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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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1985年9月12日,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为了加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专业学校”)的建设,切实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才,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为此,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如下页表。
说明:
(一)“学校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系指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统一招生的学生人数计算,不包括其它学生人数。
(二)凡学校规模为640人、960人、1280人、1600人的,按表列编制比例计算。规模不到640人的,仍按640人规模的比例计算。规模超过1600人的,仍按1600人规模的比例计算。其它规模的学校,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其公式为:
----------------------------------------------------------------------
| 学校规模 | 教职工合计 | 专任教师
科 类| |--------------------|----------------------
|(在校学生人数)| 与学生比 |人 数| 与学生比 |人 数
------|----------------|------------|------|------------|--------
工 | 640 |1∶4 |160|1∶8 | 80
、 | | | | |
农 | 960 |1∶4.25|226|1∶8.5 |113
林 | | | | |
、 | 1280 |1∶4.5 |284|1∶9 |142
医 | | | | |
药 | 1600 |1∶4.8 |333|1∶9.5 |168
------|----------------|------------|------|------------|--------
财 | 640 |1∶4.5 |142|1∶9 | 71
| 960 |1∶4.8 |200|1∶9.5 |101
| 1280 |1∶5.2 |246|1∶10 |128
经 | 1600 |1∶5.5 |291|1∶10.5|152
----------------------------------------------------------------------
K--K下 ①
R=R下+----------·(R上--R下)
K上--K下
①R:应有编制人数;K:学校规模。
K上、K下:分别指K在编制标准表中所列规模区间两端的标准规模。
R上、R下:分别指R在编制标准表中所列编制区间两端的标准编制人数。
例:某医药类学校规模为800人,则教职工人数为:
800--640
R=160+--------------·(226--160)=193人
960--640
(三)财经类学校设有工科类专业的,该专业的人员编制,可按工科类编制标准确定。
(四)“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专任教师。系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及在各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
三、中等专业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分别确定:校长、副校长2至3人,包括党委(总支部)正、副书记在内共3至5人;每个科、室的科长、主任1人,特殊情况可配备副职1人。
四、列为全国重点的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专业设置在6个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另外增加编制10%左右。所增人员中的60%以上用于充实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
五、中等专业学校承担职工中专、干部中专班和其它教学、科研任务,属于长期任务的,应由下达任务的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编制。
六、中等专业学校的附属机构(如校办实习工厂、农场、林场、药厂、医院等)人员,应单独计算编制。一般以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为宜。如同时承担生产任务,需要另外增加人员时,人数单独计算,自负盈亏,其工资应从生产收入中开支。
七、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因长期患病,短期(1年以内)难以恢复健康参加工作,但又不具备退职、退休条件的,可以列为编外。
八、本编制标准是根据多数学校的情况制定的。凡各方面条件较好或走读(包括设有走读班)学校,应本着精简的原则,力争做到低于这个标准,尽量减少人员。凡情况特殊,如学校地处远郊区,远离生活物品供应点,或地处高寒地区,可适当增加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额的10%。使用两种语言教学和管理的少数民族学校,其编制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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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批发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
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促进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
,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中心批发市场是指经
国家批准设立的区域性、全国性的批发交易场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批
发市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批发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批发市场的规划、建
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建立批发市场的审批工作;
(三)按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
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五)负责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检查指导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
对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的批发市场不得使用批发市场或中心批发市场字样。


第五条 批发市场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批发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中心批发市场,
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内贸易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批发市场。


第七条 设立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市场建设规划;
(二)是交易商品的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中心;
(三)有进行批发交易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
(四)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批发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批发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三)批发市场的建设计划与实施方案;
(四)监督管理机构、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批发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批发市场资格证
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批发市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交易品种等事项之
一的,应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申请停(歇)业的,应提前30日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缴还《批发市场资格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由发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中心批发市场的管委会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
、发起单位和发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等组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是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批发市场交易活动监督、检
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调解和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等。


第十四条 进入批发市场从事商品批发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交易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开展规定商品批发业务所必需的注册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批发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由持有资格证书的交易员进行交易
的批发市场,交易商需委派具有资格证书的交易员进场交易。变更或增加交易员须提
前15日向管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二)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四)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商应自觉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交易活动情况,不得
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成交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由管理委员会统一汇总。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应建立行情报告制度。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须将成
交的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报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中心批
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须将成交的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在报市商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须报国内贸易部,由国内贸易部统一向全国发布。批发市场
行情同期抄送市物价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批发市场实行下列公开办事制度:
(一)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
(二)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公开;
(三)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管理费收取标准公开;
(四)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批发市场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依法予以处理。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开办批发市场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业,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私自开办批发市场的,由市商业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管委会可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可提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
罚:

(一)破坏批发市场的各种设施;
(二)严重扰乱批发市场秩序;
(三)拒绝、阻碍批发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应自本办法实行之日
起3个月内到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林计发[2009]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林业产业的影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加快林业产业战略性调整,提高林业产业竞争力,积极扩大国内城乡市场需求,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素质,进一步发挥林业地域广、领域宽、劳动密集的优势,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制定了《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l0-2012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林业产业振兴规划
  

  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


  林业产业是一个涉及国民经济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多个门类,涵盖范围广、产业链条长、产品种类多的复合产业群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和十分特殊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精神,按照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确保林业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作为指导林业产业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计划方案,规划期为2010-2012年。
一、林业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林业产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除具一般产业的共同属性外,还有自身的四大特性,即资源的可再生性,产品的可降解性,三大效益的统一性,一二三产业的同体性。
林业产业不仅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包括木材、竹材、人造板、木浆、林化产品、木本粮油、食用菌、花卉、桑蚕、药材、森林旅游服务等在内的大量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服务,而且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山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社会就业机会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直接从事林业产业生产的人员遍及城市和乡村,总量达4500万人。
我国是世界林产品生产、加工、消费和进出口大国,2008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44万亿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6 358.82亿元,第二产业产值6838.25亿元,第三产业产值1209.34亿元。全国木材产量达到8108.34万立方米,人造板产量达到9409.95万立方米。松香、竹材、竹制品、人造板、家具等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2008年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同类产品世界贸易总额的18%,贸易金额719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出口的人造板、木地板和家具等为主的木材加工产品,几乎占美国市场的半壁江山。以木材为主的林产品不仅为生产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满足了生活消费。同时,林业产业有力支撑和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创造了大量城乡就业机会,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带动生态建设,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多年来,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但积淀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是林业产业的森林资源支撑较弱,原料林基地建设缓慢,质量不高,效益较差,人造板原料林基地的保障程度不到30%;二是林业产业的整体素质不高,经济增长方式粗放,2008年林业的科技贡献率只有39.1%;三是林产品科技含量低、品牌意识薄弱,我国林产品国际知名品牌寥寥无几;四是林业机械制造业水平总体落后,高端林产品的加工机械主要依赖进口;五是林产品低端化、落后产能庞大的问题长期存在,尤其是人造板质量参差不齐,总体质量不高。
全球金融危机虽有回暖迹象,但林业产业发展的形势仍较为严峻。一是我国林产品出口市场萎缩,出口增长大幅回落,2009年上半年全国林产品出口持续下滑,全国主要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260.45亿美元,同比下降l6.0%,其中,出口总额为l49.22亿美元,同比下降ll.66%。进口总额为111.22亿美元,同比下降21.21%。二是原材料与产品价格陡降,人造板生产用的木材原料价格下降了15-25%,导致森林资源培育者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一定影响,森林资源发展和生态建设阻滞,人造板、林果等产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大幅下降,已经导致浙江、山东、江苏、河北等人造板生产大省和林果及加工业大省的林产品大量积压。据统计,全国人造板、复合地板产品的积压数量虽有所下降,但仍达600万立方米以上,相关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关门、停产的企业达50%。三是国内木材销售受到剧烈冲击,产品积压严重。东北、内蒙古四大国有林区木材产销率为38%,每立方米木材售价降低幅度为l00-150元左右;福建、广西、贵州商品木材大量压库,仅福建即达91万立方米。四是林业企业大量停车限产、关门倒闭,导致生产人员大量失业,仅浙江、山东、江苏、河北4省的6个林业产业比较发达的县就减少就业人数300万左右,加剧了农民工返乡潮和城乡就业压力。
林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面对金融危机,既要看到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前所未有的重大不利影响,也要正视其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塑造龙头企业,创造品牌产品,开辟市场领域,提升产业素质,提高竞争能力带来的机遇,因此要通过科学规划,为实现林业产业的全面调整与振兴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以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为统领,以林业产业战略性调整、提高林业产业竞争力和有效增加林产品市场占有为主线,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扩大国内城乡市场需求,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素质,完善标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开辟林业产业新的发展领域,稳定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进一步发挥林业产业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三农”、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巩固和提升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二)基本原则
1.扩展内需市场,稳定国际市场
加强市场需求研究,鼓励国内区域性林产品市场建设,加大消费政策引导,开辟林产品的利用领域,挖掘林产品城乡市场消费潜力;稳定传统出口市场,开拓新兴国际市场;建立多元、稳定、安全的林产品市场体系。
2.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因势利导地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加快林业产业科技进步;通过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政策引导,淘汰高耗能、重污染、低效率的落后工艺和产能,转变林业产业的经济增长方式。
3.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品牌建设
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制订和实施品牌战略,努力打造自主品牌,形成以名牌产品带动的产业发展机制,增强林业产业的竞争力。建立完善的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做大产业龙头,扶持中小企业
鼓励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凸显区域林业产业的引领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扶持非公经济,支持具有良好业绩和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增强林业产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5.拓展产业领域,培育新增长点
加大各类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木本粮油、森林生态旅游等新兴林业产业,积极配合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增加城乡劳动力就业领域,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全面振兴奠定基础。
6.坚持林权改革,处理好兴林富民
集体林权改革是为了兴林,兴林是为了富民。始终不渝地坚持兴林富民这一林业改革与发展宗旨和目的。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改革,调动千百万林农的积极性,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多种效益,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以开辟广大林农致富之路。
(三)规划目标
2010-2012年,林业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总体发展目标是: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面不断扩大,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应用领域不断拓宽,进出口贸易稳定发展,为拉动内需、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满足国计民生对林产品需求发挥更大的作用。
1.确保林业产业生产总量平稳增长
林业产业总产值由2008年的l.44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2.26万亿元,保持l2%左右的速度增长;其中人造板产量稳定在1亿立方米左右。
2.林产品出口市场得到稳定
2012年我国林产品国际贸易总量达到900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增长基本恢复到2007年水平,出口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亿美元。人造板、木地板、家具、木门等优势产品继续保持世界出口第一国地位。
3.林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2012年林业第二产业和以生态旅游为龙头的林业第三产业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增加到50%以上和l8%以上;人造板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得到全面整顿;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得到修订(制订),落后产品及装备基本淘汰;名优林产品的形象得到树立,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突显,林产品质量基本满足社会需求。林区的各项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生态文化建设成就显著。
4.林业产业在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方面作用明显发挥
2012年林业产业就业人数由2008年的4500万人增长到5700万人,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就业3000万人,第二产业实现就业1100万人,第三产业实现就业1600万人。
5.木质林产品后备资源基地得到扩大,境外资源进口基本稳定
2012年各类工业原料林基地面积迅速扩大,国内木材及林产品供给能力得到提高;木材及制品(含纸类)进口渠道得到稳定,年均进口境外木材资源稳定在1.6亿立方米以上。
三、主要任务
结合国家对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本次林业调整振兴的方向和重点为受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人造板等木材工业及其相关产业,确定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拉动国内消费需求
千方百计扩大国内林产品消费市场,丰富产品规格,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加强销售、信息、服务等网络建设,稳定城市消费市场,结合新农村建设、山区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扩大农村消费市场,促进林产品销售市场向农村转移。
充分发挥现有木材加工企业,特别是人造板企业的生产能力,在严把质量关和设立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棚户区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拓宽林产品的国内市场。还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国内木材以及林产品生产和销售。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库存木材采取扶持措施,使其安渡难关。
进一步加快人造板等可替代天然林木及大径级原木使用的林产品发展,拓展人造板在建筑、包装、船舶、建材等领域的应用,发挥人造板特有的优势,结合人造板应用行业对产品防腐、阻燃的特殊要求加以改进。
建立健全林产品销售三级市场,为企业和消费者搭建交易平台。在继续完善牡丹江木博会、荷泽林交会、三明海峡两岸林博会、义乌林博会等国家级交易会的基础上,在中西部地区适当布局l-2个跨区域市场,支持、鼓励各省建立和完善省级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省级以下林产品交易市场。
(二)促进增长,稳定国际市场
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加大国家对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调整林产品税则税号,特别要鼓励人工林资源利用、带动广大农民就业的人造板和地板产品出口。充分利用经济高层对话和国际合作平台,为林产品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在巩固美、欧、日等传统国际市场基础上,开拓中东、俄罗斯、非洲、西亚、南美等新兴市场。同时,借助国际市场的压力,促进国内林业产业结构尽快诃整,产品档次和水平尽快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增加,并在优化升级的基础上,实现稳定林产品增长的目标。
加大对国产木材加工机械及人造板机械成套设备出口的支持力度。在巩固非洲、东南亚及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人造板机械成套设备出口市场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国内木材加工及人造板机械成套设备生产、经销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
(三)推进林业品牌建设和市场准入,全面提升行业形象和产品质量
重塑人造板等木材加工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建立和完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对资源消耗高、产品质量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加工企业予以取缔,严禁游离甲醛含量超标的产品流入市场。
用两年时间,对已颁布的70种人造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要限期修订;要拟定新产品的行业标准,以满足发展需要。
大力推进森林认证和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认证,强化林产工业企业环境认证和质量认证的监督检查工作,使行业素质和产品质量得到普遍提高。
抓紧开展中国名牌林产品的认定工作,树立行业形象和品牌意识,着力打造能在国内外立足的自主品牌。
(四)加大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林业产业升级
要借国际市场疲软、进口设备价格低、贸易壁垒松懈的机遇,引进人造板生产等领域的高端技术与设备;通过出台鼓励政策和设立行业准入台阶,加快人造板生产线技术改造,提高人造板机械单机和生产线的自动化、数控化水平;鼓励和推广热能中心供热、污水处理、低游离甲醛胶粘剂和连续平压等人造板节能环保高效生产技术应用。
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及扩大规模。三年内要重点扶持l00家国家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和l0大特色产业集群,逐步形成森林资源培育、人造板、家具、木浆造纸、竹产品、林化产品、木本粮油产品、生物制药、林业机械制造和生物质能源等支柱产业。
通过国家颁布科技进步和新产品研发指南以及配套的政策支持,加大对木材加工、植树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消防等关键设备机械制造的研制,加快对一些技术难度大,投资风险高,市场发育慢,但产业发展必需设备的研发;加大现有先进、成熟技术的组装配套、示范应用;大力推广木材及人造板改性、防腐、阻燃等;鼓励和支持竹材加工设备的开发和升级,促进竹材的有效利用;拟定和颁布具体行业政策与措施,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业,加大对废家具和木竹类林区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的综合利用;对首先使用我国自行研发的新技术、新设备,特别是人造板新板种、国产商品木浆或具有创新技术的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从而加速我国林业及木材加工机械升级换代。
淘汰技术落后、产品有害身体、生产环境不能满足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木材加工及人造板生产企业;严禁劣质人造板板材进入流通领域。
(五)加强国际投资合作,有效利用境内外森林资源
进一步加大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力度,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对俄罗斯森林资源开发,妥善处理国际木材非法采伐问题,稳定和积极拓展我国木材的境外资源供应渠道。结合全球森林资源分布和开发条件,以及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实行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引导企业按照《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可持续开发境外森林资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引导外商投资于能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和促进林业产业升级的林产品深加工项目。发挥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的地缘优势,在具备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利用俄罗斯森林资源开发产品,进行人造板、家具、木浆造纸和林化产品生产,延续境外森林资源的生产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六)加快各类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增加国内林产品后备资源储备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进一步加快各类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保障我国木材安全、粮油安全和能源安全。在湖南、江西、四川、云南等省区建立油茶、油橄榄、核桃等高产油料林基地;在西南、西北等省区建立一批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在条件适宜地区积极发展桑柞林了启动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建设工程,其中通过补植、中龄林抚育等方式在东北内蒙古林区、西南林区、华东林区和粤桂琼闽有条件地区先行实施;继续推进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特别要向林工一体化、林纸一体化、林油一体化企业的基地建设倾斜,力争到2012年基地建设总规模超过l亿亩。
(七)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提升效益,促进就业
积极把握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加大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湿地公园等森林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重点扶持300处森林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相关的服务业、商业、交通等社会事业,增强旅游服务接待能力,提高旅游创收水平。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福建省“森林旅游人家”和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建设的成功经验,引导林农利用森林景观开展生态旅游,拓展林农创收渠道和生态旅游市场的深度与广度。深入挖掘森林生态文化内涵,加强以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主的生态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大特色生态旅游产品的策划和推介,树立优秀生态旅游品牌,全面提升生态旅游的行业形象和综合效益。
四、政策条件
将林业产业调整与振兴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总体战略中统筹考虑。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对林业产业发展给予支持。
(一)加大国家对林业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力度
中央财政对造林所需优质种苗给予补贴,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加大对油茶林基地建设的扶持。
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和国有森工企业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林业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进一步减轻林木生产、经营者负担,从2009年7月1目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由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
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林业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力度。
(二)扩大林业信贷扶持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09]170号),结合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振兴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应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最长可为l0年;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l.3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林区、林业重点县及其重点林业企业所在的分支机构要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一站式”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l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加大科技推广示范支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的项目。
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可以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国家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目。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和规范各类林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部门产业管理机构建设
林业产业是资源约束型产业,要切实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部门产业管理机构建设。通过完善林业立法,形成林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使林业产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强化产业管理职能,切实履行“调控、监督、引导、服务”职责,为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科学指导和全面服务。
(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林业产业开发的科技支撑和自主创新,增加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投入;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以行业发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中试、推广,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进一步加大林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支持林业高新技术发展,扩展其扶持领域,鼓励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林业产业升级和林业产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三)促进林业产业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统筹国内与国际、全国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林业产业协调发展,做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林业产业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和衔接,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合理布局重大项目,按照林业区划,实行分类经营,形成以优势产业和名牌产品为主体的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加强上下游产业的紧密联系,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和废物循环利用的生态产业链,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各地区要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弓I导林业产业的发展,防止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产业调整与振兴
充分发挥林业产业协会在林业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订、贸易促进、行业准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抓紧开展森林经营认证、林产品进出口和国内产销监管链认证,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0 9000质量体系和IS0 14000环境质量等认证;配合政府,对林产品进口进行非政府行为的行业协调,受政府委托对国内应淘汰产品,通过组织制订和实施行标和实施监管进行清理整顿;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摩擦,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以及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林业产业调整与振兴。
六、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林业产业调整和振兴三年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当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省(区、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