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6:47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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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建筑安全生产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关键年,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要强化督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要把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认真排查、认真治理。要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检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并限期整改,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9]9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加强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五、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南方已进入雨季,北方地区也将进入汛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防范应对准备。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值班值守,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遇到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险情后及时实施救援。

  六、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强化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应负责任的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七、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各地要加强值班管理,加强事故信息管理,畅通事故信息渠道。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今后对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要通报批评。

  为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对部分地区开展一次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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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程序”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的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16 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详见: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l/200902/t20090210_851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