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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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6布号令公布)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试行)》(洛政〔2006〕62号)所取代。

  二、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理由:与国务院新出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一致,待《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后再重新制定。

  三、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市政府第16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所取代。

  四、洛阳市乡镇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第30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取代,且调整的对象和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

  五、洛阳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

  理由:将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公布)重新制定。

  六、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发布)

  理由:与建设部新出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公布)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公布)不一致,将重新制定。

  七、洛阳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公布)

  理由:与正在制定《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不一致,将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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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杨益民
                      2013年3月25日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房产管理,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房产是指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政府授权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的房产。
  国有房产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是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管理经营工作。市房管中心可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国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房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国有房产或利用国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房管中心应当建立国有房产信息系统,做好国有房产清产核资等工作。
  国有房产的经营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中心作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
  第八条 国有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国有房产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和租金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标准租金遇有政策性调整时,应当按新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实行标准租金的,由出租人发给《国有房产租赁凭证》,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承租人使用房产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并记载于《国有房产租赁凭证》;未经审核登记的,为无效凭证,不得作为征收补偿和其他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租金。
  第十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国有房产不得转租(包括承包、联营、转借、转让等)。
  擅自转租的,转租无效,转租收益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租制度,一户只能租赁一处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对租赁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对承租人自住的一处住房外所租赁的房屋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成年直系亲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6个月内向出租人委托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名继续承租:
  (一)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
  (二)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
  (三)五城区内无住房;
  (四)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五)一次性缴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各直系亲属之间必须协商一致,确定其中符合国有房产承租条件的一人为新承租人。
  6个月内不申请变更承租人或协商不一致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另有房产时,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所承租的住宅使用权,转让给在本市五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国家规定住房优惠政策的新承租人,新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退出原租赁的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如需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符合国有房产管理规定的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经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鉴定之日起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搬离;未搬离的,由承租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五)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拆建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七)故意损坏国有房产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房管中心及其委托的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房产产业档案及承租人的信息档案,定期核查辖区国有房屋状况,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全面反映房屋的来源、座落、结构、面积、设备、用途、完好程度和变动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负有维修养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国有房产,不得利用国有房产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承租国有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因历史原因改变用途的,报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
  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互换双方应持书面互换协议、双方房屋合法使用凭证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
  在本办法实施前承租人因生产或生活需要对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到市房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改建、扩建新增的房产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和添装设备时,不得影响房屋的结构和安全,因承租人的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及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承租人应当服从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暂时搬离所租住的国有房产或自行解决居所。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国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项目,承租人要及时报修,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遇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辖区政府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修。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在房屋修缮或对危房进行翻修加固时,承租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不得无理阻挠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房产修缮所需的资金从租金收入中列支,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房屋修缮资金的投入必须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要,优先安排危房抢险加固、治漏资金。
  第五章 接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剩余的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应统一移交市房管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所有移交国有房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房产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全面移交所有房产及相关档案资料(包括产权证、土地证、房产历史资料、租赁协议、合同、抵押、债务等),并与市房管中心签订《国有房产移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房产移交后,市房管中心应当持房产移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证明、《移交确认书》和测绘资料申办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移交房产前应当妥善处理好房屋纠纷等相关问题。市房管中心接收房产后,应当对原已出租的房产重新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六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座落、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市房管中心,由市房管中心核实确认。市房管中心负责通知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的使用权转让、承租人变更及分户等手续。
  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是否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各级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房管中心,并提供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由市房管中心函告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涉及征收国有房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与市房管中心就征收范围内的国有房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市房管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承租人可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公房产权,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时,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缴纳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结算单、购公房产权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市房管中心审核确认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国有房产原权注销及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有擅自转租国有房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等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依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逾期不支付违约金或逾期未搬离的,由出租人依法起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仿造、涂改《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的,由所在地区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强占国有房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国有房产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0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20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1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ARTHUR ROBINS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itty.Lee@aar.com.au

  2.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3. 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卫(Wei Shi)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9层2825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272188

  传 真:(010)59272199

  网 址: www.mallesons.com

  E-mail: bei@mallesons.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 瑞卡多(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 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blaw.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 0日

  首席代表:白露(Claude le Gaomach Bret)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 59 / 60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 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阎兰(YAN L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 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 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 leeko.com

  12.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china@shinkim.com

  13.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卞雄载(BYUN UNG JA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4.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原荷兰黑石)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vivian.chen@debrauw.com

  15.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6.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第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7.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84862699

  传 真:84868565

  网 址:www. andrewskurth.com

  E-mail: HIrwin@andrewskurth.com

  18.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19.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0.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libin.zhang@bakerbotts.com

21.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057733

  传 真:(010)65058730

  网 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 tianyi.zhao@bakerd.com

  22.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net.com

  23.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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