二,中标者多是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各大队的队长或副队长,及经验丰富的骨干侦查员,哪些人能中标由一套制度和规定决定:破案方案由市局领导会同有关专家研究,比较优劣。笔者的疑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侦破具有不可预知性,究竟哪种方案能最终破案能否事先选定,值得质疑,这不同于经济活动中的招投标,对投标书的评标有一个可参考的量化标准,如成本可以预算,质量可以控制。破案方案是一种思维的表述,而评价这种思维的最终标准是能否破案(诚然,以最小的侦查成本获取最大的侦查效率是最佳方案)。但问题在于这个标准本身要依靠该标准所要评价的对象的实施来验证,即是事后标准,非事前标准,实质上使得被评价对象失去了所谓的评价标准。二是按照精英的评价标准选出的破案方案是否就能指向破案?破案过程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的思维对抗过程,侦破方案也要随着信息的不断获取而不断修正,是动态的,甚至有可能完全推翻事先拟定的方案。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零散的图画碎片中挑出一张主观上认为较完美的一张,不如将所有碎片拼起来,或许得到的是更美的风景,即优选不如整合优势,达到最大的可能性,更利于拓宽侦查思路。
另外,针对一些确实难度大,无侦查线索的案件,根据实践情形看,存在无人应标现象。由于奖惩结合,风险系数大,趋利避害,导致真正有难度的案件仍为悬案,从而未达到命案招标设计者的理想初衷,冲抵了其所带来的积极效应。根据实践部门的反映,招标后,能够迅速破案主要归因于新的侦查思维打开了破案思路,换人换了思维,即“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由此推理,要换侦查思维,一定要换人吗?显然该命题是不正确的,思维是多层次的,多角度的,问题在于侦查思维的单一,不在于是否为同一人。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不妨成立“冷案组”(team for cold cases),集中优势兵力作战。
其三,案件侦破工作的每一步进展皆向领导汇报,每步行动要经过领导同意,思路自己拿,工作自己做。这表明侦查中的招标不等同于经济中的招标,经济活动中的招投标双方是市场上有不同经济利益目标、但市场地位平等的独立经济主体,投标者之间是竞争关系,从经济学上讲,各方都是为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侦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协作,投标方与招标方是行政隶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投标方之间目的同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各方之间更多的是协作关系而非竞争关系。因此刑侦中的命案招标,只是借用了经济中的招标,两者有本质的不同。侦查破案需要的是各方的合力,而不应将这种合力分散。笔者疑问,命案招标是否能如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一样,而提高侦查效益?有待实践检验。
从焦作市公安局的做法看,市局成立督导组,办案经费由市局拨付,要多少给多少,甚至不惜坐飞机抓捕疑犯(有时必要),人力有保证,需要大面积排查时市局调动警力配合,整个案件侦破过程,有关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提供保障,可以看到,围绕命案招标侦破小组,需要各方面的支持,以其为中心,并未发挥出小军团作战的最初构想,耗费大量侦查资源,成本高,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这些保障未跟上,就很可能使命案招标流产,这是一个矛盾。
五、结语
经济领域里的招标活动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保证其公正性。笔者认为可以将“命案招标”作为一种例外机制使用,不宜作为常规机制,并且需要有完整的程序规则来规范,一项新制度出台后,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衔接配套,需要植根的土壤,如果没有适宜生存的土壤,终将异化。
在实施命案招标的各地公安机关的做法中,几乎都要求中标者事先交纳不同比例的保证金,如果不能破案,则予以没收。由于警察(刑警)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要承担较大的职业风险,而命案招标又使得刑侦人员,要承担另外一份风险,即经济风险。经济保障是执法公正,执法独立的一个基础条件,而返道行之,长此以往,难免滋生执法腐败。
侦查实践中要避免一种倾向,即只在意结果,而不问在取得这个结果的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一些副产品,要结果更要过程,不可否认,命案招标实施后的确在短期内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不能只争朝夕,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侦查机关为社会提供特殊的公共产品,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则,我们只能说在这个规则内探索有益的改革举措,使得这个规则更加有效运转,更趋完善,而不是打破甚至推翻这个规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北京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从事普教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及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从事普教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及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人事局、教育局京人工(1987)第32号,京教人字(1987)第34号《关于对从事普教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从事普教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工(1987)第32号,京教人字〔1987〕第34号
(县)人事局、教育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凡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者,在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对■■教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从事普教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凡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者,在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退休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退休前在市、区(县)教育局所属各类中小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含北京教育学院分院)、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科技馆(站)和教研机构中工作的下列人员:
1、从事教师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教师(含校外教育专职辅导员、教研室教研员)。
2、担任副主任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或任教十五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做校内其他工作的教师,在上述单位工作时间累计满三十年。
(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为九十七元及其以上的(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本人工资级别为中教五级、小教新三级、小教老二级及其以上级别或本人标准工资额为七十六元及其以上的),或者曾获得市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的)及其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
号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 凡退休的教育工作者,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所在单市、区(县)教育局批准,按月发给奖励金。奖励金与退休费之退休前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护)龄津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为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退休的教育工作者,由退休时所在校进行复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批准后自本办法实行之月起发■励金。凡已不在原学校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现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本办法计发奖励金。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育工作者,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此项奖励。但是,撤销处分后现较好,经市、区(县)教育局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发给奖励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条 非市、区(县)教育局所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否参照执行,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1988年6月26日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1]18号
2001-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指导和规范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我局制定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 现状分析与评价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3.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 3.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植被退化状况: 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 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生物多样性破坏状况:物种减少、退化等。

2. 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2.4 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 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土地资源的可开发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承载能力的分析,如在保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可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等。

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支持能力的分析。

草场载畜量分析,为限牧措施提供依据。

森林资源的可采伐利用量、可再生能力的分析,为森林利用方式与利用量的确定提供依据。

2.4.2 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自然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政策因素

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各项原则,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是通过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2.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为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退化地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因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继续退化。同时,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3.2.2生态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调整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达到保护生态功能的目的。

3.2.3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规划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现重点突破。同时,应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分步实施。

3.2.4因地制宜,坚持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在经济、技术上可行。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规划工作应在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总体目标、主要建设领域和主要建设任务,并做好规划的论证、批准工作。

规划的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规划程序图


4. 规划目标的制定

规划目标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规划的关键环节。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规划目标时要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目标相一致,要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相结合,并将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技术上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在时间上应分为近期(2005年)、中期(2010年)和远期(2015年)三个阶段目标。

4.1 经济发展目标

确保区内人民群众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得到提高;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4.2 社会发展目标

区内人口密度合理,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生态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4.3 生态环境目标

退化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

5.1 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按照自然特点、环境现状、社会发展需要和保护与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划定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制定各分区的生态保护目标和措施。

5.1.3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开展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检查。

5.1.4 调整产业结构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寻求替代产业,改变区内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5.1.5 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对区内退化的生态功能,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5.1.6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采取退耕退牧还草(林)、草地封育、发展生态牧业、适当移民等措施,解决超载过牧,粗放耕作等引起的草地退化与沙化,提高江河源头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

5.2.2 江河洪水调蓄区

采取退耕还湖还沼还草、移民、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等措施,解决人水争地、湖泊萎缩、湿地破坏、洪水调蓄功能下降等问题,尽快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5.2.3 重要水源涵养区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封山封滩育林育草等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林草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5.2.4 防风固沙区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发展可替代能源等措施,解决风沙区燃料、饲料短缺问题,恢复林草植被,遏制沙化土地的扩展,减轻沙尘暴危害。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 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包括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进行分析、预测。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资源利用政策、产业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管理制度等。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 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写提纲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现状分析与评价

2.1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 3.1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就

2.3.2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2.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2. 4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2.4.2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 规划的指导思想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 1经济发展目标

4.2 社会发展目标

4. 3生态环境目标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5. 1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5.1.3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5.1.4调整产业结构

5.1.5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5.1.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5.2.2江河洪水调蓄区

5.2.3重要水源涵养区

5.2.4防风固沙区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 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