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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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高〔2009〕5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省教育厅修订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招生或者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考的批文;
(二)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三)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四)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六)毕业鉴定;
(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八)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
(九)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十)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学士学位评审费用。
  二、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照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者单位。
  三、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核。考试或者考核要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由学校规定。   四、对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者考核的学位申请者,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应当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当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十四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高一字〔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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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婚姻法解释三
——婚前所付首付款按个人婚前财产认定为宜
案例:
近日,笔者接到一位张姓先生的咨询电话,咨询的大致内容是:张先生于2010年初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大概150万元左右,首付款花了45万,全部的首付款都是张先生个人交的,剩余房款均在银行贷款。交完首付款之后大概半年左右,张先生与现在的妻子李女士结的婚,婚后双方一直共同偿还房贷。由于该房购买时是期房,所以今年开发商刚交的房子,现在还没有申请办理房产证。因李女士在外面有外遇,张先生为此要与李女士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任何意见,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有争议,都想要这个房子。张先生想知道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应该判规谁所有?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
一、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本案首付款的性质。
三、本案房屋的权利归属及分割问题。

分析:
一、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适用本条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第二、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第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第四、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第五、在离婚时双方对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协商不成。而在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直至准备离婚时并未登记(注:本案的分析均以起诉离婚时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故不应适用该条款。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张先生支付的45万元首付款应属于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即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所支付的45万元首付款是在其与李女士结婚前支付的,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该首付款认定为张先生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宜。

三、对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房屋的首付款部分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而该房屋的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该房屋的分割问题,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对于任何一方愿意取得该房屋,同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征得另一方同意时,可由双方自行估价处理,或聘请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的现值,由取得所有权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协商不成且双方均想取得所有权或者均不想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应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对拍卖所得款项在去掉给付张先生的45万元婚前个人财产之后再进行分割(注:本案分析时均以双方离婚时无过错,生活条件相当且双方无其他财产为基础)。对于具体分配的数额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的权益。

后记: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固然减轻了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也近乎统一了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但对于夫妻之间的矛盾并未起到一个良好的调节作用。似乎在告诉所有夫妻:在婚后,你爸永远是你爸,他爸永远是他爸,不会因为你嫁入豪门就能改变你灰姑娘的命运,因为他爸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登记在他的名义下那就是他的,不会变成你的。法院的存在,不是简单的为了出一个判决,而是如何让这个判决更趋公平、合理、人性;而是如何平息纷争促进和谐又彰显法治。


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中国 科特迪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教科研部关于在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设立食品加工和保鲜中心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向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免费提供水果保鲜方面的教学科研设备和仪器。
  2.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派遣三名教师赴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安装设备和任教。
  工作语言为英语或法语。
  担任采购专业课的两名教师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负责安装设备的中方教师的任期为三个月。
  3.中方负责将设备运至阿比让港,并承担海运费和保险费。科方负担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海关税、提货、由阿比让港至亚穆苏克罗农学院的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上述教师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由中方负担。其配有家具的住房(包括水电)、科国内电话费、市内交通费及社会医疗费由科方负担。
  5.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立德            萨里马·杜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