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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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我国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基础性研究采取的重大措施,为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调研和总结近年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计划等财务管理办法,对攀登计划财务的管理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完成攀登计划任务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基础性研究的队伍,推动攀登计划多出成果,不断创新。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要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攀登计划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
三、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0908号文),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攀登计划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实验用原材料、样品、标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购置等费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燃料及维修费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论文、成果的汇编出版费;
4.科研工作所需的调研、会议、学术交流费用和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5.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和房屋维修的开支);
6.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奖励费用;
7.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该项课题及改善研究环境所需的费用。
四、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当年课题实际拨款额度10%的经费,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只限于攀登计划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根据聘用人员从事工作的时间比例(按标准人年)和工作中贡献的大小确定。
五、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展显著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检查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提取不超过当年实际拨款额度5%的经费,用于奖励聘用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项目专家委员会商项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见,由首席科学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发放。
六、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当年实际拨款额度的5%。
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课题实际拨款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主管部委要严格把关,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项目总经费中列支,由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活动经费用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劳务酬金。
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顾问)为实施项目进行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劳务酬金暂定150元;对不能参加日常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酌情减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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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成本核算规程

化工部


电石成本核算规程

1987年3月4日,化工部

为了统一电石成本核算办法,提高成本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便于生产电石的企业之间对比分析成本,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结合电石生产的工艺特点和化工部对电石成本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 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小型生产电石的企业。包括密闭型炉和开放型炉电石成本核算。
(二)按月计算成本。即每月一日至最后一日为一成本计算期。
(三)按实际耗费计算实际成本。
(四)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五)发生的成本费用,凡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也应按受益原则视具体情况采用合理比率分摊。
(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划清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与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实行两级成本核算,车间一级核算车间成本,厂部一级核算工厂成本。不具备实行两级核算的小型企业,可实行厂部一级核算。
(八)结合我国多数生产电石的企业自产石灰和加工焦炭作为原料的实际情况,成本计算采用逐步(综合)结转分步法。分原料和电石两步。
根据“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加强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有多台电石炉的企业应分炉计算成本。
(九)根据每批电石产品发气量不同的特点,为了同口径对比成本和消耗,要分别计算实物量成本和标准量成本。实物量成本反映实物消耗量,标准量成本反映折标消耗量。
(十)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检验、定额管理、领退料手续、报废签定和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成本项目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
(二)燃料及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
(四)车间经费
(五)联、副产品扣除
(六)企业管理费
(一)至(五)项之和为车间成本。
(一)至(六)项之和为工厂成本。
三、原料及主要材料、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指从石灰石投入石灰窑到产出电石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直接构成产品和中间产品实体以及有助于产品实体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
1.石灰石(CaCO3):生产中间产品石灰(CaO)的原料。
(1)石灰石以投入石灰窑的计量为依据计算消耗量。
(2)在燃烧加工生石灰过程中产生和石灰末,按计划价格(销售价扣税金)在生石灰加工步(原料步)“副产品扣除”成本项下扣除;如果数量很小,当月基本可以实现销售,可按当月销售收入扣除销售税金后的净额在该成本项上扣除。
(3)石灰石破碎过程中的废渣,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税金在石灰石的价值中扣除。
2.生石灰:原料工序的产品,是电石的原材料之一。按投入电石炉内的计量为依据计算消耗量。
3.焦炭:焦炭加工步(原料步)的原料。焦炭在投入电炉前必须进行破碎、筛选和干燥,使之符合工艺要求。
(1)焦炭以投入焦炭加工工序的计量为依据。
(2)焦炭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焦炭末,按计划价格(销售价扣税金)在焦炭加工步(原料步)“副产品扣除”项下扣除。
经过加工后的焦炭和生石灰是构成电石产品实体的原材料,要求做为并列的一步(原料步)分别计算成本,综合结转至电石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项目中。
4.炭素材料:加工后的焦炭和石油焦等统称炭素材料。各种炭素材料按直接投入电石炉内的计量为依据计算消耗。
5.生石灰和炭素材料消耗计算方法
(1)生石灰:根据《电石技术核算规程》的规定,既要计算折标(绍CaO92%)消耗,又要计算实物消耗。
折标计算公式:
投入电石炉的实物生石灰量×生石灰CaO含量÷92%=投入电石炉的标准生石灰量
(2)炭素材料:按《电石技术核算规程》的规定,计算折标(含C84%)消耗,同时计算实物消耗。
折标计算公式:
投入电石炉的炭素材料实物量×炭素材料含C量÷84%=投入电石炉的标准炭素材料量
电石生产全过程的实物量消耗的计算:
焦炭加工过程的实物消耗量+石灰窑的实物消耗量+电石炉的实物消耗量=电石生产全过程的实物消耗量
焦炭加工的实物消耗量=焦炭加工投入量+期初结存-期末结存
石灰窑的实物消耗量=石灰窑的焦炭投入量+期初结存-期末结存
电石炉的实物消耗量=电石炉投入的未经加工的炭素材料(不包括已加工的焦炭)+期初结存-期末结存
6.电极糊:一种起导电作用,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按实际投料量计算消耗。
7.电极筒:指用于固定电极糊的筒皮,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消耗。
(二)燃材及动力的计算
1.燃料:指用于石灰煅烧过程和焦炭干燥过程的煤和焦炭,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消耗。
2.动力电:指生石灰生产,焦炭加工,电石生产和成品破碎等整个生产过程中各种动力设备所耗用的交流电。以各工序的电度表计量为依据,分别计入有关半成品和产品成本项目中。
3.电炉电:指电石生产过程中通入电石炉内,将电能转变为热能,生成电石所耗用的交流电。以每台电炉的计量表为依据。
4.水:指电石生产全过程各工序所用的水。以各工序的水表计量,分别计入各有关半成品和产品的有关项目中。
(三)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格的计算
1.外购原材料、燃料价格的计算:外购石灰石(或生石灰)焦炭、煤、电极糊和电极筒铁皮,可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实际价格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采用计划价格应按原材料品种或大类按月调整价格差异。
其它外购材料可实行计划价格,按原材料大类,按月调整价格差异的办法。
材料价格,应包括购入价、运费、装卸转驳费、材料包装费及会理途耗、库耗。
2.动力等价格计算:水、电、汽、气均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
(四)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计量单位和小数点规定
1.单位成本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到小数后两位。
2.单耗和单价的计量单位和小数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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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名称 ┃ 计量单位 ┃ 计量小数 ┃ 计价单位 ┃ 计价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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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生石灰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焦 炭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电极糊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电极筒皮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电炉电 ┃ kw.h ┃ 二位 ┃ 元 ┃ 四位
动力电 ┃ kw.h ┃ 二位 ┃ 元 ┃ 四位
自来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河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氮 气 ┃ 立方米 ┃ 二位 ┃ 元 ┃ 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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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及福利费
(一)指直接从事电石生产操作的生产工人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补贴;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以上各项按各步的实际发生数计入各步成本。
五、车间经费
指为了管理和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在车间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其明细内容如下:
(一)车间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一般指车间管理人员、化验分析人员、保全工以及其它辅助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同第四项)。
(二)折旧费: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提的折旧基金。
(三)大修理基金提存: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核定的提存率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四)中、小修理费:为维护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不属于大修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仪表等的修理费用,包括更换设备中的填料、备品、配件等。
凡保全组(或维修工段)除工资及福利费外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辅助车间转来的劳务费都在本项目中列支。
(五)机物料消耗:为维护正常生产而耗用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导电卡子和其它零星小批材料。
(六)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范围内生产管理用低值易耗品,及化工行业规定的特种易耗品按规定办法摊销的费用。
(七)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等。
(八)保险费: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产品等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九)排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污染排放费(但从开征后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对加收的排污费不得列入成本)。
(十)办公费:指车间范围内的印刷、文具、邮电、办公用品以及差旅费支出。
(十一)水电费:指车间范围内的非生产用水和照明电费用。
(十二)室温调节费:指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调节室温所支付的费用。
(十三)租赁费:掼本车间向外单位租入各种设备、工具所支付的租金。
(十四)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经报批后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费用(盘盈在项目内减除)。
(十五)分析化验费:指对车间内产品进行化验分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化验分析材料。
(十六)其它: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
车间经费按受益原则分配。凡能直接计入各步的费用,一律直接计入。共同性费用可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比例分配。
1.按各步(工序、炉)的劳务量比例分配(适用于保全组、分析室发生的各种费用分配)。
2.按各步(工序、炉)的生产工人人数比例分配(适用于车间、办公室的各种费用分配)。
3.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用更切合实际的方法分配。
六、企业管理费
指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它费用。其明细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其分配办法如下。
1.化工企业的企业管理费用分配办法,原则上按各种产品车间成本中的动力、工资和福利费以及车间经费三项之和,作为分配权数进行分配。
2.企业管理费应以每月的商品产品产量负担为原则,月末不留余额。在产品、半成品和自用产品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3.分配办法确定后,一般不应随意变动。
七、在产品成本计算
每月最后一班,已投料尚未形成产品,或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所耗费的成本,为在产品成本。对电石生产全过程中的在产品作如下规定。
(一)石灰窑、焦炭干燥窑和电石炉内正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形成中间产品和成品的物料。
(二)已完工尚未使用的生石灰,已经过破碎、筛选、干燥尚未使用的焦炭,已经出炉正在冷却、破碎过程中和已完成整个生产过程等待办理入库手续的电石。
(三)成本计算
1.石灰窑、焦炭干燥窑和电石炉内的物料按设计投入原料的容量计算。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可作为一个常数。当开炉、停炉对成本有影响时,应相应地减、增当月发生的有关原材料成本。
2.正在冷却、破碎等待入库的电石,按当月产品的平均发气量折算成标准电石数,视同产品分摊车间成本。
3.已领(或已生产出)未用的生石灰和焦碳(包括已经破碎、干燥)按实际结存量和当期成本分别在生石灰和焦炭项下扣除;已经制成尚未使用的电极筒按当期成本在该项中扣除;已领未用的材料原则上应办理退库手续。
八、副产品成本计算
(一)副产品是指生石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密闭电石炉释放的一氧化碳。按测算的成本确定价格,分别在生石灰和电石“扣除副产品”项目中扣除。
(二)由于原料质量、断电以及操作等原因造成的不合等级品要求、但是可以出售和自用的产品可按以下公式作价,从“扣除副产品”项下扣除。
非等级品计划(或上年)单位成本=
车间计划(或上年)总成本
━━━━━━━━━━━━×50%
非等级品产量+正品产量
九、中间产品成本计算
指生石灰和加工焦炭原料步的成本计算。
(一)生石灰成本计算
1.生石灰产量计算:指结算期最后一班止,经质量检验合格,已自用(或结转下车间)和结存的生石灰。
生石灰产量=自用量(或结转下车间量)+月末结存量
2.生石灰车间成本的计算
当期产品总成本=当期发生的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总成本
当期产品总成本
当期产品车间单位成本=━━━━━━━
生石灰产量
自用(或结转下车间)生石灰总成本=自用生石灰数量(或结转
下车间量)×当期产品车间单位成本
结存生石灰成本=结存生石灰数量×当期产品车间单位成本
(二)焦炭加工(破碎、干燥)成本计算
1.加工焦炭产量的计算:指结算最后一班止,经质量检验合格,已自用(或结转下车间)和结存的已完加工的焦炭。
加工焦炭产量=自用量(或结转下车间量)+月末结存的已完加工量
2.加工焦炭车间成本计算
当期产品总成本=当期发生的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总成本-期未在产品总成本
当期产品总成本
当期产品车间单位成本=━━━━━━━
加工焦炭产量
自用(或结转下车间)加工焦炭总成本=自用(或结转下车间)加工焦炭数量×当期产品车间单位成本
结存加工焦炭总成本=结存加工焦炭数量×当期车间单位成本
十、产品成本计算
产品即电石,包括自用量和商品量。
1.电石产量的计算:指结算期最后一班,经质量检验合格已办理入库手续的商品电石和自用电石量。正在冷却、破碎和等待入库的电石,已基本完成了整个生产过程,应将这部分电石视为相当于成品电石,分担相同的车间成本。因此计算电石产品成本的产量为
电石产量=入库商品电石+自用电石+冷却破碎和待入库的电石
2.电石成本计算
当期产品总成本=当期发生的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总成本-期末在产品总成本
当期产品总成本
当期电石车间单位成本=━━━━━━━
电石产量
自用电石(或结转下车间)总成本=自用电石(或结转下车间)数量×当期电石车间单位成本
在产品电石(待入库等)总成本=在产品电石数量×当期电石车间单位成本
入库商品电石总成本=入库商品电石数量×当期电石车间单位成本+按规定分摊的企业管理费
电石成本计算程序和方法以计算实物成本为主,为便于同行业对比分析,在实物成本的基础上还要折标计算标准成本。会计报表反映析标成本。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8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资金建设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对项目申请立项时前,对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 经市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作为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及拨付的依据。

第四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应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

第五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六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必须将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

未经市财政部门部门审核中心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不得进入行招投标。

第七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最高报价值不予审核:

(一)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

(二)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三)项目未经过市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造成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八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勘察、设计、监理按合理低价的原则进行招标并计费,其最高报价值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方式和期限以中标人的投标书为准。

第九十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书的规定。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中完成招投标标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依法与中标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所订。施工合同必须经过计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生效的合同应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对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应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同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拨付工程款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由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并送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完成工程进度审核进行确认后送,项目财务总监复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项支付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2002〕]394394号)和省、市有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基建专户,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各项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三条  工程变更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不包括招标文书已经明确的应由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必须是为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且应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规约定。

凡属工程变更,均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需变更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可行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承包单位、质监、监理、设计、审核中心财政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并应有计划、财政、审计、同步预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经论证,如会议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测算涉及工程款的变动数额,并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表)上报审批。。

(二)工程变更项目审批权限。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估测算单项数额在150万元以内内的,报主管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审批;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估测算单项数额在10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管该建设项目的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数额较大的,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特殊项目由于若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因时间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其变更可由建设单位应直接汇报向主管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汇报,并由主管该建设项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后实施变更确定。但建设单位仍应补办,有关申报手续,资料报市政府备案及作为完善工程结算依据。

(三)变更金额的确定。对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变更金额报市财政局核定或在工程结算时由财政部门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  变更造价的认定。

(一)涉及工程变更部分涉及材料价格的确定。

1、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5%的,原则上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1)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据实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中心核定财政部门审定。

2、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化超过15%的,可以按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由发包人进行市场调查认可,并将经双方协商定的价格报财政部门财审核中心政部门核定。

(二)经批准变更部分的工程,应按有关工程管理规范办妥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批准的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因工程变更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对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进行定案,对经过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给予批复。未经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不能拨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报审核中心审核。

凡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对未能提供没有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剔除。;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从严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凡与项目工程无关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种开支费用,财政部门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分别设置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结(决)算机构;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结(决)算应分开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一条  有关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应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二条  以前发布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政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区)本级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颁布的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潮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