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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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办发〔2004〕71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30日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使全市各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综合经济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作、工业经济工作、民营经济工作、对外经贸工作、科技工作、城市化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上各项考核除综合经济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外,其他各项工作均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采用积分制,满分为1600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综合经济工作    分值180 基数70 增幅110
  1、地区生产总值及增幅     30   10    20
  2、职工平均收入及增幅     30   10    20
  3、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的比例及增幅  30  10  20
  4、地方财政收入及增幅     50   20    30
  5、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及增幅  20  10  10
  6、用电量及增幅        20   10    10

  (二)招商引资工作    分值400  完成任务120 加分30
  1、完成任务比例        150   120   30
  2、招商引资额   150
  3、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  50
  4、引进国内、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  30
  5、招商引资工作明星乡镇个数  20
  (三)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及增幅
  40  16  24
  2、工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3、年度完成500万元以上
项目(含交通)投资额及增幅
  20  8  12
  4、投资效果系数  20  8  12
  (四)农村经济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农业结构调整  20  8  12
  2、农业产业化经营  20  8  12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  20  8  12

  4、非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比例及增幅
  20  8  12
  5、农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五)工业经济工作分值140基数60增幅80
  1、工业增加值及增幅  35  15  20
  2、销售收入及增幅  15  5  10
  3、上缴税金及增幅  70  30  40
  4、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比
例变化情况
  20  10  10
  (六)民营经济工作分值150完成任务70增幅80
  1、民营经济税收  70  30  40
  2、固定资产投入  40  20  20
  3、园区基础设施及项目投入  40  20  20
  (七)对外经贸工作分值100基数60增幅40
  1、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增幅  35  20  15
  2、实际利用外资过500万
美元大项目个数
  10  5  5
  3、年出口总额及增幅  35  20  15
  4、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
企业个数
  10  5  5
  5、当年创办境外窗口企业
带动产品出口和境外劳务输出
  10  10

  (八)科技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科技三项经费占同级财
政预算比例
  40  16  24
  2、取得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10  4  6
  3、万人专利申请数、授权

  10  4  6
  4、省级、国家级认定高新
技术企业及增幅、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及增

  30  12  18
  5、引进科技成果数  10  4  6
  (九)城市化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城市化水平(以城市人
口率为准)
  60  25  35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额及增幅
  40  15  25
  (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
分值130基数110增幅20
  1、社会保障基金(含企业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70  60  10

保险、工伤保险)收缴率及增幅
  2、净增城镇就业人数及增

  25  21  4
  3、社会保险基金列入当年
财政预算情况及增幅
  10  8  2
  4、年度劳务输出计划完成
情况及增幅
  15  13  2
  5、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当
年财政预算及使用情况
  10  8  2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分值100基数50幅度50
  1、安全事故数(起数、死
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减幅
  30  15  15
  2、重特大事故及减幅  30  15  15
  3、基础性工作及增幅  40  20  20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局。
  负责提供考核细则的部门要将考核细则报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所采用的数字以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五条 奖项设置
  1、对县(市区)的考核按总分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对获一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二等功奖励;对获二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经济开发区参与全市经济工作考核,不计名次,根据主要经济增幅情况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2、对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外经贸、科技、城市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项工作考核后评出1—8名(不允许出现并列名次),对前三名颁发奖牌。
  3、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十名的市直部门第一责任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十大百亿产业工程龙头企业和18家重点企业集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对引资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占引资总额6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授予招商引资明星乡镇称号。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1000万元,县级干部2000万元的记二等功奖励。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500万元,县级干部1000万元的记三等功奖励。
  4、对在农村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分别授予农业结构调整明星乡镇、农产品加工先进龙头企业称号。
  5、市政府对全市纳税超过2亿元、出口创汇第一名(3000万美元以上)和市本级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工业企业特别贡献奖奖牌,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定的物质奖励(市财政列支)。对市属(含中央、省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纳税先进企业奖牌,并按0.1%的比例奖励法人代表(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对全市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重大贡献奖奖牌;对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贡献奖奖牌;对全市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利用外资先进企业奖牌;对全市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牌。
  第六条 对市级金融部门的考核,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其他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和部门,根据当年度在本系统的考核位次及对聊城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表彰。
  第七条 对年度内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的原因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表彰资格。
  对年度内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一等奖,不予记集体二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二等奖,不予记集体三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三等奖。
  第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考核工作先表彰,后审计,然后兑现奖励。如审计不实的,取消一切称号、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营私舞弊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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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方案,从严控制全市性检查活动,督查各县区政府、九华山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市政府办公室组建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督办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督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事项;承办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区和九华山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新增就业岗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8项指标)进行分解,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3、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4、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对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及分解落实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省直主管部门在全省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3、政风建设情况。
4、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5、上级交办的工作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由于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外地及我省做法,市政府办公室暂不列为考核对象。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真抓实干,在全市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政务督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解决。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政务督查,牢牢掌握督查工作的主动权,在全市形成一个高效务实的督办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工作目标完成。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要注重实效,抓好跟踪落实工作,搞好查后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二)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可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除法定检查、国务院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检查外,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市性的检查活动,也不再与各目标管理单位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确需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全市性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并责令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全市性检查活动,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专报制度,及时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决策落实情况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以利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掌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审查工作。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督办通知,各级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迅速反馈办理方案及结果。
四、考核
(一)考核评分。
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的考核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复核结果为基础,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用写实的办法进行表述。
对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写实的办法单独考核,考核指标由市政府下达。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占总分的40%,职能工作占25%;非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各占30%。
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实际得分是量化目标得分和定性目标得分之和。量化目标得分为权数乘以完成任务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即完成率达不到60%的,该项目不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得分的100%和80%计算得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2、其它工作。即市政府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情况、政风建设情况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该项满分为15分,每子项为5分。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给予满分,反之相应扣分。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该项分值调整到第三项。政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前10名的单位,该项目得满分,后5名的不得分,其余按80%计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与总分的比值计分,以分值乘以比值计算得分。
3、上级交办的工作、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及领导评议。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0分,非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5分。该项得分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各委员根据对部门交办工作情况和部门综合情况,分别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出平均分后计入总分。
无特别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从而影响整个考核工作进度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该单位总分中酌情扣减1-3分。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要按照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完成8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年中自查报告,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正确性、权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供上年度如下情况:
(1)市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计生委负责提供各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面、人口自然增长率、新增就业岗位等几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上述工作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的评议情况,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风建设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经政法委认定的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各地“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和城镇居民就业的有关情况。
(6)市安全办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情况。
(7)市计生委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8)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各地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联合成立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查报告及时组织复核、评分,并在1个月内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工作目标的考核,以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精神文明创建、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用写实的办法初步确定考核位次;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以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工作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初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三)公布。每年5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
五、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目标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排序,严格实施奖惩。具体办法按照池政〔2002〕37号文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自身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业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市节能规划统一编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第九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
  (二)监督检查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举报;
  (四)依法查处企业节能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的专项论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省和市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或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情况;
  (三)企业节能资金合理使用的情况;
  (四)企业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报送备案的情况,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企业的有关产品、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
  (四)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做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
  (六)对重要的证据进行录音、照相或者录像;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企业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需要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企业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四)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企业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
  (五)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10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企业。

  第十五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用能产品能耗指标进行监察时,被监察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被监察企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不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七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监察结束后15日内做出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企业。

  第十八条 被监察企业对节能监察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被监察企业。

  复查工作中涉及耗能设备复测的,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企业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采取书面监察方式时,重点用能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监察企业应当按照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依法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企业认为节能监察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认为自己与被监察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违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被监察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监察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的, 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 违法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四) 妨碍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等活动的;
  (五)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