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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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
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12号),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煤炭的处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所属的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负责进行处罚,并出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

第二章 煤炭稽查、财政处罚收据的印制

第四条: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印制,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对其处罚后,为其开具的通行证明票据。

第五条:财政处罚收据是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与煤炭稽查票配套使用,同时开具,两票吨数必须相符。

第三章 煤炭稽查票、财政处罚收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由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统一向晋城市煤炭工业局领取,发放至所属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工作人员查验销售票,要以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提供的本市(县)区域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开具的磅单作为鉴定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煤炭的依据。

第八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指定专人对煤炭稽查票进行严格管理,对票据的领、用、交、存实行专人负责、专账记录、专柜(库)保管。要制定票据领用、发放、交接管理制度,对于当班未使用完的票据要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工作人员不准带票离开管理站(营业站)。

第九条:开具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使用深蓝色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时间、数量要求顶格大写,不准留有空缺,不许拆本使用,更不准“一票两开”和使用空白票据。

第十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运输吨数与票据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严格按照省厅有关处罚规定,对能说明所拉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

第十一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必须出具处罚吨数与车辆无票运输煤炭数量等量的煤炭稽查票,严禁处罚后存在票吨不符现象,并由专人进行核对,同时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后予以放行,途经营业站点不得进行二次处罚。

第十二条:无计量设施的站点不得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者持有票据与运输吨数不符的车辆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沿途焦煤销售营业站负责对接受处罚的过站运输煤炭车辆所持的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进行查验并加盖验票章,出省煤焦管理站负责验票和回收。

第十四条:出省煤焦管理站作为查验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的终端站点,对持有煤炭销售票和煤炭稽查票与运输吨数不符的车辆可进行二次处罚后予以放行。

第四章 煤炭稽查票、财政处罚收据的回收上交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将上月煤炭稽查票的存根联、回收联进行分类整理、造册,与明细表、汇总表一并上交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

第十六条: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对上交的各类票据和报表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汇总报表,于每月的10日前上交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第十七条:处罚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由晋城市煤炭工业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与煤炭稽查票配套发放给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使用。未加盖晋城市煤炭工业局专用印章的一律无效。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按照规定负责罚没票据的回收、统计、核销、上报。

第十八条: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处罚后所罚款项在48小时内上缴国库。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每月根据煤炭稽查票存根联、使用明细汇总表、罚没收据存根进行数量核对、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款核对及入库。

第五章 煤炭稽查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晋城市纠风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联合成立督导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的保管、发放、使用、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利用查验处罚职能直接或间接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擅自向运输户以外的用户、企业或个人开具煤炭稽查票;坚决杜绝“收黑放黑”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炭纠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煤炭生产、销售、洗储、终端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和收取煤炭销售票,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罚,所开煤炭稽查票由市煤炭工业局统一开具。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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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妇女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关于加强社区妇女工作的意见

妇字[2002]9号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妇联应该把城市妇女工作重点放到社区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要求,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区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妇女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受益者和重要参与者。社区妇女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区妇女工作是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的需要,也是妇联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推动城市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的联系、发挥妇女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妇联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妇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社区妇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区妇女工作列入妇联工作的议事日程;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把社区妇女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整体推进。
二、社区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区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以提高社区妇女的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城镇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与发展,为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做出新贡献。
社区妇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人为本,服务妇女。把为广大妇女群众服务作为社区妇女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妇女群众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受益不受益作为评价社区妇女工作的根本标准,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2、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步推进,不搞一刀切,突出地方特点和妇女工作特色。
3、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适应城市改革和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根据社区妇女多元化的需求,立足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探索社区妇女工作多样化的途径。
4、民主参与,共享共建。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增强社区妇女的民主意识,调动她们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社区妇女工作的主要对象和主要任务
社区妇女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社区内的家庭,居民中的妇女儿童,辖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女职工和妇女组织,各阶层、各界别、各类型群众自治组织中的女性。当前要特别关注下岗失业妇女、老龄妇女、流动人群中的妇女儿童和特困妇女群体。
社区妇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社区妇女教育。加强社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妇女素质,关注社区妇女在思想、工作、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作好教育引导、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的工作。
2、参与发展社区服务,拓展社区服务领域。采取多种形式兴办以妇女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重点抓好社区服务网络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能力,引导和帮助下岗女工在社区服务领域中实现再就业。
3、开展社区妇女维权工作。面向社区妇女和家庭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帮助等多项服务,增强社区妇女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促进社区妇女参与维权咨询站、投诉站、救助中心等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4、繁荣社区文化,加强社区和家庭文化建设。运用妇女之家、妇女学校、妇女活动中心及读书会等社区各类文化教育活动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科普、文体、娱乐等活动,满足社区妇女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之中,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5、开展社区儿童工作。宣传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和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发挥家长学校、托幼园所等活动阵地的育人功能和社区辐射作用,帮助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开展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关心社区儿童特别是特困和单亲家庭儿童的成长与教育,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6、参与社区卫生和环境建设工作。开展卫生服务、植树绿化、认养绿地、美化环境等活动,增强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提高社区环境质量,与社区居民共同营造整洁、优美、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四、加强社区妇女工作阵地和载体建设
加强社区妇女阵地建设是做好社区妇女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妇女组织要按照资源共享、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开发和利用现有资源,发展和完善一批以妇女之家、妇女学校、家长学校、社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站)、读书会等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妇女儿童文化教育阵地;以妇女再就业指导中心、职业介绍机构、社区和家政服务网为基础的社区服务阵地;以维权咨询站、投诉站、救助中心、维权热线电话为重点的社区维权工作阵地。逐步实现社区妇女工作的阵地化、规范化和实体化。
社区妇女工作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载体。各地要根据党和政府的要求、妇女群众的需求和本地区的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妇女活动,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拓展活动领域,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创新。要以创建“五好文明家庭”为载体,提高家庭成员的整体素质,倡扬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要以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为载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妇女在社区实现再就业;要以实施“巾帼助困工程”为载体,在社区妇女中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扶贫济困和群众性互助服务活动;要以实施“巾帼助老工程”为载体,宣传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培养热心老龄事业的社区工作骨干,参与并推动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要把“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拓展到社区,引导社区妇女争先创优,在参与创建活动中实现新的发展和进步。
五、推动社区妇女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社区妇女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城市妇女的桥梁和纽带,是社区妇女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妇联要适应新时期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社区妇女组织。要把社区妇女组织建设纳入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建设整体规划,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妇女群众自治”的要求,把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充分体现民主自治原则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妇女组织代表社区妇女行使民主决策、民主议事、民主管理的职能,其负责人由社区妇女和辖区单位女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妇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妇女组织要加强与驻区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各类妇女联谊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妇联团体会员的作用,探索在个体私营、专业市场等新经济组织中开展妇女工作的组织形式和联系方式。要通过多种途径构建以社区妇女组织为核心,以辖区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和各类妇女活动联谊组织为骨干,优势互补、条块结合的社区妇女组织网络。
建设高素质的妇女工作者队伍是做好社区妇女工作的关键。各地妇联要着力抓好专职、兼职和志愿者三支队伍的建设,为社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人才资源。一要加强社区专职妇女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途径把那些忠诚党的事业、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知识面广、热爱妇女儿童工作的同志选拔到社区妇女工作岗位上来。二要巩固兼职妇女工作队伍,加强与她们的工作联系,建立检查考评和培训制度,切实发挥好她们的作用。三要壮大社区妇女志愿者队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中华巾帼志愿者”为品牌,引导更多的社区妇女加入志愿者行列,使“中华巾帼志愿者”成为新形势下社区妇女工作的重要力量。
六、构建社区妇女工作社会化格局
社区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级妇联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大社会、大协调、大服务的开放意识,学会协调和运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妇女工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社区妇女工作的重视和在政策、资金、信息、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加强与各级“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密切与辖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联谊组织的合作,调动他们的参与热情,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妇联要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共同构建在党委领导下,政府支持,妇联牵头,社会各方面和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妇女工作新格局。


全 国 妇 联
2002年3月18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假肢厂:
为了方便农村广大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肢体残缺者安装和维修假肢,我们为各省属假肢厂配备了假肢工程车。一年来,已有十五个省、市假肢厂定期下乡为肢体残缺者服务,扩大了假肢安装面,也为国家和肢体残缺者减轻了外出装配修理假肢的交通食宿费用负担,深受农村残废人的欢
迎。在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步入正轨后,各假肢厂必须积极推广和使用标准件,加快假肢装配速度。我们要求一九八二年凡配有假肢工程车的假肢厂,都要把下乡为肢体残缺者服务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真正做好定期下乡的服务工作。
假肢工程车设有固定专用设备,是社会救济福利部门为残废人服务的专用车,必须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山东、陕西、天津、湖南、安徽、江西、广东、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的交通部门,对此给予积极支持,批准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免收养路费。但也有一些省、区
对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尚未免收养路费,影响这一工作的开展。
最近,交通部公路局对假肢工程车养路费问题复函我部城福司,认为应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计交 1981233号文的精神,由假肢工厂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联系解决。现将上述文件印发你们,请与当地交通部门联系解决
这个问题。



198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