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中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实施部门,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新余市(××县区)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㈢对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
㈣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
㈤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
㈥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监督和考核;
㈦为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㈧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㈢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㈣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㈥对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进行指导;
㈦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实施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第九条 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市、县(区)实施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机构,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
市、县(区)实施部门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机构应当成建制进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或专业办事大厅。
第十条 实施部门应当任命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机构负责人驻行政服务中心担任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由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㈠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
㈡需要专家评审的;
㈢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㈣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作出决定的;
㈤需要集体研究的;
㈥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审查决定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部门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首席代表应当即时作出书面行政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首席代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二条 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服务事项,作为承诺件由实施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在部门内部进行运作,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第十三条 同一行政服务事项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涉及部门多、办理时限长的并联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集实施部门,实行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实施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但其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的综合窗口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并在承诺时限内送达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前,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确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方式,对本实施部门有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分类,并制作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目录,商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公布。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保密等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推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对实施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
实施部门应当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门提供行政服务行为的投诉,监督和管理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实施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法制、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提供窗口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
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方式
第十九条 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及时予以办理;
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实施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实施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㈠属于一审一核件目录的事项,首席代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
㈡属于承诺件目录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㈢属于联办件目录的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办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主办窗口受理申请,并于受理之日将申请抄告相关协办窗口;
㈡协办窗口分别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出具相应证照;
㈢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的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㈣主办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联办件办理,也可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过召开相关窗口单位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同步提出审核意见 ,进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协办窗口应当参加主办窗口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或协调会等联合行动。
第二十三条 需上报、转报的行政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窗口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上报、转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上级政府及部门对下级政府及部门上报的行政服务事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窗口应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不予办理决定书应当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实施部门窗口应当采用现代通讯等手段,及时将审批决定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到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缴费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二十七条 网上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施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实施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实施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实施部门要对首席代表签订行政审批授权委托书,授予首席代表承办本部门的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实施部门应当为窗口工作人员履行窗口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实施部门应当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调整。一年内因违规违纪行为退回窗口工作人员两人次以上的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报请本级政府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本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实施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窗口工作人员20%之内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实施部门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意见,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本中心的实施部门窗口、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进行目标考评,对考评前三名的予以奖励。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㈠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
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行政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㈢对进驻中心的首席代表不充分授权的;
㈣对于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的;
㈤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㈥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㈦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实施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㈢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理由的;
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㈤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三十八条 实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㈠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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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工作如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检察人员要找准自已的位置,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就要首先从思想上强化“四种意识”,在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首先强化“四种意识”:一是要强化大局意识。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效果怎么样,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规范的政务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二是要强化自律意识。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腐朽的因素,因此,做为一名执法者要守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要防止“权”的滥用,抵制‘利’的诱惑,警惕“色”的腐蚀,排除“情”的干扰,顶住“势”的压力,做到不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经商,不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三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发展和稳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衔接的,只有稳定才能更好发展,也只有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稳定。检察机关要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好自身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推进法制化进程。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执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监督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客观、理性执法,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觉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从而把检察工作关注民生、体现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一、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检察机关必须以保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
1.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几种类刑的犯罪。
2.要严厉打击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犯罪活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通过抗诉程序,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反贪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查处向民营企业索贿、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3.通过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切实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形象,让生产者满意,经营者高兴,投资者放心。
4.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座谈的形式,多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需求探讨现阶段打击经济犯罪的新方法、新途径。
二、大力查办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贪污贿赂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腐败现象,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形象。因此,要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1.坚决查办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反映强烈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2.坚决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的犯罪案件。
3.坚决查办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透露标的、泄漏机密、索贿受贿的案件。
4.坚决查办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渎职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
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始终把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统一起来,从而使查办职务犯罪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抓好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要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就要增强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明辩事非的能力,使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1、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根据检察机关自身的特点,预防犯罪的着力点应当放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中犯罪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重大政策的实施,考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发案频率等因素,确定预防犯罪的重点,采取可行措施,有效开展工作。
2.认真研究和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随意冻结企业帐号、随意查封企业帐册、堵塞企业流通渠道、发表损害企业声誉的报道、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要结合办案实际妥善处理,尽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3.采取多种形式,在干部和群众的喜闻乐见中启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激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文明的社会、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就是一座联结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好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
1.拓宽举报渠道,广开言路,让人民群众举报有路、告状有门。不再坐冷板凳、吃闭门羹。同时检察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申诉要细心、接受意见要虚心、解决问题要耐心。
2.营造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监督氛围。这其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最广泛的。但目前我们多数群众都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没有主人翁的监督理念。加之一些地方监督举报渠道不畅通。给一些群众造成了惧怕心理。因此,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广大干警应从自身做起,用法制的力量为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