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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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的管理,用好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好扶贫攻坚项目,提高扶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三亚市2008—2010年扶贫攻坚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攻坚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政府2008—2010年安排用于我市边远、落后的19个行政贫困村,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采取整村推进,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下达的扶贫攻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统筹安排,科学规划,轻重缓急,整村推进。


第五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重点扶持农户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济。


(二)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乡村道路、帮助解决人畜饮水等。


(三)进行民房改造及沼气池建设。


(四)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如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审计等手续。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第八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做好扶贫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扶贫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有专人管理项目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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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发放的水政监察证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更换,换证工作应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 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实行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
  流域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地区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经审查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审验机关不予注册,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备案。
  到期未经审验注册的水政监察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妥善保管水政监察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作废,并报告水利部,按原申领程序补发水政监察证件。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注销。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水政监察证件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水政监察人员资格,并报水利部吊销其水政监察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水利部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水政资〔199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水政监察证件的式样及说明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3、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
  4、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性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财政专户,均作为市政府对公益性城建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城建集团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

1、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2、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3、市级土地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4、市城建集团的经营性收益、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收入,具体额度根据其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确定;

5、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6、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按照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结合公益性项目负债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
局等部门拟定城建发展基金的额度和筹措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分解落实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建发展基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城建集团根据偿债和融资需求,提出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申请,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城建集团。市城建集团必须对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单独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城建集团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督促城建集团及时整改;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