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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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范围内(简称村内,下同)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专项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必须审核预算、监督使用、审计结果。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村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村内筹集资金,实行上限控制。
所筹资金由本村农民承担,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以1997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实行上限控制,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含1000元)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元。
第七条 取消“两工”后,村内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一个中等劳动力6小时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预算,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将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额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承担所筹劳务。对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对其筹资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收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是否收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属于村提留开支部分的,仍可继续保留。
第十二条 村内所筹资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村内所筹劳务应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十三条 村内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行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按当地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收取以资代劳资金,并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出工任务。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四条 所筹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内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内筹资,村民委员会必须向出资人开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村集体财务收款凭据。村内筹劳,村民委员会要向出劳人填写“用工手册”。
第十六条 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如果确需动用的,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
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依照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的筹资筹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依照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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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现将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1、资格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36分,下午考试科目为3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2、水平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系统分析员:上午考试科目和下午的两个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三个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二、请你们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月20日前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备
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

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
------------------------------------
| 种 类 | 名称 | 报名人数 | 实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
| | 初级程序员 | | | |
| |-------|------|------|------|
| 资 | 程序员 | | | |
| 格 |-------|------|------|------|
| 考 | 高级程序员 | | | |
| 试 |-------|------|------|------|
| | 合 计 | | | |
|-----|-------|------|------|------|
| | 初级程序员 | | | |
| |-------|------|------|------|
| | 程序员 | | | |
| 水 |-------|------|------|------|
| 平 | 高级程序员 | | | |
| 考 |-------|------|------|------|
| 试 | 系统分析员 | | | |
| |-------|------|------|------|
| | 合 计 | | | |
------------------------------------
填表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2001年1月11日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2008年第3号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1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修正)

  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

  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1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1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20、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23、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2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

  2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发布)

  2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2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

  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3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3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3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

  3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

  35、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3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3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3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39、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

  4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

  4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

  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

  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二、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32件)

  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日水利部〔89〕水建1号发布,已经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989年4月29日水利部〔89〕水建7号发布,已经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

  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 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已经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废止)

  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2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

  5、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

  8、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1〕70号发布,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

  9、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移〔1992 〕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14日水利部水文〔1992〕4号发布,已经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17号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2〕15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

  12、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

  1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9日〔94〕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第345号发布,已经1999年5月25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1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发布,已经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废止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1998年2月9日水利部水政资〔1998〕5号修正,已经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1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

  16、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17、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4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51号发布,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水利部水国科〔2006〕542号发布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

  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

  21、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45号发布,已经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398号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废止)

  22、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发布,已经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废止)

  2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8年7月8日 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废止)

  26、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水利部水移〔1999〕13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27.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

  28、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53号发布,已经2004年3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2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

  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

  3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二00八年三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