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0:40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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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78年4月14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确保隧道安全,特制订《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除泡化碱、甲醇、辛醇等六十五种化学物品允许通过越江隧道外,装载其他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通过隧道。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并教育生产调度人员和机动车驾
驶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对擅自装载危险物品通过隧道,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责成有关单位领导、驾驶员书面检查,予以违章签证。
二、屡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注销“隧道通行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三、凡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予以3天至15天内的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查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对纵容、迫使驾驶员违反隧道安全行车规定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附:允许通过隧道的六十五种化学危险品:
泡化碱、辛醇、荷性钾、失水苹果酸、松节油、漂白液、液碱、次氯酸、精萘、芳樟油、丁醇、油漆(不包括清漆)、双氰胺、樟脑、薄荷脑、沥青、除草醚、氯化钡、滴滴涕粉、六六六粉、克蕴散、除虫菊、稻脚青、稻瘟净、硫酸铜、三盐基硫酸铅、敌百虫、苯二甲酸干、氯化锌、
烧碱、甲醛、漂白粉、废酸、间甲酚、芒硝、硫磺、甲醇、硫酸、氨水、氟硅酸钠、吊白块、乙醇、煤油、丁酸、亚销酸钠、草酸、碳酸钡、鱼藤精、保险粉、碇酸、红矾钠(甸钾)、氟里昂、酷酐、氯乙酸、盐酸、冰醋酸、氨基二甲苯氨、红丹、磺化煤油、敌克松、硝酸锌、氧气、氮气
、二氧化碳的空钢瓶,氢气空钢瓶(包括上述危险品空容器)。



197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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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3]2268号



农业部:

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产品的标志使用费按优惠政策收取: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

(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

(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当年的产品。

具体优惠政策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过程中需接受环境监测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由具有环境监测或产品检验资格的单位在实施监测或检验时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为实施监督管理所进行的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其费用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负担;监督管理要求的企业整改复检,其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申请的仲裁检验,其费用先由企业垫付,再根据仲裁检验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第九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收入作为绿色食品事业的一项资金来源。认证费主要用于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检查、认证审核、制发证书、颁布公告等;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标志管理和发展绿色食品事业。

第十条 收取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有关事项,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或标志使用费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对其做出不予或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除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外,不得另外收取绿色食品标志工本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具体为:每个产品8000元,同类的(57小类)的系列初级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1000元;主要原料相同和工艺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2000元;其它系列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3000元。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编号
产 品 类 别
非系列产品
系列产品


初级产品



(一)
农林产品



0.1
小麦
0.1
0.03

0.5
玉米
0.1
0.03

0.7
大豆
0.1
0.03

0.9
油料作物产品
0.1
0.03

11
糖料作物产品
0.1
0.03

13
杂粮
0.1
0.01

15
蔬菜
0.1
0.01

18
鲜果类
0.1
0.03

19
干果类
0.1
0.03

21
食用菌及山野菜
0.1
0.03

23
其它食用农林产品
0.1
0.03

(二)
畜禽类产品



25
猪肉
0.18
0.06

26
牛肉
0.18
0.06

27
羊肉
0.18
0.06

28
禽肉
0.18
0.06

29
其它肉类
0.18
0.06

31
禽蛋
0.18
0.06

(三)
水产类产品



36
水产品
0.18
0.06


初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2
小麦粉
0.18
0.06

0.3
大米
0.18
0.06

0.6
玉米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4
杂粮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6
冷冻、保鲜蔬菜
0.18
0.06

17
蔬菜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20
果品加工类(初加工)
0.18
0.06

22
食用菌及山野菜加工品
0.18
0.06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初加工)
0.18
0.06

(二)
畜禽类产品



32
蛋制品
0.25
0.08

35
蜂产品(初加工)
0.25
0.08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初加工)
0.25
0.08

(四)
饮料类产品



44
精制茶
0.15
0.05

(五)
其它产品



50
方便主食品
0.18
0.06

54
食盐
0.18
0.06

55
淀粉
0.18
0.06


深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4
大米加工品
0.3
0.1

0.6
玉米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0.8
大豆加工品
0.3
0.1

10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0.3
0.1

12
机制糖
0.3
0.1

14
杂粮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17
蔬菜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0
果品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深加工)
0.28
0.08

(二)
畜禽类产品



30
肉食加工品
0.3
0.1

33
液体乳
0.3
0.1

34
乳制品
0.3
0.1

35
蜂产品(深加工)
0.3
0.1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四)
饮料类产品



38
瓶(罐)装饮用水
0.3
0.1

39
碳酸饮料
0.3
0.1

40
果蔬汁及其饮料
0.3
0.1

41
固体饮料
0.3
0.1

42
其它饮料
0.3
0.1

43
冷冻饮料
0.3
0.1

45
其它茶
0.3
0.1

(五)
其它产品



51
糕点
0.25
0.08

52
糖果
0.25
0.08

53
果脯蜜饯
0.25
0.08

56
调味品类
0.25
0.08

57
食品添加剂
0.25
0.08


酒类产品



46
白酒
1.25
0.4

47
啤酒
0.75
0.25

48
葡萄酒
0.75
0.25

49
其它酒类
0.75
0.25




附件三:

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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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 O O 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网建设是指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诵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六条 电力部门负责编制电网规划。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由电力部门同步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电力部门编制的电网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对变电站(所)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地综合统筹和协调,并负责变电站(所)选址和高低压电力线路通道的审批。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所(含开闭所)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电力走廊内审批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新建和改造电力线路(走廊)报有关部门审查和审批的,应附征求途径的沿线土地权属者或乡(镇)、村委会的意见,主动协调并做好有关工作。电力线路的辐射应控制在国家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条 现有规划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可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以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电网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报批。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在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工程选址选线阶段,规划、国土、公路、林业、通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变电站选址及线路走向工作,对站址和路径方案给予支持,并在收到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330KV - 500KV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送(输)变电工程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送(输)变电工程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 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市环保部门和市水利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电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电力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变电站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符合电力行业消防标准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力部门申报资料,市、县(市、区)消防部门受理后在 7 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231 号)、《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 2002 〕 17 号)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 2008 〕 16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5 〕 47 号)的规定执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要支持配合到上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尽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解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经审批后,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批准后,享受省重点工程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和杆基不征地,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杆、塔基础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征地面积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 1 米 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 2 平方米 计算。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不征地,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报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部门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部门有权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进行砍伐,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对工程施工范围内抢种抢播的植物,电力部门依法予以清除,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农配网村网改造工程是供电企业落实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其 10 千伏分支线路、 400 伏及以下低硬度线路工程原则上不承担杆线占地、青苗和线路走廊等赔偿费用,对于因赔偿问题阻工的,各级政府应进行协调,必要时取消该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高压输电线路必须跨越房屋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500 千伏线路边相 5 米 范围内下方的建筑物应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220 千伏及以下线路跨越房屋在满足电力线路设计规程规范和保证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免予拆除和补偿。对建设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拆迁公告后抢建、抢装修的房屋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心区电力线路入地工程,应按国家电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的通知》(国网〔 2009 〕 588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邵阳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支持电网建设。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支持配合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工作。要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落实延误电网建设,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 220 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 110 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市、区)政府成立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因特殊原因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确定,同时承担部门因设计方案修改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的阻工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要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需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后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