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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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
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人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早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人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人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人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捉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十一、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三十八)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条件变化,及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有关措施,扩大西部地区对外开放。
  (三十九)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将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并在中外双方的资格条件上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法律和有关协议的框架内,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到西部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给予优先许可,对外商在西部地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予以优先考虑。对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承诺和有关规定,允许外国会计公司(事务所)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允许其在西部地区设立成员所,鼓励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优先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企业并允许外商控股,逐步允许在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领域设立外资企业。逐步
  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铁路货运企业、中外合资道路货运企业中控股,在铁路货运、道路货运领域设立外资企业。
  十二、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四十)要制定适用于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内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等管理办法。
  (四十一)用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用于西部地区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积极争取国际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及时向西部地区介绍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对华提供优惠贷款和无偿援助的管理模式、申请程序及重点领域。帮助西部地区培养无偿援助项目管理人员,完善项目管理,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西部地区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优先支持对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环保、农业开发、基础教育、卫生、水利等领域的项目。
  十三、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四十二)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十三)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亡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四十四)对西部地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的一些项目,允许适当提高项目总投资中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规划与国家西部地区投资计划的衔接,对西部开发的重点外资项目,国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十四、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四十五)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降低西部地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在未设立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该地(市)成立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国有外经贸公司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四十六)鼓励西部地区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建立有机农产品生产服务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加快有机农业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建设一批无规定疫病区和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扩大有机农产品、畜产品出口。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西部地区出口产品逐步增加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营生产企业的出口配额比例,鼓励西部地区优势初级矿产品和农副产品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四十七)鼓励西部地区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西部地区有实力的大型专业工程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承接项目、获取信息、融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推动中央大型企业在承揽项目、招聘劳务人员等方面与西部地区企业合作,带动其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国内外大型企业与西部地区企业相互联合,共同承揽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十八)鼓励西部地区企业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投资办厂。对于西部地区企业到周边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或承接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开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四十九)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民族地区生产急需的自用产品,适当放宽进口限制。对西部地区进口配额产品,视具体情况在数量安排上适当给予倾斜。(五十)按照国际规则,对边境地区继续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对边贸企业的边境贸易经营权,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和备案。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承包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其项目合同由边境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对边贸企业出口原产于本地区且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实行统一招标的商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要工业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商品、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晶和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对边贸企业出口原产于边境地区并属于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商品,适当放宽经营资格,减免配额有偿使用费。对边境地区属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专项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尽量满足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所需带出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资的配额。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执法收费外,取消口岸其他行政性收费,减轻边贸企业经营负担。十五、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五十一)推进地区经济技术协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鼓励东部和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互利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全方位经济技术协作。比照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吸引东部和中部地区企业通过独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和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到西部地区投资设厂、合作开发。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禁止把应予以淘汰的生产设备、落后的工艺技术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向西部地区转移。
  (五十二)加强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自身优势和对口支援地区的特点,在受援地区继续建设一批小学、中学、卫生所、文化站,组织巡回教学、巡回医疗、科技下乡活动。东部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条件,筹集对口支援的资金。继续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向西部贫困地区农产提供信贷服务。有组织地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边境县,抓好试点,把帮扶措施落实到基层。
  十六、吸引和用好人才
  (五十三)从2001年起,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和吸引人才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五十四)调动西部地区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已到退休年龄,但仍承担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属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加大对西部地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等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科研经费、助手配备、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十五)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结合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的实施,采取当地培训、到东部地区培训、出国培训等方式,培养西部地区紧缺人才。加强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中青年科技骨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指导与支持。增加培训经费,对负责培训的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用好国家专项经费,争取国际援助项目,重点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
  (五十六)鼓励人才和智力向西部地区流动。支持其他地区的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人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参加西部开发。组织国内高级专家、优秀博士后和海外留学人员分期分批到西部地区考察和进行咨询服务,运用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服务。支持在西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充分利用其技术密集、设施完备、政策优惠的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五十七)实行人才和智力对口支援。结合经济的对口支援,确定东西部地区之间人才开发的对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支援项目。支持东西部地区之间开展科技人才相互挂职交流锻炼,实行人才、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东西部地区之间干部交流的规模。对口支援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在西部工作期间,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西部地区对口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
  (五十八)对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其人事档案可转到接收单位或由原单位保存,也可由接收单位或原单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5年内免收以上人员的档案管理费用,并负责提供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社会化服务。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将户口迁入西部地区后,如果返回东部地区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经选派参加国家西部开发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人才,可不迁户口,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优先解决其夫妻两地分居等生活困难,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对特别急需的人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定级工资标准。西部地区要加快人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允许保留原籍户口的其他地区公民到西部地区从事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建设。
  (五十九)对到西部地区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出入境便利。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人员范围是: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外籍人员,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如需多次临时人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六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西部地区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各类人才户口迁移限制。改革户口“农转非”计划管理体制。对到西部地区落户的人员,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十七、发挥科技主导作用
  (六十一)国家设立的各项科技基金、科技计划经费等专项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围绕西部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科技能力建设,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观测台站等科研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库、生物种质(基因)资源库、科技信息网络等科技基础性建设的支持。
  (六十二)鼓励西部地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人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六十三)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西部地区的力度。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西部地区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六十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政策,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和兴办科技型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提高转让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人股等奖励的比例。
  十八、增加教育投入
  (六十五)增加资金投入。把西部民族地区、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列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重点地区,中央财政予以重点支持。“十五”期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西部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同时适当降低地方政府配套比例;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向西部农村中小学倾斜。以多种方式支持西部地区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筹集资金,帮助西部地区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设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支持西部地区办好一批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采取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建的形式,帮助西部地区建设好一批重点高等学校。增加商业银行贷款,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发展,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认真落实“奖、助、贷、补、减、免”等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保障家在西部地区、生活有困难的高校学生能够完成学业。
  (六十六)扩大招生规模。增加西部地区高校招生特别是定向招生的数量,逐年增加中央部属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量,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提高西部地区应届高中毕业生升学比例。在教材建设、学位点审批、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向西部地区高校倾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扩大对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领导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对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定期进行培训。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加强西部地区高校同东、中部地区高校、国外高校和港、澳、台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支持西部地区高校派出更多的留学人员。
  (六十七)实行教育对口支援。实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组织东部发达省(直辖市)各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学校,对口支援西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帮助受援地区的中小学。实施西部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促进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强东、中部地区高校对西部地区高校的对口支援,帮助西部地区高校发展所需学科专业、培训师资、建设实验室,具备条件的合作办分校,提高西部地区高校人才培养水平。国家继续提供经费支持,利用内地教育资源,办好内地西藏班、内地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直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
  (六十八)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逐步使中国教育科研网和中国教育宽带多媒体网络连接西部所有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十五”期间,使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及师范学校在校生都能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创造条件逐步在西部地区中小学推广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西部地区学校增加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开发高质量的教育软件,制定教育软件标准,为西部远程教育提供高质量资源。中国教育科研网对西部地区所有大中小学国内上网实行优惠。
  十九、加强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
  (六十九)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中央卫生事业补助专款,向西部地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薄弱的地区和领域倾斜。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按因素法分配,重点投向西部地区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贫困县、部分省级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贫困县,以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程度。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长廊”专项补助经费,向西部边疆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文化中心、群艺馆、图书馆、排演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倾斜。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向西部地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博物馆、国家重点文物库房以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倾斜,主要用于以上单位文物的抢救、维修、保护及发掘整理等。
  二十、政策措施的解释和落实
  (七十)本实施意见在总体上由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由计划(价格)、经贸、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外经贸、金融、税务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进一步发布有关政策细则或具体实施意见。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意见和有关细则。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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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3〕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会议议定事项及《关于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医院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附件1),并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制定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基本要求》(附件2)等技术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中下载),供医院在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组建省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和省级临床检验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对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医院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要组织本辖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定点医院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要求,提高检验人员技术能力和水平。医院开展病毒核酸检测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重视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做好检验人员职业防护,保证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附件:1.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docx

2.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docx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


     
    一、目的
    确保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过程标准化、规范化,降低人为不规范操作对检测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按照《关于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83号)和《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人感染H7N9禽流感检测试剂供给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29号)有关要求,使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备或商品化试剂盒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三、样本采集、运送和保存
    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样本(上呼吸道样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 下呼吸道样本包括痰液、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等)。可将鼻、咽拭子收集于同一采样管中,以便提高检出率。患者有下呼吸道样本时,应优先采集。
    根据试剂说明书对样本采集方法有关要求,制订样本采集标准操作程序(SOP),并组织样本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样本的采集应当严格按照SOP进行。
    样本采集后,按照《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用密封容器立即送往实验室。若气温高时,需放入冰块降温。样本抵达实验室后,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样本可置于2~8℃暂时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样本则应置于≤-70℃状态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时,可于-20℃冰箱暂存。样本避免反复冻融。
    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不当时,可因病毒RNA降解出现假阴性结果,也可因为样本“污染”出现假阳性结果。
    四、PCR检测
    (一)样本处理
    样本的核酸提取应当在样本处理区进行。按所采用的商品化试剂盒说明书要求,取适量待检样本、阳性及阴性对照进行核酸提取。样本应尽可能新鲜,提取过程应严防RNA酶污染及操作不当导致的RNA降解。提取过程如涉及离心步骤,应采用低温冷冻离心机;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加样、提取过程中,为防止RNA降解,可将试管架置于托盘内平铺的碎冰上。提取好的RNA应及时用于检测,否则应当-70℃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可于-20℃冰箱暂存。
    (二)试剂准备
    试剂准备应当在试剂准备区进行。根据所用的试剂盒,样本可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禽流感H7亚型或H7N9病毒核酸的检测。试剂的配制按所用商品化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除酶混合物外,其它试剂在使用前应当在室温充分复融,混匀并瞬时低速离心。反应液分装时尽量避免产生气泡,上机前注意检查各反应管是否盖紧,以免管内溶液泄露污染仪器。分装有扩增反应液的反应管应当扣盖或装入密实袋内再转移至样本处理区。
    (三)加样
    加样应当在样本处理区进行。加样时应当使样品完全落入反应液中,不应有样品粘附于管壁上,加样后应尽快盖紧管盖。
    按试剂、仪器说明书完成加样和PCR反应管准备。
    (四)PCR扩增检测
    PCR扩增检测在扩增区进行。待检PCR管转移至扩增区,按顺序置于PCR仪上,编辑样本信息,按试剂和仪器说明书设定循环参数。
    (五)结果分析
    根据所用试剂盒说明书设置基线值(baseline)。荧光阈值(threshold)设定以阈值线刚好超过阴性对照品扩增曲线(无规则的噪音线)的最高点为原则,且Ct值应大于所设置的扩增循环数(或显示为undet)。使用仪器配套软件自动分析结果。
    (六)质量控制
    检测过程对可能出现的假阳性和假阴性进行质量控制,除了检测商品试剂盒所提供阳性和阴性对照外,每次临床样本检测时,至少应当有1份弱阳性和3份阴性质控样本(多份阴性质控样本设置对实验室“污染”所致假阳性的监控更为有效),随机放在所检测标本的中间。弱阳性质控样本可为检测阳性的灭活稀释后保存的临床样本、灭活病毒或假病毒颗粒等,如所采用的商品化试剂盒有“内标”控制假阴性,或弱阳性质控样本来源困难,可暂不设弱阳性质控。阴性质控样本采用标本采集管内溶液即可。质控样本应与临床标本同等对待,参与样本核酸提取和扩增检测全过程。
    试剂盒中的阳性和阴性对照用于判断实验室的有效性,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七)实验结果的判定与解释。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对于出现弱阳性结果的样本应进行重复检测,并注意与可能的实验室轻度或样本交叉“污染”所致假阳性结果区别。
    五、检测结果报告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样本采集和运输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从事人感染禽流感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在检测过程中必须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眼罩、N95型口罩等)。样本核酸提取必须在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经过年检合格的二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
    (二)注意仪器设备的日常和定期维护,加样器、扩增仪和温育设备应进行定期校准。试剂盒及一次性使用的无DNA酶和RNA酶PCR反应管、离心管、带滤芯吸头等应进行每批质检。
    (三)实验应严格分区操作;各区物品、工作服等均应当专区专用,不得交叉使用。实验后应及时清洁工作台,以防污染。
    (四)每批实验室后,可采取实验室通风、10%次氯酸钠溶液擦洗地台面、紫外照射等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扩增产物气溶胶污染。
    (五)使用中国疾控中心制备试剂开展检测工作时,可参考相应试剂盒说明书(见附件1、2)有关要求。
     
附件:1.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说明书
2.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英文名称:Diagnostic Kit for H7N9 subtype avian flu virus RNA(Fluorescence PCR)
    【包装规格】48人份/盒。
    【预期用途】
    本试剂用于对咽拭子样本中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进行定性检测,用于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及流行病学监控。
    【检验原理】根据荧光PCR技术原理,针对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的HA基因和NA基因设计特异性引物和Taqman探针,通过荧光PCR检测仪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对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的定性检测。试剂盒以正常人上皮细胞中广泛存在的核糖核酸酶P(RNase P)的mRNA为正常人体细胞对照,对提取和检测过程进行监控。
    【主要组成成分】
     
    
名称 成分   规格 数量(管)
H7反应液   含内标RNP 、H7亚型特异基因的引物探针混合液 1.0ml/管 1
N9反应液   含内标RNP 、N9亚型特异基因的引物探针混合液 1.0ml/管 1
DNA聚合酶   DNA聚合酶,不可用其他同类DNA聚合酶替代 60μl /管 1
逆转录酶   逆转录酶,不可用其他同类逆转录酶替代 60μl /管 1
阳性对照   RNP、H7、N9 RNA假病毒混合物 1.0ml/管 1
阴性对照   DEPC水 1.0ml/管 1
  本品各组成成分均不得与其他产品或不同批号产品中的相应组成成分进行互换。
   
    本品不包含,但对试验必须的设备和试剂:
    生物安全柜、台式离心机、旋涡震荡器、拭子、采样管、无菌病毒采样液、1.5 ml无核酸酶的离心管、全自动荧光PCR检测仪专用PCR扩增管和核酸分离试剂盒(硅胶膜吸附法,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Cat:BJH101)。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20℃冷冻保存,有效期2个月,阳性对照反复冻融次数不得超过5次。
    【适用仪器】RG3000、LightCycler、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全自动荧光PCR检测仪。
    【样本要求】
    1. 样本类型:咽拭子。推荐使用金豪公司生产的微生物采样及运送管(12人份/盒)。
    2. 拭子、采样管和保存液:
    2.1拭子选择:应使用头部为合成纤维(例如,聚酯纤维),杆部为铝或塑料的拭子。
    2.2采样管:外螺旋口、耐-70℃冻存,可容纳3 ml病毒采样液。
    2.3无菌病毒采样液:应含有蛋白质稳定剂,阻止细菌和真菌生产的抗生素,缓冲液,经无菌处理。
    3.样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为呼吸道传播病毒,有关生物安全应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
    3.1采集:采集病人发病3日内的咽拭子标本,用于病原检测。用微生物采样及运送管内的采样棉签,适度用力拭抹咽后壁和两侧扁桃体部位,应避免触及舌部;迅速将棉签放入装有3ml保存液的15ml外螺旋盖采样管中,在靠近顶端处折断棉签杆,旋紧管盖并密封,以防干燥,外表贴上带有唯一识别号码的标签。4℃暂存并在48小时内送达实验室。
    3.2保存和运输:新鲜采集样本应在4℃条件下48小时运送到检测实验室。保存样本可在-20℃以下低温冷冻保藏,需长期保存的标本存于-70℃冰箱。冷冻样本应在冷冻条件下送至实验室。运输时在包装箱内填充吸水材料,运输过程中保持标本采集管直立状态,不能倾斜。
    样本送至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处理和分装,避免反复冻融。临床样本保存在4℃不能超过4天。
    4.咽拭子标本的处理
    咽拭子要在标本保存液中充分搅动(至少 40 下),以洗脱拭子上粘附的病毒及含有病毒的细胞等,用于病毒分离时,需要冻融一次(防止多次冻融),使细胞破裂,释放病毒颗粒。然后在4℃条件下,10000rpm离心20分钟,用上清接种细胞或直接提取RNA。如果发现有细菌污染,须用滤器过滤除菌。
    【检验方法】
    1. 核酸提取:
    取200μl咽拭子样本进行核酸提取。采用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酸分离试剂盒 (硅胶膜吸附法),该试剂盒可用于对呼吸道悬浮液样本中的病毒RNA提取,并按试剂盒说明书要求操作。
    本品的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均参与核酸提取。
    1.1. 准备及注意事项:
    1.1.1 分别在洗液A瓶和洗液B瓶中加入16ml和60ml无水乙醇,颠倒充分混匀,并在瓶身上加以标识。
    1.1.2  吸取所需的洗脱液,加至一无核酸酶的eppendorf管中,于70℃预热。
    1.1.3  冷冻样本应室温融化,轻微震荡混匀后使用。
    1.1.4  区分操作中的离心设置(rpm和g),本产品操作过程均为室温离心。
    1.1.5  助沉剂在低温保存时可能呈胶状,吹打混匀即可使用。
    1.2. 样本裂解及核酸吸附
    1.2.1  在1.5ml无核酸酶的离心管中加入10μl助沉剂和400μl裂解液,加入200μl待处理样本,剧烈震荡2分钟,室温静置10分钟。
    注:如样本体积小于或大于200μl,需按比例改变助沉剂、裂解液以及无水乙醇体积。体积大于400μl样本应分多次进行处理。
    1.2.2  加入480μl无水乙醇,颠倒混匀,吸取600μl裂解混合物转移到核酸吸附柱中。
    注:如样本体积小于或大于200μl,需按比例改变乙醇用量。
    1.2.3  3500g离心2分钟,取下套管,倒掉套管中的液体。将剩余裂解混合物转移至核酸吸附柱,重新离心一次,弃套管中的液体。
    1.2.4  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6000g离心1分钟,倒掉套管中的液体。
    1.3. 核酸纯化
    1.3.1  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在核酸吸附柱中加入500μl洗液A,6000g离心1分钟,将核酸吸附柱装入一个干净套管中。
    1.3.2  在核酸吸附柱中加入500μl洗液B,静置1分钟,6000g离心1分钟。
    1.3.3  倒掉套管中的液体,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
    1.3.4  重复一次1.3.2步骤(本步骤不用静置1分钟)。
    1.3.5  将核酸吸附柱换一新套管,13000rpm离心3分钟。
    1.4. 核酸洗脱
    1.4.1  将核酸吸附柱装入一无核酸酶1.5ml离心管,小心在吸附膜中央加入50μl预热洗脱液,室温静置4分钟。
    1.4.2  10000 rpm离心2分钟,离心管中液体即待测样本RNA。
    2. PCR扩增:
    2.1 实验设计:
    2.1.1待检样本检测:每份样本分别使用2种反应液(H7和N9反应液)进行检测,综合2种反应液的检测结果对样本进行判定。
    2.1.2对照品检测:每次试验都应设置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2.2反应体系的配制:
    2.2.1准备工作:将2种反应液(H7和N9反应液)融化后振荡混匀,离心6000rpm 10秒。
    2.2.2 2种反应体系(H7和N9)的配制:取2个1.5ml 无核酸酶离心管,计算待测样本数量(n),分别取20μl×(n+2)反应液(H7和N9)、0.5μl×(n+2)DNA聚合酶和0.5μl×(n+2)逆转录酶充分混匀,离心6000rpm 10秒。
    n + 2 = n份样本+1份阳性对照+1份阴性对照;
    2.3反应体系分管:
    每份待测样本设置2个PCR扩增管(H7和N9),分别将每种反应体系按20μl/管分装至对应的PCR扩增管中。
    2.4加样:
    每份待测样本RNA、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5μl/管分别加入2个PCR扩增管中。
    2.5扩增检测:
    将加样后的PCR扩增管分别转移到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上进行扩增检测,不同仪器的设置如下:
    2.5.1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RG3000、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扩增程序:
    对于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荧光信号设置为:Reporter Dye1:FAM、JOE/VIC,Quencher Dye1:NONE,Passive Reference:NONE。其他型号仪器可设置为FAM和HEX通道。荧光PCR扩增程序的设置见表1。反应总体积为25μl。
表1.荧光PCR扩增程序
  步骤  反应温度   时间 是否采集光 循环数
  逆转录及变性  50℃  30分钟   否   1
 95℃  3分钟   否
  预扩增  95℃  15秒   否   5
 50℃  30秒   否
 72℃  1分钟   否
 扩增及荧光收集  95℃  10秒   否   40
 55℃  40秒   是
    2.5.2 全自动荧光定量PCR仪(Roche LightCycler系列)扩增程序:
    选择FAM、HEX通道收集荧光。荧光PCR扩增程序见表2。
表2.荧光PCR扩增程序
  步骤 反应温度   时间 是否采集荧光 循环数
逆转录及变性 50℃   30分钟   否   1
93℃   3分钟   否
  预扩增 93℃   15秒   否   5
50℃   30秒   否
72℃   1分钟   否
扩增及荧光收集 93℃   10秒   否   40
55℃   40秒   是
   
    3. 结果分析:
    3.1本品H7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FAM,N9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FAM,RNP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HEX。所以应选择FAM通道和HEX通道分析试验结果。
    3.2 基线(Baseline)范围根据仪器要求设定,目的为校正背景荧光干扰,终止循环(End)一般设置为最强样本出现扩增信号的前3-4个循环。
    3.3 阈值线用于判断样本是否扩增,应调整使阈值线高于荧光背景和阴性对照的荧光信号,或点击分析(Analysis)自动获得。
    4. 质量控制:
    每次试验应设置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试验结果不成立。
    4.1阴性对照无Ct值或Ct值为0。
    4.2 阳性对照Ct值小于30.0。
    【参考值(参考范围)】
    Ct值≤37.0报告该反应阳性;
    无Ct值或Ct值为0报告该反应阴性;
    37.0<Ct值<40.0为灰区;
    内标RNP有效的范围为:0<Ct值<33.0;
    【检验结果的解释】
    1. 在内标RNP结果成立的条件下各种判读模式如下:
反应液 模式1 模式2 模式3 模式4
H7 - - + +
N9 - + - +
RNP + + + +
结果判断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阳性
  注:在内标RNP结果不成立的条件下视为检测异常,应重新采样检测。
    2. 结果在灰区的样本需重复试验:取200μl样本重新提取RNA(核酸分离试剂盒中裂解液、无水乙醇的用量加倍,其他组分的用量不变)并检测。复检结果Ct<40.0的样本为阳性,否则为阴性。
    3. 内标RNP检测靶物质为正常人上皮细胞中广泛存在的核糖核酸酶P(RNase P)的mRNA,用于对样本中RNA的提取和扩增检测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如果该份样本的RNP检测 Ct值≥33.0,可能为以下原因:
    3.1 未采集到足够的正常人上皮细胞,应重新采样。
    3.2核酸提取过程异常,导致RNA损失,应重新提取。
    3.3样本中存在RT-PCR抑制物质,可稀释后检测;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样本中RNA浓度低于本产品的最低检出值(100copies/ml)时可能出现假阴性。
    2.目前研究显示,发病后两日内取样检测,病毒RNA检出率最高,随发病时间的延长,病毒被清除,病毒核酸的检出水平迅速下降。因此应在发病后尽早采样,必要时可采用多部位取样检测。临床评价应结合其他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判断。
    【产品性能指标】
    1.本品可最低检出100copies/ml稀释物。
    2.本品对季节性流感(H1N1以及H3N2)灭活病毒、B型流感灭活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病毒(H5N1)RNA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
    【注意事项】
    1.开始检测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全文,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2.实验室配置和试验操作请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进行;整个检测过程应严格分区进行:PCR反应体系的配置区;标本处理、加样区;各区使用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工作服应独立专用。
    3.H7N9亚型禽流感为经呼吸道传播疾病,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本的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均存在一定生物危害。样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应按照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标本的提取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负压生物安全柜中完成;试验中接触过标准品和对照品的废弃物品(如吸头)、扩增完毕的离心管、标本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丢弃。
    4.不同批号的试剂请勿混用,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试剂盒。
    5. 本产品仅用于体外诊断检测。
    【参考文献】
    1.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
    2.《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
    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7号1号楼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号码:010-67878866
    传真号码:010-67881632
    网    址:www.kinghawk828.com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050017号
     
     
     
     
 

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
     
    【产品名称】通用名称: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英文名称:Detection Kit for Avian Influenza Virus Subtype H7N9 RNA (PCR-Fluorescence Probing)  
    【包装规格】大包装,48反应/盒
    【预期用途】
    流感病毒可分为甲(A)、乙(B)、丙(C)三型。其中,甲型流感依据流感病毒血凝素蛋白(HA)的不同可分为1-16种亚型,根据病毒神经氨酸酶蛋白(NA)的不同可分为1-9种亚型,HA不同亚型可以与NA的不同亚型相互组合形成不同的流感病毒。而禽类特别是水禽是所有这些流感病毒的自然宿主,H7N9禽流感病毒是其中的一种。H7N9流感病毒既可以感染禽类,也可以感染人。人感染H7N9禽流感会出现严重肺炎,症状包括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
    本试剂盒适用于检测呼吸道样本、血清、肺组织等样本中H7N9禽流感病毒RNA,可用于该病毒感染的实验室诊断和宿主动物的监控。检测结果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
    【检验原理】
    本试剂盒基于实时荧光PCR技术,分别选取H7N9禽流感病毒的HA基因和NA基因保守区作为扩增靶区域,设计特异性引物探针,通过一步法实时荧光PCR体系扩增对H7N9禽流感病毒进行定性检测。反应体系中除特异性引物和特异性荧光探针外,还配以对应的PCR反应Buffer、逆转录酶、Hot-Start Taq酶、核苷酸单体(dNTPs)、Mg2+等成分,可实现对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灵敏特异地检测。
    【主要组成成分】
组分名称 规格 数量
PCR检测试剂 AIV H7 PCR反应液A 816µl/管 1
AIV N9 PCR反应液A 816µl/管 1
AIV H7N9 PCR反应液B 288µl/管 1
AIV H7N9内标溶液 240µl/管 1
质控品 阴性质控品  200µl/管 1
AIV H7N9阳性质控品 200µl/管 1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保存于-20±5℃,反复冻融次数<5次,有效期9个月。
    【适用仪器】ABI 7500、ABI 7300、LightCycler480等荧光定量PCR仪。
    【样本要求】
    1 适用样本类型:呼吸道样本、血清、肺组织。
    2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送。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请遵循《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检验方法】
    1.核酸提取
    建议取200µl液态样本进行核酸提取;组织样本可以研磨液进行提取操作。可采用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酸提取试剂盒,请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也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商业化产品。本试剂盒中的内标溶液参与提取过程,若提取试剂盒中未说明内标的使用方法可在每200µl样本中加入4µl内标溶液后进行核酸提取。
    本试剂盒中的阴性质控品参与提取,用于对环境进行监控;AIV H7N9阳性质控品不参与提取,用于PCR检测试剂的质控。
    2.PCR扩增(ABI 7500仪器操作为例,ABI 7300、LC480等仪器参照此操作及仪器操作手册)
    2.1分别配制AIV H7 RT-PCR反应体系和AIV N9 RT-PCR反应体系
    2.1.1 AIV H7 RT-PCR反应体系配制
    取适量PCR反应管(按AIV H7反应体系计算);每管加入AIV H7 PCR反应液A 17µl、AIV H7N9 PCR反应液B 3µl(也可按照单个反应的用量,计算PCR反应液A、B各自所需总量,两者混匀后分装20µl于单个PCR反应管中)。
    2.1.2 AIV N9 RT-PCR反应体系配制
    取适量PCR反应管(按AIV N9反应体系计算);每管加入AIV N9 PCR反应液A 17µl、AIV H7N9 PCR反应液B 3µl(也可按照单个反应的用量,计算PCR反应液A、B各自所需总量,两者混匀后分装20µl于单个PCR反应管中)。
    2.2 于上述PCR反应管中分别加入处理后的阴性质控品、AIV H7N9阳性质控品、待测标本核酸各5µl,8,000rpm离心数秒,放入PCR扩增仪。
    2.3探针检测模式设置为:Reporter Dye1:FAM,Quencher Dye:NONE,Reporter Dye2:Vic,Quencher Dye2:NONE, Passive Reference:NONE。反应条件设置为:50℃ 15min,1个循环;95℃ 15分钟,1个循环;94℃ 15秒→58℃ 45秒(收集荧光),45个循环。保存文件,运行。
    3.结果分析
    3.1 反应结束后保存检测数据文件。
    3.2 分析条件设置:根据分析后图像调节Baseline的start值、stop值以及Threshold的Value值(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Start值可以在3~15、End值可设在5~20,调整阴性对照的扩增曲线平直或低于阈值线),点击Analysis自动获得分析结果,在Report界面察看结果。
    【质量控制】
    阴性质控品:FAM检测通路扩增曲线无对数增长期,VIC检测通路扩增曲线为明显对数增长期;
    阳性质控品:FAM检测通路扩增曲线有明显对数增长期,且FAM检测通道扩增曲线 Ct值≤32;
    以上要求需在同一次实验中同时满足,否则,本次实验无效,需重新进行。
    【结果判定】
    1.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及N9 RT-PCR反应体系FAM检测通道均无扩增曲线或Ct值>40,且在VIC检测通道均有对数增长期,可判样品为H7N9禽流感病毒阴性;
    2.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及N9 RT-PCR反应体系扩增曲线在FAM,VIC检测通道均有对数增长期且FAM检测通道Ct值≤40;可判样品为H7N9禽流感病毒阳性;
    3.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或N9 RT-PCR反应体系仅其中之一的扩增曲线满足判为阳性的要求,则需重复检测;若重复检测结果为H7及N9均阳性,则判H7N9禽流感病毒阳性;若重复检测结果仍为H7(或N9)阳性,则只能判禽流感病毒H7(或N9)亚型阳性,并建议以其他方法做进一步确认。
    【检测方法的局限性】
    1.样本检测结果与样本收集、处理、运送及保存质量有关。
    2.样本处理时没有控制好交叉污染,可能出现假阳性结果。
    3.病毒在流行过程中的基因突变则也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4.由于不同提取方法的原理不同,采用不同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样本处理时核酸提取效率存在一定差异,本试剂盒推荐使用本公司生产的核酸提取试剂盒(离心柱法),用户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选择确认。
    5.本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如需确诊病例请结合临床症状及其他检测手段.
    【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本试剂盒的分析灵敏度为1.0×103copies/ml。与感染部位相同或感染症状相似的其他病原体(甲型流感病毒H3亚型、甲型流感病毒H1亚型、乙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禽流感H5亚型病毒、禽流感H9亚型病毒等)无交叉反应。
    【注意事项】
    1.实验室管理应严格按照PCR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实验过程严格分区进行(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和产物分析区),所用消耗品应灭菌后一次性使用,实验操作的每个阶段使用专用的仪器和设备,各区各阶段用品不能交叉使用;
    2.为试剂和标本准备阶段提供生物安全柜,实验过程中穿工作服,带一次性手套,使用自卸管移液器;
    3.试剂使用前要完全解冻,8,000rpm离心数秒后使用;
    4.标本制备区所用过的吸头请打入盛有消毒剂的容器,并与废弃物一起灭菌后方可丢弃;
    5.实验完毕用10%次氯酸或75%酒精或紫外线灯处理工作台和移液器;
    6.本试剂盒内阳性质控品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物质,操作和处理均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卫生部《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
    邮   编:510665          
    电   话:020-32290789、8008304008
    传   真:020-32068820   
    网   址:http://www.daangene.com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40999号
     
     
     
     
     
     
附件2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基本要求
 


    为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供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一、样本采集
    (一)进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关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采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二)样本采集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加强防护,应当穿戴防护服、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用防护口罩、双层医用乳胶手套、帽子等个体防护装备。
    (三)用于样本采集的主容器必须采用优质塑料材质,且大小适合、带螺旋盖、内有垫圈、无菌、耐冷冻的密闭容器。样本采集后,主容器盖必须盖严、拧紧,表面应当擦拭消毒。
    (四)对诊疗过程中采集的各种临床样本,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在进行动态风险沟通与评估基础上,采取样本登记造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以及必要的消毒处理等较严格的安全及安保管理措施。
    (五)样本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可靠的化学消毒,然后按感染性、损伤性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二、样本包装和运输
    (一)负责样本包装和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感染性物质包装、运输相关的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二)运输样本必须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病毒培养物按照A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其他感染性物质按照B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应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样本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采取加强防护。
    (四)操作人员应当规范包装检测样本:
    1.应当在实验室核心操作区内对装有样本的主容器外表面进行仔细检查并擦拭消毒,确保无泄漏、表面无残留物,并在外表面标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等信息。用足够的吸收材料包裹主容器,然后放入辅助容器,拧紧(A类)或封严(B类)辅助容器,必要时消毒辅助容器外表面。若多个主容器装入同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2.应在实验室清洁区采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容器固定在贴有统一标识的外包装箱内,冰排或制冷器件应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样本送检单、样本接收证明、准运证书、运送人员资质证明、发送和接收人员信息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放入防水的塑料袋中,置于外包装箱内上方。
    (五)样本运输前应当联系接收机构实验室,告知样本送检目的、样本种类、数量和预计送达的时间等。
    (六)负责运输样本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办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在每次运输结束后,运输单位须将运输情况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七)包装合格的样本(三层包装系统)可通过航空或陆路运输。陆路运输应专车运输,并由2名或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护送。运输途中样本主容器应始终保持直立,运输车辆内应携带具备清单及有效物品的应急处置箱(包),其中包括个体防护装备、感染性材料溢洒处置器具、皮肤及创口处置器具、医疗废物收集器具以及“生物危险”、“禁止通过”等警示标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相关样本。
    三、样本接收和包装开启
    (一)负责样本接收与包装开启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通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二)样本包装的开启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样本送检单、准运证书、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文件材料的核查、登记,以及相关风险沟通/评估和开具样本接收证明等工作应在实验室清洁区内进行。
    (三)包装开启过程中,操作者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要求适时加强防护。
    (四)实验室操作人员应规范接收检测样本、开启包装:
    1.操作人员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三层包装系统的第二层辅助容器,并仔细检查主容器表面有否破损、泄漏或残留物,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执行实验室应急处置程序,同时登记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2.操作者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消毒主容器表面,核对样本信息,进行下一步的实验室检测活动,或转移至指定的保存/保藏地点及位置。
    (五)包装开启和样本核查结束后,应当在实验室清洁区完成交接手续,开具样本接收证明,交还外包装和辅助容器等。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对所有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运输和接受样本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四、样本分装和检测
    (一)负责样本分装、检测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应的实验操作能力,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资质。
    (二)实验室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的设备、设施必须运行良好,生物安全柜和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当年检合格。
    (三)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操作人员应当配戴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学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双层乳胶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1.疑似病例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分装、灭活和核酸提取。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3.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五)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时,应当有2名以上的操作人员共同进行。
    (六)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在产生地点进行消毒灭菌,然后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五、样本保存和销毁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将阳性样本按照要求集中专库保存。
    (二)阳性样本、分离物的保存及销毁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定。诉讼时效制度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时隔太久造成的认定和取证困难,维护法律适用的正常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这并非说可以无限期延长,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还没提起诉讼,则该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了。
  同时,商业秘密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的要求或同意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