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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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0〕2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时治理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研究,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有关工作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11月上中旬至12月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排查治理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1.矿井固定设备(提升、通风、排水、压风)情况。检查矿井主提升装置、主通风机、主排水设施和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设备是否按规定装备、检修和检验,重点监察井下空气压缩机的安全状况及管理制度。

2.矿井供电情况。检查矿井电源及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供用电设备特别是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施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

3.矿井运输设备情况。检查煤矿井下轨道、胶带运输系统设备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运输胶带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斜巷运输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可靠;井下是否使用农用无轨胶轮车等。

4.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检查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是否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5.淘汰落后设备情况。检查煤矿是否按规定淘汰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6.机电设备隐患整改情况。检查煤矿隐患整改落实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时间安排

11月上中旬至12月组织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活动。其中,11月份由企业自查,12月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重点监察。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此次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活动作为深化煤矿“一三一”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手段,明确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力量,认真开展工作。

2.按期完成监察任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在12月底前完成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工作。已组织或正在进行其它相关专项、重点监察的,可将此次监察的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进行。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煤矿井下仍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矿用开关“两防”功能不完善、电气设备失爆等问题,要现场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限期撤出作业场所,并依法实施处罚。

4.认真编写专项监察报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及时编写专项监察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今年以来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和本次专项监察基本情况;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等情况;加强和改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建议等。并请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

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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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陆贵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适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与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科技秘密。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检查、督促开展厂务公开工作;

  (三)考核厂务公开情况,提出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表彰、奖励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厂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厂务公开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协助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承包租赁合同履行及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资产转让、对外对内担保、大宗物资采购处理、大额资金使用和产品销售盈亏情况。

  (三)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和工程建设的投资及招投标情况。

  (四)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及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重要的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等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及福利分配方案;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八)职工招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解聘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九)领导人员工资、奖金、补贴、兼职、住房、用车等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和公费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主要公开下列内容:

  (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等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三)职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情况。

  (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六)裁员方案、解聘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七)职工要求公开,并经工会和企业经营者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或者通过厂情发布会、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及时公开厂务。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组织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汇总职工对厂务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厂务公开办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同级工会,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厂务公开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取消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公开或者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建立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未提交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公开的;

  (五)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未作整改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投诉人或者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对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工作人员,在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投诉内容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