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律”论纲/梁剑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7:52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软法律”论纲

——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一种界分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内容提要:所谓软法律,是在中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主要是由国家认可和社会默契方式形成的、并以柔性的或者非正式的强制手段实现其功能和作用的法律体系。软法律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合乎现实中统治阶级意志的、并合理存在的法治性社会规则,它消解了以外来法律精神和原则为主干的“硬法律”与中国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的种种张力和尖锐矛盾,从而构成现实的和行动中的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软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克服法律在塑造和改变社会过程中遇到的抵抗;实现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的和谐与良性共振;在意识形态领域迅速传播以树立法治信仰;克服政府与民众的被动守法;有效克服“法律完美主义”的固有缺陷。软法律的固有缺陷是它的紊乱性和非系统化,并可能成为消极法律文化和人治传统延续的渠道,也可能成为中央或地方官僚非法行为的借口,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被硬法律的规制和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等力量所瓦解的。软法律的社会任务是:实现法治与人治的合理妥协;实现道德传统和现代法律的有机结合;统一社会价值观念;促进法律多元化;最终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控制手段之一与硬法律进行对接和整合,实现对中国人治社会的改造和法治内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软法律,硬法律,民间习惯法,国家认可,柔性强制。



处在转型社会时期的现代中国,法律与道德以及历史传统习惯的交替作用和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变迁的主要事实,这对现有的全部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都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与挑战:深嵌在中国这样一个道德国度和人治社会中的法律,如何在走向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过程中,完成法治与人治的合理妥协呢?又如何实现一种和谐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回归呢?我们在彷徨中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和思考。思考的过程,是漫长而又痛苦的,这种痛苦首先来自既看不清法治的来路也看不到它的正确去路的迷茫,更来自那种强烈的对现实不满和批判的中国知识分子情结,还来自一种对于法律的唯一本质是暴力性强制的法律职业性思维的本能。于迷茫和痛苦中,只好躲进书斋,在故纸堆中寻求答案。摸索中,黑格尔如同一只蜡烛,隐约地出现在我们的前方,他告诉我们:“存在即合理”;逐渐地,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也开始闪烁在我们的近旁;刘星等法律学者所提出的“法条主义的内在生产力”学说也提供给我们一种朦胧的启示;然后,在一个偶然跌入眼帘的小册子里,①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新的概念——软法律。于是,基于将这个概念引入本土法学研究的考虑,思维的网络迅速开始纽结,便形成了这篇论文的点与线。

随后而来的,是文献的检索和阅读。关于软法和软法律的论述在国内文献中是比较罕见的。在我们所搜索的各种文献资料库中,相关的论文仅有李中圣先生的《关于软法律约束的初步研究》②和李泽锐先生的《略论国际经济软法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③前者并非论述软法律问题,而是讨论硬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强制力软化现象,后者则是专门探讨国际法领域内的软法律及其特征的。除此以外,关于软法律的概念性探讨论文和专著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奢望填补法律社会学的空白,但是囿于视野的狭窄和搜索范围的有限性,所以我们关于软法律的发现和探询仅仅是一种初步的尝试。我们的探索是建立在对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客观法律现象的发现(而不是发明)的基础之上的,并希望从具象上升到抽象,进而概括和归纳出中国社会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某种内在规律,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提供和展示一种新的视角和新的范畴。这种探索和认识并非是一个主张或者一种诉求,更不是一种发明,而只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一种发现和理解。因为我们坚决相信: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只能被客观性地发现而不能被人为性地发明的。

一、对软法律的各种观察和界定*

对于“软法律”或者“软法”这样一个词汇,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察和界定。就词源而言,软法律在英文当中被称为soft law,作为与hard law的对称性概念而存在。

“软法律”一词最初源于何处,是何含义已无从考证。目前,人们主要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使用该词。国际法上的软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国际法本身。由于国际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是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不存在超国家的统一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因此缺乏一种强制力逼迫国家遵守国际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也被称之为“软法”。[1]二是指“那些将要形成、但尚未形成的、不确定的规则和原则”;即“一种敦促性或纲领性的规定”。[2]二战以后,国际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领域,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加以调整,但由于缺乏经验,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故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接受的“软法”便应运而生。[3]

国内法上的软法,含义颇多,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一是指作为硬法律的半成品的法律渊源中的有关种类。[4]二是指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王保智认为软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5]三是指道德规范。李正华指出:道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象是一种“软的法律”(soft law),它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拷问来加以内部约束的一种行为准则。[6] 这里的软法指的就是道德规范。四是指民间机构制定的法律。吴越认为,就公司法而言,美国公司立法权限在传统上属于州议会,联邦议会的公司立法权限极为有限。由于州议会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可能发起公司立法的根本变革,而美国又不会轻易的接受大陆法系的做法。因此美国示范公司法并不是由立法机构颁布的,而是由民间组织推出的,从性质上看它属于“软法”。[7]五是指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我国于1995年 5月颁布了 “阳光法”即《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有人将这份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称之为软法。[8]六是指程序法。一直以来,我国对程序及程序法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关注,致使人们误认为程序法是软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程序法的价值。[9]七是指仅有实体性的权利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有人认为,法律界习惯上把仅有实体性的权利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称之为“软法”,如宪法中的纲领性、原则性条款。[10]八是指法律责任缺失的法条或法律。在立法上,一些法律有禁止性条款,却无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人们形象的把这些法律称为软法。九是指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法律。有些法律中虽然有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责任要么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要么对违法成本规定的比较低,不足以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因此实践中这类法律往往难以执行,故也被称为“软法”,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工会法》等。[11] 十是将软法律等同于执政党政策等柔性规范。例如,季卫东教授就有如下的观点:“概括地说,国家法出现了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这样两种性质很不一样的组成部分比如说‘礼法双行’、‘德主刑辅’,或者表现为现代的法律与政策并列的现象。”

作为与软法相对应的概念,“硬法”的含义也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加以解读:国际法上的硬法是指各国签订(并受各国实际执行)的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12]

国内法上的“硬法”内容各异:一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13]二是指刑法等与限制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法律。[14]三是指实体法。[15]四是指刑法,行政法及民法中那部分具有可惩罚性,有较强的强制手段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16]五是指公、检、法机关的执法。[17]六是指执法程序规范,操作严谨的法律。[18]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文献检索主要来自于互联网。就国内而言,在各种正式的法学教材和平面媒体法学学术性文章中,在笔者所观察到的范围内,罕见使用该名词的情形。

由此可见,国内对软法律和与其相对应的硬法律的理解,都是以规范本身为观察对象,以立法和执法中是否体现国家强制力为逻辑起点的。所不同的是,有的人是从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的角度加以论述的;有的人是从执法主体、执法效果的角度加以论述的。这种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强调的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规范的逻辑推导,其理论出发点是把依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其前提是假定人的理性可以建构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从而忽视了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精英设计的色彩过于浓重。同时,过多的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立法与执法中的作用,先验的肯定国家话语权的正当性,也有可能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背离,而这种背离的直接后果就是全体市民社会和农民阶级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看作成为了异己性的制度压迫。

二、软法律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推演

法学是以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为考察和研究对象的科学。在长期的法学研究过程中,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抽取和提炼了其中的规律性元素,组成了不同的法律理论领域。而西方法学对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划分是一种学界普遍适用的和重要的划分方法。一般来说,所谓应然法,是指“应当如此的法律”,也就是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应然法的语义所指往往是道德和伦理规范;而所谓实然法,是指“实际上如此的法律”。实然法的语义所指就是国家制定法。这种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两分法,都是建立在对法律这种现象的静态观察的角度上的。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对中国社会现实的认真观察和分析的角度上,我们就可以发现,如果将静态意义上的实然法放置到社会环境的实验室中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实然法,它的语义所指向的对象就会发生较大的变化。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根本上是因为中国法律所跃入的语境和西方法律所跃入的语境有文化上的本质差异。在中国,法律所跃入的语境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该巨系统有三个重要的大系统,分别是:被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承认的西方文化;自中国现代无产阶级暴力革命中所产生的政治专制文化;从古代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民间传统文化。这样一来,为了适应中国语境下这三个不同的大系统,中国的法律为实现其逻辑上的自洽,也就自然而然地区分出来三个不同的法域。第一个法域依然是应然法域,也就是道德与伦理领域。而实然法域被中国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与农民阶级所切割,从实际上形成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两个领域,前者主要是实然的,而后者却是必然的。如此,我将中国社会中的法律领域区分为三个理论领域:应然法,实然法,必然法。实然法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往往却是人们主观设计和理想化的产品,打着深刻的阶级意志的烙印,而必然法则是一种“实际上如此行动的法律”,它的部分内容和实然法重迭,但是也有相当多的部分游离于实然法之外而具有特殊的又必然的民族文化痕迹。软法律就是深深地隐藏和盘踞在实然法与必然法的中间,而不是存在于应然法的理论领域中的,这是由硬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的互相冲撞和彼此妥协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或者从实质上讲,软法律就是存在于硬法律和民间法之间的一种折衷机制。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软法律存在的理论合理性主要地要从社会学或者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中去寻找和提取。在中国春秋时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中,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面对社会变革所造成的“硬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问题,从注重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入手,提出了中国最早的礼法合一学说,这一学说在长期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运动过程中终于被中国古代社会所完全接纳,形成了与社会完全和谐一致的中华法系。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提出了“活的法律”的观点,“埃利希相信,社会生活中实际上被人们所广泛遵循的规则,不是那些被称之为‘判断规则’(Entscheidungsnormen)的指导法官如何断案的特殊有限的规则,而是应用范围更为广泛的‘活的法律’”。[19]因此,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所谓法律,不仅仅是指被国家的立法机关所正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更包括与这些法律文件直接相关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传媒、法治机构、法律人、法律装备等要素所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存在的社会现实体系。因此,当我们将视角从法律规范本身中转移出来,投射到研究法律与其文化共生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就不难找到软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比如,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法律也是民族特定愿望和希望的集中反映,这是软法律在中国大行其道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法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入手,我们不仅仅将法律条文看作是法律职业的工具,更将法律条文尤其是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和法律原则看作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法治资源,并从这种资源中提取出软法律的功能和实际的社会作用。这种社会作用往往更能够体现法律作为一种生产力所产生的社会观念推动力。

从上面的逻辑出发,我们认为,固然我们可以把软法律和硬法律进行对照,同时也应该将软法律和民间习惯法进行对照。大体上,软法律应该是横跨于硬法律和民间法之间的,相当于社会学指称的“中间地带”或者“灰色区域”。在上述的诸种关于软法律的表述方法中,我们认为,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第九和第十种表述均属于软法律,其他各种表述则不属于软法律。

三、软法律的概念与内涵

虽然定义往往都是蹩脚的,限制我们观察社会的视角。但是,为讨论的方便,我还是在被动观察社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对软法律大致做如下的定义:所谓软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于当代中国社会之中的法律系统,大体上是一个与硬法律和民间习惯法两面对应的法律领域。与之相似的概念可以有:软法、柔性法规、柔性规则等等,是一种新的法律分类方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7月15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和保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储备食糖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糖的动用权归中央。
第三条 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副食品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糖的管理工作,储备的具体事项委托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办理。

第二章 储备糖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储备数量,拟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储备计划报部批准下达,并协同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确定储存仓库;
(二)根据食糖市场供求情况,拟定出库计划,报请国家批准后,出具出库通知,安排出库;
(三)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规模并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随时核实储备糖入库数量,监督、检查、指导储备糖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五)根据储备糖费用开支标准监督、检查和核实费用开支情况;
(六)负责按季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由中央财政代垫的储备糖费用(包括利息),同财政部进行年度清算,储备糖销售后负责收回,并按季归还中央财政代垫的贷款利息与费用,负责统一对财政部结算国家储备糖的盈亏;
(七)对在保管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 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的职责是:
(一)根据商业部下达的分地区储备计划和协商确定的代储仓库,与产区和销区省、市公司(包括部分地市公司)分别签订食糖收购和储备合同;并根据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出具的出库通知(包括时间、数量、价格、流向)办理出、入库手续和货款结算工作,每月向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通报入库情况(包括地点、时间、数量、品种);
(二)根据国家确定的储备数量,分批向银行办理贷款并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三)审核有关报表及各项费用开支,根据财政部每季度预拨的储备费用分月向各代储单位拨付,并负责在储备糖销售收回货款后,同时收回财政垫付的储备费用和利息,交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
(四)对国家储备的进口糖和国产糖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五)负责检查落实储备糖的管理、保管、养护和安全工作;
(六)总结交流储备糖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即代储单位)的职责是:
(一)根据商业部下达给商业厅(局)的储备任务和按照有保管食糖经验、仓库条件好、设备齐全、运输方便、信誉好、费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原则,提报具体储存仓库储存数量和品种的建议;
(二)根据通知按时完成接收、调拨和入出库任务;
(三)按照与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签订的储存合同再与具体储存仓库签订合同,做到条款清楚,责任明确;经研究同意的地、市级公司,也可直接与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签订代储合同;
(四)负责储备糖的安全和储存仓库的管理、养护工作,完善商业糖库保管养护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保管期间发生的潮糖,采取用当地好糖更换的办法处理,经济损失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在储存包干损耗率内自行核销。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由代储单位赔偿;
(六)严格审查储存仓库上报的各类报表和费用开支情况,做到账货相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纠正;
(七)储备糖批量进库时要与发货方保持联系,做到均衡到货。要派专人会同有关部门(运输和保险单位等)到现场,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入库质量关;
(八)储备糖入、出库时,每十天向中国糖业酒类公司报送一次《储备糖入、出库进度表》。为及时报送,对交通方便的仓库可由代储单位确定直接上报。储备糖月报表应在月后五日内报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同时抄报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
(九)合理使用国家储备糖的管理费;
(十)保管定额损耗率,六个月内为千分之四、十二个月内为千分之五、十八个月内为千分之六、十八个月以上为千分之七。在此标准内可自行核定本地区保管单位的具体保管损耗包干标准。
第七条 储存仓库的职责是:
(一)认真做好储备糖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库人力的组织、仓库维修清理、苫垫物料、养护设备的添置等;
(二)接收卸车时,要认真检查车封和苫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会同承运部门和保险公司到现场查清责任,按实编制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并通知发货方到现场共同核实,向责任方办理索赔事宜;
(三)产区发运的国产白砂糖,在到达储备库之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产地发货方自行负责。对发货方提出给以工作上的支持时,应积极提供方便;
(四)加强保管养护,做到各环节配有专人负责,确保储存安全;
(五)对有潮、卤、污、破、短量等问题的食糖不准入库,要单独存放,由责任方负责自行处理。验收入库后的食糖,如出现潮、油、卤、破及短件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储存仓库按照与代储单位签定的合同负责赔偿;
(六)码垛时,要进一步剔除潮、油、卤、破包,扫清包外糖屑。每个糖垛以不超过300-500吨为限。要留足五距,墙、顶、柱距为五十厘米,垛距为二十厘米,主通道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厘米;
(七)按照计划、通知和出入库通知单的要求,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数字准确,账、货、卡相符;
(八)国家储备糖的保险,由储存单位负责按国家储备糖特约保险办法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
(九)储备糖数量月报表在每月一日报代储单位汇总。代储仓库所负责任,均在省级公司直接领导下完成。

第三章 定 额 损 耗
第八条 进口原糖的运输定额损耗率,继续执行商业部一九六二年颁发的《进口古巴糖定额损耗试行规定》。国产白砂糖的运输损耗由发货单位承担,质量和数量以库内验收为准。
第九条 进口原糖的运输损耗,定额以内的在入库后按定额损耗标准填制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统一印发的报耗单一次报耗;超定额的部分要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进口原糖在运输中发生的地角糖,属于定额损耗内部分,处理后的款项应及时缴回中国糖业酒类公司。
第十一条 定额库耗在出库时按规定标准出库一批报耗一批,未出库不得报耗。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糖出库时的运输损耗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国家储备的国产糖一律调往销区储存,按产区出厂价在销区储备库交货、验收付款。
与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签订代储合同的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接糖时,要按照合同验收入库,无误后填制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储备糖入库单(代实物收据),其中第三联寄交发货单位。发货单位连同发货票通过工商银行向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办理货款的托收承付。
国产糖入库结算后,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将帐目划转给各代储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进口糖,有关口岸糖酒公司应及时逐船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承付货款。口岸公司根据收货方验证,按照商业部核定的价格,向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办理货款托收。
中国糖业酒类公司根据口岸公司进口原糖发运情况,随时向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下拨资金。
各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货款、运杂费、索赔和财务的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糖核算执行商业部统一会计制度。各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不包括商业部储备糖数字),如实反映资金变化和财务情况。实行进价数量金额核算,储备糖的进货费用(运杂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暂列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采用随食糖调出随核销的办法。
第十六条 按月编制国家储备糖会计报表。报表种类暂定为:资金表、经营情况表、商品进销存月报表。各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于月后五日内报送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并抄报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
中国糖业酒类公司根据各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报送的费用报表审核拨付。如有食糖调出而实现利润时,各代储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应随即上缴中国糖业酒类公司。
第十七条 国家储备糖出库时,代储单位必须根据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出库通知(影印件)和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的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并按出库规定日期将货款汇交中国糖业酒类公司。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糖的核算工作由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具体办理。各地代储糖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要接受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口岸至储备库的运杂费,中央进口糖由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垫付,国产糖由发货单位自行负责。
翻仓费、商品养护费、增添设备费、仓库维修费、苫垫物料费等均由代储仓库自行解决。

第五章 保 管 养 护
第二十条 有代储任务的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对所属储存仓库要建立、健全安全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安全工作;按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加强仓库火源管理,库区内严禁吸烟。储存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仓库的生产、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电器设备要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拉临时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和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二十三条 码垛高度,进口原糖以18-26个高为宜,白砂糖(以50公斤计重)以不超过30个高为宜。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库内温、湿度管理:二、三季度长江以南地区库内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不应超过65%;长江以北地区库内温度不应超过30℃,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0%。保管员要每日按时登记库内温、湿度变化数据,加强食糖的保管养护。
第二十五条 仓库门窗应便于密封,仓库内要配备足够的吸潮设备,保证二、三季度库内温、湿度符合标准。

第六章 表 彰 与 惩 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糖的管理和保管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业发展很快,年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已超过4万种,网络出版的发展势头迅猛,大量优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然而一些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由于政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在出版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出版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有的内容庸俗,低级趣味,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的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因此,为更好地做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工作,提高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质量、满足社会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加强审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审读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监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也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作为新兴媒体,技术含量高,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审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新闻出版管理中的审读,主要对出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是否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和色情暴力等方面进行审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的审核。要按照总署下发的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对已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读。包括专项审读和日常审读:
  专项审读,即是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选题、重大选题和敏感选题的审读,特别是对涉及“双重大”内容或社会热点选题的审读。
  日常审读,即通过抽查或例行审读,及时了解出版动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监督了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整体质量。
  (三)对网络出版内容的监管。检查网站出版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出版宗旨。重点关注网络出版中常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争取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对网络出版中所发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力求第一时间报告舆情,并按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网络出版舆论信息收集和分析、信息协作和沟通机制,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的受理和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并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有害出版信息的网站和个人。
  三、要建立健全审读制度及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审读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调控有力的审读信息预警机制,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确保本辖区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审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成立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的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流程。
  (二)建立必要的专家审读队伍。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队伍要由政策水平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的选择要涵盖不同的学科,并要求能熟练运用音像、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一出版物要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读,专家的审读要形成审读报告,供出版部门决策时参考,对审读意见分歧较大的要组织召开专家审读论证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出版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互联网出版监管智能水平,增强互联网出版舆情研判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建立适合本地区互联网出版舆情分析系统,与总署网络出版监控系统有效对接。
  (四)加强信息反馈,确保审读信息的畅通。
  总署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重点或专项审读工作,具体工作由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承担。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要与总署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有专人负责。总署将及时向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读工作的动态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便于审读信息的沟通,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设立了工作信箱:yinxiangsi@yahoo.com.cn,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信箱,工作信箱的回执可在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网上进行下载,请填写完整并盖章后于2007年3月10日前反馈我署。
  四、严格执行重大出版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区域发生或审读中发现的重大出版事项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出版问题,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及时报告总署。
  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尽职尽责,扎扎实实地把好审读这个关口,为促进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服务。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