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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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20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机动车辆,是指符合国家《农业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在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农用汽车。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的农用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其他农用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第五条 农用机动车辆装备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增大马力,加大驱动轮、更换大轮胎;
(二)不准拼装改型;
(三)不准加蓬、换厢、加高栏板。
第六条 农用机动车辆每年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准行驶。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在后栏板喷印放大号,不得故意遮挡或更改号码。
第七条 农用机动车辆必须保护车况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一)制动器功能良好、灵活有效,不跑偏、不侧滑;
(二)车灯齐全、灯光有效,灯罩无破损、灯泡无裸露;
(三)转向器不松旷并安全有效。
第八条 大型农用汽车、拖拉机挂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车厢内不准载人;载物时装卸人员不准超过3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载重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小型农用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农用三轮车、小型农用拖拉机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第九条 大型农用拖拉机在公路上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型拖拉机在公路上最高时速为15公里;农用三轮车在公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
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应靠公路右侧边缘行驶。
农用汽车的行驶速度、行驶车道均按货运汽车规定行驶。
第十条 农用三轮车除载运自产农副产品时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以外,其他农用三轮车和拖拉机早7时至晚7时不准在二环路以内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第六条、第七条(一) 、(二)、(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五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处罚违章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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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停止执行《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7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的51项行政许可项目。


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

吴宇


买预售商品房要签好预售合同,这是购房人贯通的愿望,但如何签好预售合同,尤其是合同的附件,可能很多人就不是很明了了。在上海市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共列有五个合同附件。对这些附件,大家切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对相关事项约定清楚以防误入陷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附件一是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今购房,多数市民会贷款,常见的付款方式是先付一笔首付款,其余的采用贷款。在此,市民要注意两点:1.要约定“非因购房人的原因无法贷款,购房人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且可以选择退房。如果购房人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人已付房款。”如此一来,万一无法获得贷款,开发商就不能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2.尽量留一笔尾款,一般在5万元以内,等到办理交房手续时付。留有此笔尾款的目的在于,万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情况,购房人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上就占有很大的主动权。

附件二是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一般来说,开发商会用红笔把购房人所购房屋给标出来。购房人在此要注意,尽量把房屋的结构写清楚,如房屋什么地方有窗、阳台等。交房时,开发商是否变更房屋设计,此附件即为判断的标准。
附件三是房屋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对于购房人而言,约定此附件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表述。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及其质量标准。

附件四是房屋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楼房的间距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用不同颜色的笔把房屋周围的绿化、道路等设施标清楚。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判断小区规划是否变更的主要依据。

附件五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使用公约及承诺书。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作 者: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 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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