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2:40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属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岁以上的公民。
  身份证或泸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各风景区门票,凭 老年优待证实行减免。
  三、市内体育场(馆)和广场,在不影响比赛和交通时,免费供老年人锻炼身体。
  四、剧场、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图书馆、博物馆凭老年优待证免费进入,免费借阅图书、杂志。
  五、老年人到各医院看病、挂号费减半,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
  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可进行一次常规体检(不含特殊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
  六、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七、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买票”的标志。老年人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
  市内公共汽车、县以上长途汽车站侯车室(厅)以及没有为老年人、母婴室专设侯车室的火车站应设老年人专座。
  八、各类服务行业,要结合行业特点,给予老年人优待和照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部分老年人特殊生活要求,收取服务费从优 或免收。
  九、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十、对非财政供养生活有困难的百岁以上高龄老人,由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实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 或免交;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向司法部门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十二、泸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由泸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34号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请示》(闽环保法〔2004〕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除由工商部门查处外,环保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根据以上规定,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辽民优字[1985]53号请示收悉。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厅提出的处理意见,即:
一、对参加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 包对敌作战负伤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者)、被敌捕杀,在敌监狱中受折磨致死的抗日义勇军官兵, 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符合上述批烈条件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义勇军领导人,虽无遗属申请或其遗属在台、港、澳及国外者,从政治影响着眼,也应追认为革命烈士,并载入地方史志。这些人的批烈申请和手续,由其牺牲所在地或生前主要活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对确因对敌作战致残的义勇军官兵,有可靠证明的,也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补办评残手续,给予评残。



198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