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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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发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种类的划分,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五条 发票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凡符合规定的发票均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 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 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
承印或自印发票。
第八条 经税务机关审定,下列票据由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和印制,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一)全民所有制的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等单位使用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站台票、行李票、餐票;
(二)公园 (包括园林、名胜古迹)、电影院、戏剧院、文化馆、俱乐部、体育馆 (场)、博物馆、展览馆等单位的门票;
(三)银行、保险、邮政、电讯、新华书店、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殡仪馆、火葬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
(四)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部门使用的收购单;
(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规费的收据;
(六)县级税务机关审定的其他票据。
第九条 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票手续,凭《发票购买手册》购买发票,并交验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对不予售给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部门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的零星用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限量售给,并限期交验已开发票的存根。
税务机关配售或填开的发票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需用发票的,按所在省规定办理。外省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经营地发票。特殊情况需使用外省发票的,应报经营地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领、用、存情况。
第十二条 使用发票必须按发票顺序号全份复写,逐项如实填开,并加盖单位或个人印章,不得涂改、挖补、单联填开或拆本使用。错填的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 (粘附)在发票存根上。发票存根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隐瞒。税务机关查验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需要调出发票 (不含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对换的发票? 型刃ЯΑ? 《发票换票证》由各市、地、州税务局印制,使用时加盖换票税务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改变经济所有制形式,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批准自印或出售发票的税务机关缴销存票,结清手续,不得自行处理存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章案件时,均应立案,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者,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和税务管理证件。
(一)不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
(二)擅自出售、销毁发票的;
(三)仿造、转让、转借、涂改、撕毁、丢失、代开、重用、盗用发票的;
(四)不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由于上述违章行为造成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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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12-10

教职成厅〔2001〕4号


  我部于今年11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宣布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并授牌。我部王湛副部长作了题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努力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分析了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此次会议是我部首次召开的关于社区教育的全国性会议,对于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的发展。

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开展社区教育实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任务,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促进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于2001年11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这是教育部首次召开的关于社区教育的全国性会议。教育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管社区教育的处室负责人和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教育部王湛副部长作了题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努力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分析了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北京市委常委、市教委主任徐锡安及民政部、中央文明办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并讲话。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北京、上海、江苏等省(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河西区、太原市杏花岭区、上海市闸北区、苏州市金阊区、济南市历下区、厦门市鼓浪屿区、成都市青羊区等社区教育实验区介绍了开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做法。会议宣布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并授牌。与会代表还考察并高度评价了北京市朝阳区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作了会议总结,强调了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要求。 

  会议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肯定了社区教育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教育部2000年4月确定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我国社区教育取得的长足发展和有益经验。会议指出,我国社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对提高全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反映了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迫切要求,反映了我国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中,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水平的迫切要求。

  会议认为,社区教育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充分利用、开发各类教育资源,旨在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以大中城市的城区或县级市为单位进行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有一定规模的教育资源可以利用和开发,可以在较高的层次上实行教育的统筹领导,可以动员较多的部门、团体参与社区教育,便于在较大范围内通过构建教育培训网络、创建学习型组织满足社区成员基本学习需求。社区教育是具有“全员、全程、全面”特点的区域教育,与各类正规教育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合理的分工,在对各类教育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当前侧重于对社区内各类教育进行延伸、补充。社区教育把教育延伸、拓展到社会基层,满足社区居民,特别是大批离开了学校、单位的社区成员的教育培训需求,有效地填补我国大教育体系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拓展适应社区居民工作、生活需要的新的教育服务领域,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当前,要把社区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新的增长点,把社区教育的侧重点放在社区居民急需的而正规学校教育还覆盖不到或不能很好解决的教育培训上,努力开拓成人教育新的空间。

  会议深入分析了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对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重要作用,指出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社区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会议确定“十五”期间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通过社区教育实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教育需求;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广泛开展,建立起社区教育网络;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提高社区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初步形成有利于社区教育健康发展的社区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基本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确定一批实验区。到2005年,多数实验区争取成为全国社区教育的示范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努力构建起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化城市,并把社区教育推向全国。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广泛开展不同类型人群教育培训。以成人教育为重点,把社区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新的增长点,认真抓好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弱势人群提高生存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区社会生活培训等。同时,抓好社区内婴幼儿教育、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以及面向全体居民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街道、居委会一级的社区教育学校、市民学校和活动站的建设上。社区开展高等教育,要充分利用、开发社区现有的资源,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二是广泛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包括学习型的企业、单位、团体、街道、居委会、楼组和家庭等。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点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内组织、单位、家庭、个人举办和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使学习成为他们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到2005年,每个实验区都能够有30%-40%的单位和家庭成为学习型组织。要建立以区(市、县)社区教育活动中心或社区教育学院为龙头,以街道(乡镇)、居委会(村)的社区教育学校和活动中心为骨干,以社区学习型组织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和体系。

  三是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社区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已有的各类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资源的共有、共享,拓展功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针对社区教育中一些新的服务领域,积极开发新的社区教育资源,提高社区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使更多的各类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教育机构向社会开放;要探索促进利用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的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社区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要强化政府在利用开发资源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四是构建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模式。实验区政府要把社区教育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把社区教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社区和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把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与工、青、妇以及关工委等团体的社区教育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在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中,要把建立一支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解决社区教育的投入问题。

  会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社区教育的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协调工作;要推动、促进社区教育工作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要指导社区教育实验的各项工作,并组织评估和检查;要组织开展社区教育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为实验工作提供理论和人才支持;要把开展社区教育实验与继续推进农村、城市和企业的教育综合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教改城市和农村率先发展社区教育,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立学习化社会。会议提出了教育部加强和领导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主要措施:一是规划并部署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确定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实验区。二是建立教育部社区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组织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评估、总结和宣传。四是加强对社区教育的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会议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思想观念上做到与时俱进,在工作中开拓创新,因势利导,努力提高社区教育水平,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规模,力争“十五”期间,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到2010年在我国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区,为实现“21世纪的中国应该是人人皆学之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会议代表们认为,会议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学习了经验,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很有收获;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当前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增强了发展社区教育的信心;会议的召开,必将对新世纪初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人死亡。5月20日,山西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5月21日,云南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月24日,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安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认定,这几起事故均属责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收到事故报告后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当前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煤炭价格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企业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保证这些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得到有效实施;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 (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 (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抓紧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对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多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和监督保证措施,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凡己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其、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监察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已部署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要进行明察暗访,严格执法;凡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矿井、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把煤矿作为重点。着重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检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四)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将本地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