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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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7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假日办[2007]11号


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为了确保今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各直报点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要求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可以在每年“十一”黄金周前重新核报“旅假日综1表”。今年填报“旅假日综1表”的要求如下:

(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填报三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其他城市填报两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各城市填报的监测景点名称和顺序,经全国假日办核准后不得更改。

(二)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景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的联系传真为: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联系人为:曾博伟、蒋正鸣;联系电话为:010-65201613,65201649。

(三)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将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以传真方式(要求加盖假日办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于9月14日前报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同时,请在传真中附上统计预报签发人、负责人和填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9月20日进行“十一”黄金周统计预报模拟测试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2007年9月20日,组织纳入全国“十一”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9月20日下午15时--17时,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同前)。

三、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8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于10月8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请各地继续主动提供生动、丰富、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请不要使用带台标和以前拍摄的录像带)。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拍摄一些反映当地丰富旅游市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场景、开展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活动的场景,游客文明旅游的场景,拟在 “十一”黄金周期间开展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活动场所的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要有旅游者的画面)、纳入监测网的各景点场景和游客集中活动的场景以及拟引导游客出行的乡村旅游、城市周边生态旅游、都市文博科教旅游等新的旅游产品的宣传介绍片。

(二)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专业录像带(不接受其他录像带和光盘),时间要求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场记。

(三)请各城市和景区于9月14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邮寄到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武婧;电话:010-65201724。

特此通知。

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名单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1、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名单: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广安、贵阳、遵义、昆明、西安、延安、银川。2、指定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名单:

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千岛湖、九华山、武夷山、福建泰宁、珠海海泉湾、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三孔、嵩山少林、云台山、武当山、三峡大坝、神农架、南岳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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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单位(包括驻港单位)、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区(县、市)。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3.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城标准。

4.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全市中最好。

5.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6.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7.“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单位(包括驻港单位)及乡(镇)。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单位、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

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各区、县(市) “城乡清洁工程”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考核评奖工作。

第五条 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

(二)每次评奖设1个优秀区(县、市),11个优秀单位(其中:市级3个,县级8个),6个优秀乡(镇),3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区(县、市)、单位、乡(镇)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在评比年,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提前3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1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其中:市级2万元,县级1万元);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3万元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3年第15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6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基建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
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 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2.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为规范各中央企业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与企业财务决算的合并,特列示以下工作底稿抵消分录以供参考。(注:以下分录中所用科目为企业类会计科目,括号内为原建设单位类会计科目。)

  一、建设单位表内调整分录如下:

  (一)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的资金来源,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抵消,抵消分录为:

  1.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2.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其他应付款(待冲基建支出)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二)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的抵消: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

  (三)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

   贷:在建工程(转出投资)

   二、与企业类报表并表时的抵消分录如下:

  (一)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的抵消分录:

  借:长期借款基建借款(基建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往来抵消:

  借:应付款项

   贷:应收款项

  (三)基建拨款相关项目的冲抵

  借:专项应付款(以前年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生产单位拨付基建款项时所计入的相关科目

  (四)建设单位所有者权益与生产单位投资抵消

  借:实收资本

   贷:长期投资

  (五)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的抵消(基层单位不用):

  借:专项应付款(下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上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拨付所属投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