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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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1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保护品种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在品种保护期内,凡未取得该品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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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保护
药品名称 保护品种号 生产企业
级别 期限
----------------------------------------------
安坤颗粒 2 7 ZYB20799126 西安自力中药厂
安胃疡胶囊 2 7 ZYB20799127 新疆三株新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荜铃胃痛颗粒 2 7 ZYB20799128 江苏扬子江制药厂
便秘通 2 7 ZYB20799129 广州中药一厂
补肾固齿丸 2 7 ZYB20799130 成都中药厂
癫痫宁片 2 7 ZYB20799131 昆明中药厂
阿胶补血颗粒 2 7 ZYB20799132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风湿痹康胶囊 2 7 ZYB20799133 吉林华佳药业有限公司
复方丹参颗粒 2 7 ZYB20799134 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复方拳参片 2 7 ZYB20799135 河南羚锐制药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复胃散胶囊 2 7 ZYB20799136 山西临汾云鹏药业有限公司
肝复乐片 2 7 ZYB20799137 湖南省冷水江市制药厂
肝苏颗粒 2 7 ZYB20799138 四川郎中药业有限公司
骨松宝颗粒 2 7 ZYB20799139 贵州富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骨友灵擦剂 2 7 ZYB20799140 本溪第三制药厂
桂枝茯苓胶囊 2 7 ZYB20799141 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喉炎丸 2 7 ZYB20799142 成都中药厂
回春胶囊 2 7 ZYB20799143 吉林省明星制药有限公司
健儿素冲剂 2 7 ZYB20799144 武汉市中联制药厂
健阳片 2 7 ZYB20799145 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
降糖甲片 2 7 ZYB20799146 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
洁白胶囊 2 7 ZYB20799147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
竭红跌打酊 2 7 ZYB20799148 佛山市制药一厂
金羚感冒片 2 7 ZYB20799149 山东润华药业有限公司
苦甘冲剂 2 7 ZYB20799150 青岛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鹿筋壮骨酒 2 7 ZYB20799151 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芪冬颐心口服液 2 7 ZYB20799152 吉林省通化白山制药厂
清肺消炎丸 2 7 ZYB20799153 天津达仁堂制药厂

山绿茶降压片 2 7 ZYB20799154 广西桂林永福制药厂
肾骨胶囊 2 7 ZYB20799155 北京天九药业有限公司
参芪降糖颗粒 2 7 ZYB20799156 山东鲁南制药厂
糖尿乐胶囊 2 7 ZYB20799157 深圳万基制药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
天麻钩藤颗粒 2 7 ZYB20799158 成都中药厂
小儿感冒口服液 2 7 ZYB20799159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北京同仁堂制药二厂
小儿感冒宁糖浆 2 7 ZYB20799160 成都迪康制药公司
醒脑静注射液 2 7 ZYB20799161 无锡山禾集团健宏药业有限公司
醒脑再造胶囊 2 7 ZYB20799162 吉林省明星制药有限公司
杏香兔耳风片 2 7 ZYB20799163 江西余江制药厂
血塞通胶囊 2 7 ZYB20799164 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
延龄长春胶囊 2 7 ZYB20799165 吉林省力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养胃宁胶囊 2 7 ZYB20799166 中外合资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野苏颗粒 2 7 ZYB20799167 江西南昌白马庙制药厂
乙肝养阴活血冲剂 2 7 ZYB20799168 本溪第三制药厂
乙肝益气解郁冲剂 2 7 ZYB20799169 本溪第三制药厂
益脑胶囊 2 7 ZYB20799170 芜湖市第二制药厂
银杏叶口服液 2 7 ZYB20799171 沈阳八万里制药有限公司
茵栀黄口服液 2 7 ZYB20799172 北京第四制药厂
贞芪扶正胶囊 2 7 ZYB20799173 兰州制药厂
痔宁片 2 7 ZYB20799174 湖南南开制药厂
止血复脉合剂 2 7 ZYB20799175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为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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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保护
药品名称 保护品种号 生产企业
级别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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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味珊瑚丸 2 7 ZYB20797061-2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厂
二十五味珊瑚丸 2 7 ZYB20797061-3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
二十五味珊瑚丸 2 7 ZYB20797061-4 西藏山南地区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3 西藏昌都地区利民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4 西藏昌都日通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5 西藏昌都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6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7 西藏山南地区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3 西藏昌都日通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4 西藏昌都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5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6 西藏山南地区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7 西藏那曲地区藏药厂
藿香正气口服液 2 7 ZYB20797073-1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绞股蓝总甙片 2 7 ZYB20795007-1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中药厂
洁白胶囊 2 7 ZYB20799147-1 兰州和盛堂制药有限公司
六味地黄口服液 2 7 ZYB20798007-2 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楷杷止咳冲剂 2 7 ZYB20796056-12 昆明中药厂
肾炎灵胶囊 2 7 ZYB20798021-1 通化康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味黑药丸 2 7 ZYB20797057-1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厂
糠尿乐胶囊 2 7 ZYB20799157-1 河南辅仁药业有限公司
糖尿乐胶囊 2 7 ZYB20799157-2 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血塞通注射液 2 7 ZYB20796055-8 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智托洁白丸 2 7 ZYB20797056-2 西藏那曲地区藏药厂



19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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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9月5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十堰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5]12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十堰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
  《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十堰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23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综
合平衡,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收取、提留的未纳入国家预算
管理的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属国家,调控权属政府,管理
权属财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含县、市、区)以及中央和省驻市的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
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审计、物价、农民负责监督部门以及各类银行,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
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 设立十堰市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市直预算外资金统一征收和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职机构,充
实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统一征管的范围如下:
  (一)地方财政按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外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的
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收入(含下级
部门上解收入);
  (三)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企业主管部门提留的管理费及各种专项资金;
  (五)上述项目以外的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和市政府委托财政管理
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统一征管的方式包括:
  (一)各种行政性收费,由预算外资金管理专职机构直接收取。
  (二)各种事业性收费、专项资金、管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其它社会收费和捐资收
入等,委托各职能部门征收,所证收入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职机构专户;
  (三)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收费和集资收费,由政府指定部门征收,所征收入及
时足额缴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专户。
  第八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比例调控,由预算外管理专职机构直接划拨。具体比例
是:
  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在地方政府年初下达收入计划以内的,剔除上解主管部门支出和征
收成本后,30%返还给归口职能部门,70%上交财政;超年初收入计划的部分,70% 返还给单
位,30%上交财政。
  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地方政府年初下达收入计划以内的,90%返还给单位,10%上交财
政;超年初收入计划的部分,95%返还给单位,5%上交财政。
  第九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管理,其它内设机构和非独立
核算单位均不得管理此类资金。
  第十条 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各单位只能在各专业银行的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支出结
算户”,不准开设收入过渡户(存折户或以存单存款)。
  第十一条 凡需增设预算外资金收费的具体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必须经
同级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机构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划清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界限、范围。凡属预算内的
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凡属预算外的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管理。对既不纳入预算
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按“小金库”处理,没
收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在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发布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中,凡规定有关单项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系统上解至市直以上部门及所属单位者,不改变其
上解或上交方式和比例关系。但是,市直各部门必须将所收款项纳入市级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所得收入按不承担国家税赋的项目,
必须统一使省用财政厅或十堰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它各种票据一律停止
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标准、提留
比例和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要予以制止、纠
正。
  第十六条 各级金融机构对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要给予支持,各级国库要做好综合财政预
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和资金拨付,各专业银行对收入上划和支出拨付不得压汇压票,确保资金
正常运转。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均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报主管部门审
批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用款严格按经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计划执行,并与收入进度挂钩。
  第二十条 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的,其资金来源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同意
后,必须全额存入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专户。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预算外资金使用用途
的规定,禁止巧立名目挪作它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预算外资金年度收入计划和上交计划的单位,其超支部分和经费节
余部分,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收入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机构
管理的,同时处以:(1)注销“收费许可证”(2)注销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3)停止供
应收费收据。
  (二)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提高提留比例等所
得的收入,均属违纪收入,必须按规定退回。无法退回的,在全额收缴同级财政的同时,按
违纪金额的15%以下处以罚款。
  (三)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按违纪金额的
20%处以罚款。
  (四)对单位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未按规定移交资金管理权和注销银行帐户的,
视同“小金库”没收其全部金额,上交财政,并按违纪金额的15%处以罚款。
  (五)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取得的预算外资金,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
款20%的罚款。
  (六)对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违纪金额的20%以下处以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单位领导或个人要给予必要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
规定处理。对单位的罚款可从其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扣缴,亦可从其预算经费中扣减。
  第二十六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十政[1993]69号文件,原
郧阳行署郧行发[1991]94号文件同时作废。国家和省对预算外资金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
执行。

             十堰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23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统筹地方预算内外财力,增强政府
宏观调控能力,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
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是把预算内外资金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在保证各部门、
各单位实现财务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使地方财政实现收支平衡,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
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略有节余;
  (三)责、权、利相结合,调动地方、单位和个人创收的积极性;
  (四)实行社会收费统一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
司、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预算内
外的征收管理;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的征收管理;监察、
审计、物价和银行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综合财政预算收支
  第六条 综合财政预算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预算和地方政府的综合财政预算。
  第七条 地方财政综合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地方财政合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列收列支的专项资金);
  (二)地方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的各项预算外
资金;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含政府调控基金);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三)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集资和专项收入;
  (五)其它各项收入;
  (六)上级补助收入(含下级上解收入);
  (七)经营服务性收入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纯收入。
   第十条 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两部分组成。 预算内支出按现
行财政体制安排支出。预算外支出按以下四个方面安排。
  (一)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政府调控基金按支出规定和综合财政平衡资金安
排;
  (二)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内支出安排数加本年本单位预算外收入计划中的
可用数编列支出预算;
  (三)专项资金支出按专项用途编制预算;
  (四)上解支出按政府规定上解数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按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全面兼顾,内外平衡”的原则安排综
合财政预算支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优先保证工资、办公和基本医疗费用,再安排购置
维修、基建和其它费用的顺序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征收的下列收费,政府实行比例调控,统筹安排综合财政预算:
  (一)行政性收费收入,在地方政府年初下达计划以内的,剔除上解主管部门支出和征
收成本后,30%返还给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单位),70%上交财政;超年初收入计划
的部分,70%返还给单位,30%上交财政。
  (二)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地方政府年初下达计划以内的,90%返还给单位,10%上交财
政;超年初收入计划的部分,95%返还给单位,5%上交财政。

             第三章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按如下程序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一)在分别编制预算内、外收支预算的基础上,编报综合财政预算;
  (二)综合财政预算采取先将预算内指标自上而下地下达,然后将预算外收支自下而上
地编制、逐级综合平衡;
  (三)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上报,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四)财政部门审定汇总后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在综合平衡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经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逐级下达并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变更和调整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征收并
及时、足额、准确地划解预算内外各项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预
算内外收入。
  第十六条 综合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拨付与收入挂钩按照比例拨付的办法,对达不到综合
财政预算收入计划正常入库进度的单位,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单位预算内外拨款指标。
  第十七条 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专业银行的一家银行开设一个
“支出结算户”,不准开设收入过渡户(存折户和以存单存款),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审查下达的抵顶预算支出指标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按规定需上解或下划,由
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从其专户中直接予以划转。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月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情况
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票据领、用、存情况表”及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分析
等资料,作为考核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
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金融机构对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要给予支持,各级国库要做好综合财政
预算执行监督和资金拨付的工作,各专业银行对收入上划和支出拨付不得压汇压票,确保资
金正常运转。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综合财政预算收入计划、上交计划的单位,其超收分成
和经费节余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予以处罚:
  (一)收入不进入综合财政预算帐户的,按发生额的20%处以罚款。
  (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提高留成比例等取得的
收入,属违纪收入,必须按规定退回的,无法退回的,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同时,按其发生
额的15%以下处以罚款。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
  (四)对单位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未按规定移交资金管理权和注销银行帐户的,
以及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没收其全部金额,上交财政,并按
违纪金额的15%处以罚款。
  (五)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款收票据而实行收费的,除没收非法所得
外,并处以非法所得款20%的罚款。
  (六)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
  对有上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
规定处理。对单位的罚款可从其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扣缴,亦可从其预算经费中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制定具体操作运行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