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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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部属(管)单位和部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同步在部属(管)单位开展财务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具体原则

  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治理工作,要按照党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此次工作要与预算管理、审批制度、收入分配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规范对外投资与资产管理、加强银行账户和发票管理、内部检查以及审计制度的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我部成立由陈啸宏、李熙同志为组长,办公厅、规财司、人事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等司局领导同志参加的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规财司。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我部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卫生部网站和《健康报》公布。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应在2009年5月20日前上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规财司)。


  三、“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小金库”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财务检查的内容。

  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建设情况;

  2.预算管理情况;

  3.落实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情况;

  4.单位事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5.资产管理情况;

  6.采购管理情况;

  7.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建设情况。

  (三)“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方法。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部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检查方式进行。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


  四、“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步骤

  “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重点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09年6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各自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

  2009年6月10日前,各单位都要填报《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单位财务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4),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同时,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阶段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到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规财司)。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和财务重点检查同时进行。重点检查范围为全额拨款卫生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较多的单位、瞒报和漏报单位银行账户的、以前检查发现财务管理问题较多和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底前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规财司)。

  请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各种表格以及阶段工作汇报和工作总结报告,以便汇总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政策规定

  (一)“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针对“小金库”问题,中央制定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总的原则是 "依法处理,宽严相济"。具体要求是: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财务检查工作政策规定。

  财务检查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次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做好宣传,深化认识。

  本《方案》印发后,各单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我部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向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切实加强整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中自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督导检查工作。


  附件:

  1.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3.《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4.《单位财务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ghcws/cmsrsdocument/doc435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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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运函[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部分地区少数蔬菜品种发生“卖难”问题后,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蔬菜市场的紧急通知》(商运函[2011]24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1]249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作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切实解决菜农困难,请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蔬菜“卖难”紧急救助行动,进一步维护好蔬菜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超对接救助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召开产销对接会,直接采购“卖难”蔬菜。“农超对接”试点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采购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并在超市门店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柜,支持销售“卖难”蔬菜。

  二、建立农批对接救助机制

  农产品综合试点地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购销“卖难”蔬菜。“双百市场工程”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大型批发市场,要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区,减免“卖难”蔬菜场地费。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临时收储一批 “卖难”蔬菜。

  三、建立网上救助机制

  积极宣传商务部“商务预报”、“新农村商网”等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出现蔬菜“卖难”的地区,要细化监测品种和范围,建立主要“卖难”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日监测制度,强化对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及时组织农业合作社和种植户,通过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发布蔬菜“卖难”信息。销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流通企业开展网上对接撮合。

  四、拓宽菜农直销渠道

  蔬菜流通环节多、成本高,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既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突出蔬菜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建设一批社区平价菜市场。鼓励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临时性蔬菜直销专区,允许菜农免费进场销售自产蔬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农社合作”,在注重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蔬菜;研究在城市特定区域和时段,设立免摊位费的“周末市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既要维护好农民利益,也要解决好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菜篮子”有关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地要及时将当地蔬菜“卖难”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报商务部。

  联 系 人:市场运行司 黄翔
  联系电话:010-85093851,传真:010-85093846。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2]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熟悉责任制中的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并按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二年六月六日

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驻梧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外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文关于行政领导追究责任办法》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长、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1.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2)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发现重、特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检查、督促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6)本辖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7)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防治重大隐患整治的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认真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4)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具体分工如下:
公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警用枪支弹药、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运输、储存以及文化娱乐场所、运输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危险排查和整改防范、学生和幼儿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公安消防、教育和卫生的领导负责。
防洪、水库大坝安全、天气灾害,乡镇企业、森林防火、农机、粮食和水产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农业、水电和林业的领导负责。
山地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城市燃气、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旅游的领导负责。
工矿企业、邮政、电信、防爆电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由分管工业、邮电、通信的领导负责。
石油化工、烟草、外贸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行业安全管理由分管工商、外贸的领导负责。
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物资运输、交通建设、道路桥梁、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由分管交通、电业的领导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汇报并主持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3)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乡镇车船、乡村建筑、农村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街道民宅等各项安全管理。
(4)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5)落实好乡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相关问题。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管辖范围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农机、农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乡镇矿山、山地灾害、乡镇船舶、车辆(三轮车、报废车等)、民爆、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
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文件档案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
(6)本行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应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行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
(5)本系统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4.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道路交通(含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负责。
(2)水上交通由交通部门负责。
(3)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5)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6)山体滑坡险段安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7)学校及学生的安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8)电力的供区电网安全由电业部门负责。
(9)农村电网施工、江河水库大坝、防洪堤施工、城市防洪的安全由水电部门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的安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1)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2)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农机设备的安全由农机部门负责。
(13)加油点、油库的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
(14)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由林业部门负责。
(15)防雷安全由气象部门负责。
(16)打火机厂安全由所属部门负责。
(17)矿业安全由国土资源局负责。
(18)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督促落实由计委、经贸委、建规委负责。
(19)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由人防办负责。
(20)“三资”企业安全生产由外经局负责。
(21)旅游景区及经营单位的安全由旅游部门负责。
(22)园林防火安全和城市民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生产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并严格执行。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4.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常对职工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并准确上报情况,主动做好事后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
(五)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检查企事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建档、评估、制定预案、整改、监控落实情况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责令其整改。
4.考核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5.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7.本行政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8.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9.做好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务。
10.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