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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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七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八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条例适用于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凡承包村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村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滩涂、水面等农业生产资源和资产,应依照本条例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第四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贯彻民主公开、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资源、资产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五)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方和承包方。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该村村民(含户、联户、合伙、专业队组)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第九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该村村民以外有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同意,也可成为承包方,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发包的资源、资产依法行使所有权;
(二)依照承包合同规定指导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款以及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使用承包方提供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四)按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等生产经营条件;
(五)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对原承包的资源、资产有优先承包权;
(三)有依法转包或转让承包合同权;
(四)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权;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缴纳承包款、税款和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有权拒绝;
(六)有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前,合同内容应由发包方的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将承包合同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承包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期限、范围以及生产经营条件;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包方应缴纳的承包款、税款和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以及所承担的农村义务工与劳动积累工;
(三)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资源、资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四)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要求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可以到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鉴证和公证实行自愿,禁止强制鉴证或公证。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的转让是指承包方找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的转包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资源或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向承包方履行转包合同,由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包方转让或转包承包合同须经发包方同意。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的转让或转包,应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该村村民内部进行,内部成员不接受转让或转包的,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转包承包合同,应由承包方与接受转包方签订转包合同,承包方必须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承包合同,应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履行。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承包方无力经营的;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者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5日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还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六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五)承包方擅自转包或转让的。
第二十五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没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履行的,其余部分有效。
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应立即停止履行;正在履行的,应根据有利于生产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将依据无效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七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应对超出的部分给予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经所在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证明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负责在承包期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一)造成所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荒芜或有其他放弃、掠夺式经营行为的;
(二)将所承包的资源、资产出卖、抵押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非法转包或转让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责令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一)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项目的;
(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发生承包合同纠纷,应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责令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管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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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既包括主办单位也包括承办单位。以上单位在各类展销会的举办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998年12月9日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2号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意见

最近,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进行了重大部署和安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切实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全国妇联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提出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家庭美德教育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中,要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等要求,赋予了妇联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使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个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和帮助,对于领导干部预防和抵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家庭也是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不仅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更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家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从家庭的角度来看,腐败也是影响家庭稳定和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通过家庭成员的自觉努力来抵制和预防腐败,关系到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和幸福生活。因此,发挥家庭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妇联组织长期致力于家庭领域的工作,有着联系妇女、联系儿童、联系家庭的优势。立足家庭,发挥家庭和妇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构筑家庭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分工方案》的重要举措,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五好家庭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防腐拒变工作,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家庭廉政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组织妇女、宣传妇女、教育妇女、服务妇女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拒腐防变意识,是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及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教育,培养家庭成员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广泛开展针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使之深刻认识腐败对党和国家、对社会和家庭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家庭助廉的重要作用,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廉政意识、法律意识和自警意识,提高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使之积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筑起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壮大宣传教育声势,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崇尚廉洁、学习先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编辑制作图文并茂的家庭助廉图书、宣传折页、宣传画,拍摄以家庭助廉为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短片,推出家庭反腐倡廉标语、口号、格言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将反腐倡廉具体化、形象化、实用化,使家庭成员能够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做得来,并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动和日常行为准则。要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进一步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暨“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在开展社区工作、推进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建设和指导与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教育培养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
三、开展“廉洁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广大家庭自觉反对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创新工作载体,开展广大群众和家庭广泛参与、接受教育、富有实效的活动,是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托。
要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廉洁家庭”创建活动,鼓励广大家庭争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家庭典范。一是组织广大家庭深入开展新时期“廉洁家庭”具体标准和行为规范的讨论。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电视对话、网上交流、辩论等活动,调动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群众参与率的宣传氛围。二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廉洁家庭”行为公约。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家庭代表共同制定新时期“廉洁家庭”行为公约,在广大家庭中形成对新时期“廉洁家庭”基本行为规范的共识。三是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承诺活动。组织动员广大家庭特别是领导干部家庭签定“廉洁家庭”承诺书,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提高家庭成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四是大力树立、宣传和表彰“廉洁家庭”典型。树立并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宣传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廉洁家庭”典型,使他们成为广大家庭学习的榜样,用先进的力量推进家庭廉政建设。五是在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突出家庭廉洁的内容。要重点引导广大家庭移风易俗,对婚丧嫁娶等事宜不大操大办,追求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使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成为宣传家庭反腐倡廉的重要阵地。六是鼓励各地开展符合本地实际的各类宣传表彰活动。已经开展活动并已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尚未开展这类活动的地方,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安排,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迅速开展起来。
四、强化调查研究,把握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家庭助廉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将拒腐防变的防线前移到家庭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实践。
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家庭,针对家庭助廉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对反腐败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增强家庭助廉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家庭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家庭助廉活动。要善于总结各地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新鲜经验,通过研讨、论坛、信息沟通等形式,及时予以推广。要进一步激发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积极性,适时在各级妇联中评选表彰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要从长远着眼,研究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规律,探索家庭助廉的长效机制,为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组织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促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的高度,切实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为了深入推进家庭助廉教育工作,2005年,全国妇联要办“六个一”的实事: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即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黄晴宜同志任组长,党组分管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要求各级妇联均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召开一次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妇联系统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下发一个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分工方案》的具体指导性意见,对各级妇联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目标与任务,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督促与检查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动各地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和“廉洁家庭”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举办一场全国性的家庭助廉知识竞赛,进一步宣传普及廉政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推出一整套家庭助廉教育图书、家教教材、宣传折页、公益广告、标语口号、治家格言等,将反腐倡廉的内涵形象化,具有可操作性,使家庭成员在生动活泼的宣传氛围中受到启发,受到教育。
各地妇联要结合实际,在党委纪律检查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将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妇联的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工作安排,建立机制,强化管理,真正使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落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与党委、纪检、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协调社会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全 国 妇 联
2005年3月11日


附件:
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晴宜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
书记
副组长:沈淑济 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

陈秀榕 全国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洪天慧 全国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成 员:王乃坤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任
马延军 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部长
王卫国 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邓 丽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苏凤杰 全国妇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


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