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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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动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规范的监事会组织机构,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事会分为内部监事会和外部监事会。内部监事会是指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外部监事会是指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第四条 内部监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选举产生;外部监事会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监督机构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依法实施监督,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监督机构和被监督企业名单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内部监事会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设内部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有产权代表及其他股东代表;
(二)员工代表,其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成员总数的1/3。
第八条 监事会中有股东代表由股东单位提出候选名单,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员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的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和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除监事机构派出的监事外,其他监事的工资资金等报酬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同等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报监督机构批准。
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资产所有人和职工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十五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接受监事会委托,调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薄册和文件,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列席公司资产管理的各种会议;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营业年度终了时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调查核对,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社会公利益、企业利益、股东利益或职工利益,有权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视其过错程度,由监事会追究责任,并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外部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派出的外部监事会,由5至15的奇数人员组成,其中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不包括董事、厂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派出监事会和监督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和厂长(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提出更换董事和解聘厂长(经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均为兼职,政府或监督机构选派的监事必须是在职在正式工作人员,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企业的监事。
第二十六条 除被聘请的本企业领导人(不包括董事、厂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被聘为监事的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等报酬由监督机构比照企业同等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在企业内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任监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履行职权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执行。

第四章 监事会运作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内部监事会召集人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过半数监事同意通过。外部监事会召集人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外部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
经监事会召集人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书面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进行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由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厂长(经理)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业务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外部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企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企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企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向股东单位或监督机构报告。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企业)决议不承担责任,担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而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委派单位或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违反法规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并制定经营决策监督制度、董事经理考核评议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审查制度、监事会工作登记统计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责的落实。
主要日常工作包括:监事列席董事会(企业)会议;定期审查财务报表;检查中高层管理人员业务资料;质询重大问题疑点;对经营管理的失误向董事或厂长(经理)提出交涉并要求纠正;对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高层管理人员向法院提出诉讼;召开监事会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督机构
报告工作。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企业相应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与企业的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工会等应互相配合,组成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可以和其他监督部门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和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与其他监督部门人员交叉任职。并由具备相应素质的纪检书记通过法定程序任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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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政发〔2002〕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200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日

  吉林省200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一年。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和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体制创新;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各类要素市场功能;推进劳动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管理方式改革;继续搞好外经贸、财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一)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吉林省“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吉林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加快布局调整,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培育和发展壮大汽车、化工、粮食、食品、医药和电子等50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对机械、冶金、纺织、轻工、建工和建材等产业进行优化、重组,做大做强一批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改组一批国有企业;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搞活一批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小钢厂、小炼油、小水泥、小火电等五小企业。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搞好资本营运。支持建制规范、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重组上市,促进经营机制转换。探索参股、控股、并购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的有效形式。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继续保持国有和国有控股外,其他一般竞争性企业和新组建企业都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垄断性行业的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加大对军工、煤炭企业和有色金属行业及资源枯竭矿山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力度。(二)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五个到位”(出资人到位、多元投资主体到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位、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新的核算体系到位)和国企脱困的“四不欠一不亏”(不欠国家税金、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职工工资、不欠企业折旧费,在此基础上实现不亏损)的目标,各级政府都要加快各自所属企业改革、调整和重组,按照出资关系明确出资人责任。有效利用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各项政策,进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真正脱困。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加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力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培育20户规范建制的样板企业。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实《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探索设立为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门委员会,逐步建立董事会选聘、市场化配置经理人员的机制。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岗位身份制度和劳动者企业员工身份制度,建立新型的企业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三)继续推进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集团母子公司体制,理顺母子关系。完善省直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制度,发挥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作用。在总结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基础上,各市(州)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试点工作要全面推开,理顺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到位。抓好冶金、机械、商贸、建筑、轻化及省森工、粮食、物资、长影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完善工作,重点抓好省国际房地产、能源交通总公司、国际合作、东北亚铁路等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完善《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抓好省交通厅、外经贸厅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试点,抓好省综合部门直属企业的改革。各市(州)直属企业的改革也要迈出实质性步伐。

  (四)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新的就业机制。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推进企业员工身份制度改革,变身份管理为劳动关系管理。凡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岗位都要实行竞聘上岗,试行末位淘汰制,实行动态管理。除少数应由出资人管理和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外,对其他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在提高对劳动、劳动力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基础上,探索国有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办法。

  探索经营者分配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建立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和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实际贡献挂钩,推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继续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产业、环保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落实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开准入限制,减轻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实行国民待遇。改善投融资环境,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创办私人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本着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在借鉴和总结安徽省和德惠、蛟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性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调整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二)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方式改革试点。

  适应“入世”要求,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方式改革。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引导农民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抓好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试点,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新形式,推动农村经营机制创新。推行订单农业,探索农民家庭经营与市场连接的有效形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继续推行公司加农户,发展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园区、绿色食品配送中心、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中介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加快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步伐。

  实施《小城镇“十五”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市(州)、县小城镇和省“百强镇”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修编工作。完善镇级财政体制,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小城镇财政体制。深化小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好小城镇发展专项基金,引导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开发项目,发展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推进小城镇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市场体系建设,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增强吸纳劳动就业能力,促进城镇化进程。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试点镇的扶持政策,壮大省“百强镇”和市(州)级强镇的经济实力。抓好小城镇区划调整,探索小城镇“园区化”发展模式,深化“中心镇”的改革试点。对“百强镇”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四)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

  对发展前途好,符合条件的县联社优化、整合、改组。对规模小、效益差的基层供销社,采取联合、兼并重组、出售、托管、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放开搞活。

  三、加快流通体制改革

  (一)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快市场体系建设。

  探索流通新的组织形式,运用电子信息等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物流中心和物流产业,推进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粮食、汽车配件、医药等行业电子商务试点。抓好连锁经营、仓储式批发、特许经营等流通形式的改革。制定出台《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大力发展劳动力、资本、房地产、人才等要素市场。

  搞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加大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力度,建立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快速增长。通过运用职工住房商品化的差价,探索用于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审批行为。(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完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多渠道放开粮食收购。完善国家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借鉴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模式,成立吉林省储备粮油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和吞吐职能。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探索市(州)和重点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粮食经销批发企业的试点;各县(市)、乡(镇)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转为粮食经销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减员增效。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发展粮食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大的企业集团,提高粮食深加工、转化能力和附加效益。制定出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粮食流通企业整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继续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抓好省直部门实行预算改革的试点,全面实行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稳步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等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抓好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组建和职能界定,稳步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二)推进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化解金融风险。

  规范债券市场和企业债券发行、偿还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风险。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机制。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银行、综合类期货公司和多元出资的民营担保公司。推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整顿和规范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证券等机构,推进资本重组,增强服务功能。探索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试点。(三)继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多种融资形式。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规范投资主体。对需审批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按照《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多元投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按照《吉林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理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开辟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并参与经营。

  五、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机制。

  省直及各市(州)要落实省政府《关于2002年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开发就业岗位和拓宽就业渠道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积极发展非正规就业和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保洁、保绿、保安等职业为重点,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岗位的形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引导自主创业,自谋就业岗位。落实就业登录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劳务输出型企业和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领域。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心。抓好社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试点,制定出台小时工、季节工的灵活工作制管理办法。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就业培训招投标制,强化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技能,提高再就业率。加大对下岗再就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开展商业银行注入小额贷款和巾帼就业小额借款周转金试点。(二)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工作力度,搞好“两个确保”。

  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探索社会保险金多渠道筹措办法,搞好“两个确保”。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完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制度,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试点。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新建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依法纳入养老保险,完善监督机制。稳步推进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继续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体制。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现行政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街道和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三)继续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及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各市(州)、县要迈出实质性步伐。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和撤并效益低下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事业性医疗集团。各市(州)要探索建立“惠民医院、扶困病房”的试点,解决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试点,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支持和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推行“两级核算、一级分配”,效绩考评的分配方式试点。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加快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制假、售假,严格审查制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加快科技、文化和教育体制改革

  (一)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进步。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建立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发展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主的科技服务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重点抓好3-5个公益型科研单位改革试点,推进公益型和以公益型为主的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各类产业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制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和人才流动的政策。(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理顺、界定产权关系,重组有效资产,探索多元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出版发行集团、广电集团,发挥规模经营效益。深化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发展文化产业。(三)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抓好省级基础教育改革试点,实施素质教育。搞好中小学教材改革试点,建立规范的教材编写核准、审定制度。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扩大规模,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办学格局。全面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组建跨学校、跨区域的高校后勤服务集团。

  七、推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

  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大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力度。调整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转变政府工作方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乡(镇)至省四级政务公开,试行网上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探索“一厅式”公开办公,完善公共服务。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化网络,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全省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对有创利能力的单位,逐步实行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实行岗位管理。

  八、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一)适应“入世”要求,加快外贸结构调整。

  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扩大省内大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兴办境外企业。继续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构建大集团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发挥规模优势。加快外贸结构调整,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推进出口产业和出口商品优化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出口商品群体,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科技附加值。推进外贸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和发展民营企业出口,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建立外派劳务基地,培育外派劳务市场主体,扩大外派劳务规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开发建设,开拓西部市场。

  (二)推进图们江地区对外开放,增强各类开发开放区的带动功能。

  以落实延边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为契机,加快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和中俄互市贸易区建设,推进东北亚地区的国际合作开发和图们江地区的开发开放进程。改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发挥功能作用,使其成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中心、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和可持续发展的示范中心。加大省级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开发区现有规模,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国内外大项目,形成新的支柱产业,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群体,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载体和基地。(三)扩大同各省区的经贸、技术合作。

  坚持“东引西进”、“外引内联”。继续发展同国内发达省份的经贸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省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调整重组,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九、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十五”改革规划和2002年改革要点。要用改革总揽全局,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加强体改部门建设,配强领导班子,落实改革责任,为体改部门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加强改革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把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用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以巩固改革成果。

  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围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宣传和重大课题调研,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改革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充分发挥体改研究会、研究所的作用,加强体改部门与理论界的联系,推进改革理论创新。


导游证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关于导游证样式规格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附件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