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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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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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98号

关于印发《“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其内容的连续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yangzho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扬州”。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本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唯一指定的权威信息发布载体,是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互动的电子政务平台。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内容整合与技术管理运行工作,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资源整合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门户网站内容来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驻扬单位提供。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和应用服务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和网上服务等工作,切实加强自身网站建设,并积极配合政府门户网站做好相关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 门户网站内容分为信息类、办事类、专题类、互动类共四类。信息类包括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人事、政策措施、重要会议、工作进展、重大活动及其动态等政务信息。办事类包括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等。专题类是针对重点、热点、难点等事项设立的深度解读等专项栏目。互动类栏目包括寄语市长、党报在线、行风热线、在线访谈、市民论坛、意见征集、市民评议等内容。
第七条 门户网站信息类栏目内容保障方式采用信息抓取和信息上报的方式予以保障。信息抓取由软件通过网络定时获取选定部门网站信息。重大、突发信息由部门通过网络软件系统或文字稿上报。
第八条 门户网站办事类内容分为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办理和便民服务类项目网上办理,各部门行政许可类项目应逐步归集至门户网站办理,服从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及门户网站统一集成管理;便民服务类项目除在部门网站上有办理窗口外,同时必须在门户网站统一的便民服务窗口中提供直接受理入口。
第九条 门户网站专题类栏目与互动类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选题或部门自选主题,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主题提供资料或与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联合制作保障完成。
第十条 各部门网站(以下称部门子网站)的域名、IP地址、短信平台、电子信箱、网络结构及其参数配置等应报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备案,接受统一管理,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通报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为确保部门子网站建设的规范化,便于接入电子政务网络,享用电子政务网络的资源(如:通信线路、杀毒软件、入侵与漏洞扫描、公文流转等),实现资源的有序分配,部门子网站的建设和改版方案应报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yangzhou.gov.cn),市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箱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确认注册,公务员个人信箱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向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在时效性方面,部门信息在门户网站发布时间不能迟于部门网站或本市其它新闻类网站,工作动态及其它动态类信息原则上要求在信息产生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发布上网。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属部门站点、县区政府站点链接区,子网站须设置门户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主站中链接的各子站点及其相关应用系统等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对接,并定期接受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的统计评估结果定期对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进行计分与排名,每月发布积分通报,总分占年度政府优秀网站评比标准权重的30%。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龙 峥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而对其犯罪行为给予当事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一律不予赔偿,而加害方给被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权损害等均不能得到救济,虽然法律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早已定论,但学术界对因犯罪行为引起的非直接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是否予以支持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间接损害是否赔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在客观的基础上加以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值得商?亍?br>
从犯罪行为的本质来看,与民事侵权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其仅仅是一种社会危害更大的侵权行为,本质与普通侵权行为无异,但与普通侵权行为主要侵害公民个人权益不同的是,犯罪行为不仅对当事人个人的权益加以侵害,同时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具有双重加害性,对于犯罪人的加害行为本身,我们通常运用公权力予以约束,有效的遏制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而对于犯罪行为的结果,即被害人和权利的保护往往是当事人自己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民事诉讼加以救济,与公权力打击犯罪具有强制性不同,私权利的救济更多具有请求权的性质,此时更需要国家完善立法予以保障。

相对于对犯罪人刑法的制裁,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应提高到同等的位置,如果单单注重刑罚的惩罚性,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犯罪行为往往会给被害方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侵害,其中物质损害固然重要,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害同样重要,甚至有可能大于物质损害,犯罪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往往会伴随其一生,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尚可得到救济,更何况是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呢?有些学者认为,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是对其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压制,作为一种制裁而言已经相当严厉,若对其在施以精神民事赔偿,则可能构成另一种形式的处罚,从而对犯罪人造成双重处罚,有处罚过重的嫌疑,侵害了犯罪人的权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以前的思维定式总是固定在打击犯罪,消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对犯罪最好的限制措施是对其加以刑事处罚,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在实践中,罪犯被绳之于法,而被害人索赔无门的情形也时有出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实际上是正义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往往会乐于深究案件的本源,而忽略对被侵害群里的保护,解决这种现况的办法之一是完善立法,可以参照民事侵权赔偿的规定,细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赔偿体系中,其次是转变固有观念,在注重刑罚的同时,采取切实手段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应尽快将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保障中,这样无论对于维护司法正义,还是构建法治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依法律师事务所(原天津第一律师事务所) 龙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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