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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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1.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在“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所得税”(86-1行)项下增设“未交房产税”(86-2行)和“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分析填
列。
2.管理费用表(会施04表)增加“房产税”(14行)和“车船使用税”(15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原“职工教育经费”(14行)改为15行,该项以下各项目行次类推。



198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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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

 (1988年5月9日 甘政发〔1988〕70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外贸经营,鼓励多出口、多创汇,加速我省外贸发展步伐,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的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出口收汇基数内的人民币补贴三项指标,由省经贸委统一承包,并分解包给省属各外贸企业。承包基数从1988年起,一定三年不变,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多减多奖”的办法。
  全省出口供货总值和主要商品,作为指令性计划,由省计委直接下达到各地、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供货企业。各地、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供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否则要承担经济责任。


  二、承包基数内的留成外汇,在扣除留给外贸企业1%的出口商品经营费和收汇一美元奖励一美分后,按下述比例分配:60%留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10%留给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州、市;30%留省集中使用。
  超基数“倒二八”的留成外汇,是补偿出口成本的重要手段,实行谁补亏,谁使用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优先在省内调剂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应尽快在兰州建立外汇调剂中心。


  三、外贸企业中的服装、轻工、工艺三个自负盈亏试点行业所得的留成外汇,由企业自主使用;留省的部分,一美元额度要补亏一元人民币,谁用汇,谁补亏。


  四、为增强外贸企业活力,引入竞争机制,对三类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允许各外贸企业(包括地、州、市外贸企业)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发展工(农、技)贸结合、进出结合、内外结合、直接投资、参股、合资兴办海内外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以进养出,以出顶进、代理进口、易货贸易、国内贸易等经营活动,各项经营收入用于出口补亏后的减亏或增盈部分,除省、地经贸委分别集中20%作为后备基金外,其余全部留给企业,用做企业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流动基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另定。对全面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外贸企业,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1987〕11号《关于搞活流通增强商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为不断扩大,以进养出,1988年除省上已安排的二百万美元外,再增拨二百万美元,各外贸企业自筹四百万美元,作为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基金,建立专户,由省经贸委负责安排。


  六、对外贸承包基数内和超基数出口所需的收购资金,中国银行要优先提供。省经贸委商中国银行贷款一千万元,省财政厅贴息六个月,作为外贸出口结算的垫底资金。税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出口商品的退税工作,做到按月清退。外贸部门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外贸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更新改造基金和基建、扶持基地建设的物资供应,要纳入计划。
  对承包基数内的中央补贴,省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


  七、设立鼓励扩大出口的专项奖金。
  1.超计划奖。按承包出口计划,每超计划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奖金由省经贸委审查汇总,省财政厅核拨,并由省经贸委负责兑现给外贸企业和生产供货企业各50%。
  2.新商品奖。对新开发的首次组织出口的商品,按当年该商品出口收购额的百分之一给生产企业一次性的奖励,奖金由省经贸委审查汇总,省财政厅核拨。
  3.大宗出口商品奖。从1988年起,单项商品出口收汇超过一千万美元,奖励十万元;超过五百万美元,奖励五万元。奖金由省财政厅拨款,省经贸委兑现给生产供货企业70%。外贸企业30%。
  4.对在“三来一补”、引进外资方面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人员,应论功行赏,给于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八、在确保完成承包出口、供货计划的前提下,要放开经营,把外贸出口搞活。
  1.积极推行出口代理制。各地区、部门、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出口供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找货源,自负盈亏,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应交一定的手续费外,出口所得利益全归委托单位。
  2.不断发展联营出口。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各供货单位还可与外贸企业组织联营出口,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3.大力推广挂户经营,对具备一定对外经营能力的供货企业,经有关外贸企业授权,省经贸委批准,按照自找货源、自找客户、自行签约、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广泛开展挂户经营。
  4.有计划地扩大外贸经营权。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的地区、部门所属的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经济实体,按程序申报批准,给予外贸经营权。
  在放开搞活外贸出口中,对乡镇企业要提供各种方便,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待。


  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制订发展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每年所需的技改贷款规模,应优先安排。由省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安排出口企业技改贷款五百万元。为扶持基地建设,由省财政厅借款五百万元,年初借,年底必须归还。对批准的出口商品基地、专厂(矿)、专车间,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基地、专厂从建成起,其出口部分,经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基地、专厂免税部分、折旧基金和新增利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基地、专厂的留利水平,与考核指标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其留利水平可在原核定留利额的基础上提高5—10%,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经贸部门核定。


  十、全省各类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切实搞好业务指导工作,坚持统一对外。对出口商品货源、价格、客户和市场要进行协调,坚决制止抬价抢购、低价倾销,维护国家利益。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用爆炸方法行凶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李崇军


案情:
周玉门是江西省吉水县盘谷镇某村村民。2000年5月,周玉门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玉门认为是村支书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三根心存不满。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三根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玉门家中搞计划生育,并将周玉门妻子张某强行抓去结扎。4月6日中午1时左右,周玉门在家中想自己这一生只能有两个女儿,不可能再生育儿子,家中从此“绝代”,心中越想越恼火,并把这一切都归罪于村支书周三根,心中怨恨难消,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随后,周玉门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三根家院内。周玉门从窗外窥视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三根家院内。周三根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周玉门见未炸着周三根,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三根。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三根将周玉门扭送公安派出所。周玉门的两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玉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周玉门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玉门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采用了爆炸的方法,其行为使周三根周围的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成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了威胁,已构成爆炸罪。
一种意见认为:周玉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从本案来看,(1)被告人周玉门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将被害人周三根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当他见到扔进的第一个炸药包未将被害人杀死,接着又扔进第二个炸药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明确的,仅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周玉门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周三根,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人。他的两个炸药包都是投入被害人的房内,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3)被告人周玉门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到周三根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为虽然损坏了被害人的家具等财物,造成了3500元的损失,但还未达到危害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程度。因此,对周玉门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需要说明的是,周玉门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周三根的财物,情节严重,又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由于周玉门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竟合犯,故只按其中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成罪判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李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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