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才是硬道理/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21:28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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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才是硬道理
——威信县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纪实

唐时华、罗光宇

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这是威信县人民法院的坚定承诺。如今,这个被称为“鸡鸣三省”的革命老区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多管齐下,群策群力,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审判质量不断上升;执行工作坚定有力;干警素质不断加强;基础建设成效明显。人大、党委和政府和社会各界一致好评,群众纷纷翘起了大拇指。

威信县人民法院党组提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能单纯坐而论道,更是要从威信法院的实际工作出发,让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法院工作全面提速;就是要从威信县本地的工作实际出发,想尽千方百计,创新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让人民群众理解司法、亲近司法。正如威信县法院人民党组书记、院长周必仁在动员大会上所说:“司法不能神秘,只有和群众心贴心,群众才会接受我们,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在革命老区落地生根”。

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以人为本。2008年,威信县人民法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巡回审判:家门口的法庭

威信县辖区内区域均为山区,且群众居住比较分散,老百姓到法庭诉讼十分不便,众多的民间纠纷、民事案件随着法庭的撤并,得不到及时的调处,成为困扰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也是制约科学发展观向前发展的障碍。

今年3月的威信县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县人大代表向法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巡回办案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代表了威信县农村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呼声。增强巡回审判,落实巡回办案制度,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为切实关注民生,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威信县人民法院党组班子为此展开专题调研,把巡回审判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

通过调研,威信县法院出台了多项措施:一是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巡回审判工作,2008年3月19日收到人大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巡回办案制度的建议”的提案后,七日内对代表提案做出书面答复,把巡回审判工作置身于人代的监督之下,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在认真调查研究威信县撤并法庭后,农村基层群众诉讼难的局面后,向县委、政法委作专门汇报,主动争取党委对巡回审判工作的领导。三是主动协调,争取县政府及未设法庭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未设法庭的7个乡镇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

巡回审判的的效果迅速凸显出来:威信法院的法官走进村寨,走进田间地头,一件件赡养、邻里纠纷案件被迅速审结,旁听群众共计3万多人(次),起到了方便群众、法律宣传等良好的效果。被当地群众亲切誉为“家门口的法庭”。



改善民生:“你们就是咱们的公道人”

让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让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威信进程中,法院的调解工作,为全县的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8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90 件,同比上升81件,上升26.21%,调撤结案251件,结案标的额257.81万元,调撤结案率达75.37%。推动了全县调解工作的向前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双河乡,一位苗族同胞真诚地拉着法官的手说:“纠纷解决了,我们寨子更团结了,你们就是咱们的公道人!”



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发展,法院功不可没”

2008年,威信县全县重点工作大局,就是做好“黑、红、绿”三篇文章,做到“黑色工业强县、红色旅游活县、绿色产业富民”,推动威信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威信县麟凤乡煤电联营项目建设工程,是威信县做好“红、黑、绿”三篇文章,实现工业强县、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支柱产业,是全县的工作大局。项目建设的成功必然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县委政府要求举全县之力,切实解决影响和阻碍项目建设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设。

威信县人民法院党组从统筹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服务大局,为煤电一体化工程提供法律帮助。以审判促发展,以发展保障审判。法院在审判任务繁重,人财紧缺的情况下,从立案庭、行政庭、研究室、法警队等部门抽调8名同志组成巡回法庭,由一名副院长带队,到麟凤乡为煤电联营项目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对煤电工程一体化建设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纠纷,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调处。同时,法院还就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执法,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都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避免因行政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而影响工程进展和造成社会不稳定。

在威信,法院服务大局,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事情还有很多,正如一名人大代表所感叹:“社会稳定发展,法院功不可没”。



狠抓执行:“这样的法官,我们口服心服”

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都是一纸空文,执行不能,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威信县法院党组站在讲科学发展的高度,就把执行工作放在头等位置来抓,使威信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了良性运行的轨道。一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345件,执结236件,执结率为68.40%,执结标的419.31万元。其中2008年新收执行案件157件,同比上升79件,上升101.28%,执结144件,执结率为91.70%,执结标的71.26万元。5月到9月,昭通市两级法院开展执行活动以来,威信县法院执结各类案件92件,执结标的133.2万元。边清理边执行工作的开展,又为全国、全省、全市从12月初到2009年6月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铺平了道路。开展执行清积活动不到30天的时间以来,清理出来的163件执行积案,已执行了37件,执结标的70余万元,保证了威信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力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兑现了“法律白条”。个别被执行人在威信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企图通过打招呼、说情等方式拖延,结果这些行为,被执行干警严词拒绝并通过说情人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一名被执行人在主动缴纳执行案款之后对执行法官说:“一个几十块钱的案子,执行法官起早贪黑跑了几趟,这样的法官,我口服心服”。



文化建设:“文化搭台,发展唱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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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浙工商法〔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需要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
行为处罚的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9月8日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不利,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这样也就有了引言案例中李某的困惑,该规定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这正就是新《婚姻法》的缺陷之所在。
  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缺陷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公平。因此,这类财产要成为夫妻的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于夫妻一方专用;其三,是价值不能过高。特别是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生活专用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这样才显示公平。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
  新《婚姻法》的规定相对于过去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的进一步,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其一,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在学者的理论探讨中有主张婚前,也有人主张婚后,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婚前说法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婚姻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容易导致无法可依的一种无序状态,因此,笔者主张婚后约定。其二,是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这与其宗旨也是相悖的,所以这一部分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