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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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我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规,证监会将开展对证券经营机构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查和内部整顿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组织学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强化全公司遵规守法和风险控制意识,
提高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证券经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自4月9日起,检查证券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各种行为;
(二)持有股票的金额超过自营办法规定的比例;
(三)为客户买卖股票融资;
(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五)违反证券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整顿,在4月25日前达到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度,并就内部整顿的过程、问题和效果向证监会提交详细报告。在自查和内部整顿过程中,各证券经营机构对所属各营业机构的营业场所设施也要进行彻底的清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证监会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自4月下旬起,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交易情况和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在自查和内部整顿期间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机构,或自查结束后仍有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机构,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机构,证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
停部分业务直至取消股票承销和自营业务资格、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市场禁入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自查和内部整顿走过场并涉嫌严重违规的,证监会在调查期间,将依据有关法规暂停其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



19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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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农垦总局


琼农厅字〔2006〕15号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热作中心,农垦各国营农场:
为了规范橡胶树良种苗木推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橡胶树优良品种的推广与应用,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的对口使用,逐步提高植胶类型区的良种覆盖率,促进产业升级。根据农业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垦发[2006]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海南地方民营橡胶和海南农垦实际,特制定《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管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项目工作。



二 ○ ○ 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橡胶树良种苗木推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垦发[2006]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海南地方民营橡胶和海南农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天然橡胶补贴项目为手段,加快我省橡胶树优良品种的推广与应用,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的对口使用,逐步提高植胶区的良种覆盖率,促进产业升级。
第三条 天然橡胶树良种苗木推广补贴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品种、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区域:我省天然橡胶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农场、企业及植胶农户(单位和个人);优先补贴天然橡胶种植的优势区域。
第五条 补贴品种:通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推广的品种,如热研7-33-97、大丰95、PR107和RRIM600等。
第六条 补贴方式:对经确定的补贴区域内的补贴对象,采取实物补贴方式,直接补贴橡胶良种苗木。
第七条 补贴类别:袋装苗、裸根苗。
第八条 补贴标准:每亩33株,每株按农业部确定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个市县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安排的数量和比例。
第九条 苗木标准。袋装苗:要求长出2蓬叶并已老化,健壮无病虫害,出圃时对破损袋进行加固。裸根芽接苗:在芽接位上方3厘米处,径粗大于1.8厘米锯干,主根长35厘米以上,侧根长5厘米以上,做好护芽、浆根、包装、病虫检疫工作。
第十条 按当年新定植橡胶的面积安排,面积应在10亩以上。

第三章 种苗基地认定和种苗价格议定

第十一条 基地认定。由省农业厅、省农垦总局和中国热带农业大学橡胶研究所组成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基地认定小组,对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生产基地,按照农业部《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生产基地标准》的规定,进行实地考核、论证、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认定结果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第十二条 种苗价格议定。综合全省橡胶种苗的销售价格,经多方面征求意见,议定当年橡胶种苗的袋装苗和裸根苗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销售给植胶户(含农场、植胶企业、农户)的实际价格。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补贴编制。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计划,由海南省农业厅和省农垦总局负责编制我省下一年度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计划,并在每年7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省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补贴申报。补贴区内各植胶单位和个人,将当年新植胶地点、面积、品种、数量在3月底前申报,农垦各农场向农垦总局申报,地方民营单位和个人向市县热作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公示。定点供苗的橡胶良种苗木基地经考核认证领导小组评审后,在省农业厅和省农垦总局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享受良种苗木补贴的农场和植胶户名单在市县农垦办事处或热作中心张榜公示10天。橡胶良种苗木价格经议定后在省农垦总局和省农业厅网上及市县热作中心,张榜公示10天。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方式。为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采取事后拨付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十七条 种苗基地按供苗标准、数量要求及补贴后的销售价格,为项目执行区农场及植胶户提供种苗,并将享受补贴的橡胶苗种植完成,经省农业厅和农垦局验收合格,农业部农垦局将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省农业厅和省农垦总局依据种苗基地与补贴对象签订的购销合同结算,将应补贴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给供应橡胶苗的种苗基地。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强化对项目资金的监管,设立海南省天然橡胶补贴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海南农业厅和农垦总局领导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省当年的补贴项目方案,组织专家认定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生产基地,议定苗木的销售价格。在省农业厅和省农垦总局分别设立项目办公室,做好本系统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市县进行监督与管理,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农垦局。
第十九条 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天然橡胶补贴的政策,使广大植胶户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掌握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做法。在项目区内张榜公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供应基地名单,享受苗木补贴的农场及植胶户名单,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
补贴区内农垦各农场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地方植胶户由所在市县热作部门负责,省热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种苗基地职责。
(一)经评审认定的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要挂牌公示良种苗木品种、质量及认定的价格与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建立种苗出圃登记册(包括享受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种苗品种、数量、购买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等)。
(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与购买良种橡胶苗木的植胶户签订印制好的合同,购销合同一式三份,种苗基地一份、植胶户一份、市县热作部门(农垦总局主管部门)一份。
(四)种苗销售有购销凭据和购销合同,做到公开透明,并例表张贴,接受公众监督。
(五)提供专家,做好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橡胶种苗基地所供苗木质量,种苗基地所用嫁接芽条必须是列入补贴品种范围的增殖苗圃的良种芽条。保证种苗质量纯正,供苗基地负有种苗质量追溯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国家财政下达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对犯有上述行为者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以后橡胶良种补贴资格。在省农业厅和省农垦总局设立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厅和省农垦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月23日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占道费必须统一交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以及5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同时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未按前款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有条件的,应当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看管停放车辆的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发《停车场许可证》: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停车场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专用停车场需要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有偿提供停放服务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停放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三)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格式的停车凭证;
(四)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看管人员应当取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看管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看管人员管理,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的,每改变或减少一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二)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取得《停车场许可证》看管停放车辆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除责令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加倍补交占道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专用停车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的停车凭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市)、上街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