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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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5日)
深办〔2003〕36号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断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加快国际化城市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与考核范围
  
按照条块和信访工作量情况,将区和市直部门、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分为A、B、C三类,分别对信访工作各项分解目标进行考核评分,以合计总分作为综合指标,评价被考核单位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是:

   A类(6个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
  
B类(信访工作量较大的18个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办、社保局、住宅局,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控股公司、商贸控股公司。
  
C类(信访工作量一般的23个单位):市经济贸易局、卫生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计生办、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旅游局、国资办、口岸办、侨办、台办、保税区管理局,市总工会、妇联、残联。
   信访工作量小的单位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信访办可以根据机构变化情况和信访工作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范围和分类。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信访领导工作(20分)
   1.落实领导责任(4分,考核A、B、C类)
  
在本地区、本部门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范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领导班子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决定重大信访事项,部署信访工作。
   2.做好领导接待群众工作(6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能认真做好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取得实效。领导接访日时间、接访地点、接访方式等有关事项能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站向社会公告,日常能在办公、接访场所进行公布。领导接访日制度不断改进完善。
   发生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时,领导能及时出面接待群众,协调处理,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领导接访工作能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做到接待群众讲情、讲理、讲法,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3.做好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事项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工作(4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能经常阅批信访事项,善于从中了解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对交办的信访大要案,能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4.重视信访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6分)
   健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指导、检查信访工作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作用。(2分,考核A类)
  
信访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把信访部门作为锻炼和培养干部的场所。保障信访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在办公、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求。(2分,考核A、B类)
  
关心信访干部的成长,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和轮岗工作,帮助信访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分,考核A、B、C类)

   (二)信访基层、基础工作(20分)
   1.抓好基层信访工作(4分,考核A、B、C类)
  
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基层信访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帮助基层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形成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和网络。
   2.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4分,考核A、B、C类)
  
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访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完备,运作规范有序。
   3.畅通信访渠道(4分,考核A、B、C类)
  
认真做好办信、接访、接听专线电话和投诉咨询电话、办理网上投诉、征集人民建议等工作。信访渠道畅通,群众信访便利。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能得到保障,群众正当的要求能得到满足,民情、民意、民智能够顺畅上达领导机关。
   4.加强信访工作场所建设(4分)
   有独立并挂牌的群众候访室、群众来访接待室、领导接访室和信访工作人员办公室。(2分,考核A类)
  
接待场所环境整洁,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能结合自身信访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承办事项、承诺事项和注意事项等。(2分,考核A、B、C类)
   5.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4分,考核A、B类)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装使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建立规范的系统运作机制和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制度。
   (三)信访信息、信访调研和信访宣传工作(15分)
   1.及时报送信访信息(5分)
  
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信访信息,及时、准确、真实、简练地反映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举措出台前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能按规定迅速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报送。(2分,考核A、B、C类)
  
按时报送信访统计报表、信访工作信息和上级要求的有关信息。报送信访工作信息每年各区不少于4条(篇),其他单位不少于2条(篇)。(2分,考核A、B类)
   有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反映信访信息的刊物。(1分,考核A类)
   2.积极开展信访调研(5分,考核A、B类)
  
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和上级部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服务。
   3.努力做好信访宣传(5分,考核A、B、C类)
  
善于结合群众信访的需要,运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常见的信访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级信访部门及信访工作者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办法和事迹。
   撰写的有关信访工作经验和信访工作理论文章等文稿被《人民信访》、《南粤信访》、市信访办刊物和新闻媒体多次采用。
   (四)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处理工作(20分,考核A、B、C类)
   1.杜绝重大恶性事件
  
因信访问题处理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或导致反复多次越级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经上级部门处理解决并对事件原因作出结论的,扣除责任单位本项全部得分,且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2.妥善处理集体上访
  
(1)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2)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3.努力化解疑难个访
  
发生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疑难个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扣0.5分。
   (五)信访立案件办理工作(15分,考核A、B、C类)
  
1.承办市信访立案件能按照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能书面说明未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下一步工作打算和预计办结时间。未能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每催办一次,加扣0.5分。

  
2.办结市信访立案件能做到: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事实清楚,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方法得当,解决问题落实,手续规范完备,档案资料齐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1分。未能按要求答复信访人的,每件扣0.5分。
   (六)信访工作改革与创新(10分,考核A、B、C类)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取得一定成效;研究信访工作理论,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取得一定成果;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在信访工作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考评方法与考评步骤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由市信访办牵头成立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以下称市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的第四、五项由市信访办每年评定一次,两年总评时该两项得分取两年的平均值。每项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法,扣分量累计达到该项满分值时(第四项为20分,第五项为15分),不再扣分。集体上访、疑难个访和信访立案件未涉及的责任单位得满分。
  
(三)考核内容的第一、二、三、六项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累加记分法。先由各单位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考评小组,再由市考评小组逐项进行考核,评定得分。
  
(四)一至六项得分相加为被考核单位的最后得分。A类考核单位满分为100分,B类考核单位满分为95分,C类考核单位满分为80分,B、C类得分公布时按百分制折算。各单位得分分类排队。考核结果由市信访办进行通报。考核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各区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信访工作考核规定。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办发〔199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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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28号
[ 2006-02-08 10:53: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战略定位,做大做强经济总量;坚持高标准的环保要求,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集约化水平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延伸产业链、实现循环经济为手段,以特色园区和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开发氟化工,做大做强生物化工,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鼓励清洁生产,限制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2、坚持扶优限劣。优先发展年产值超亿元的氟化工产业及生物化工、生物制药产业,限制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和小规模分散型化工项目。
3、坚持集中发展。做大做强南平中心城市、邵武、顺昌片化工产业群;限制其它县(市)发展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布局,走园区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4、坚持技术进步。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
5、坚持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型化工项目,限制原矿的粗加工和低水平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1、经济指标。精细化工产业工业产值从2004年的26.5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76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15家。
2、创品牌指标。到2010年创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2个,嘉联牌白炭黑、施豪牌饲料金霉素、漳龙牌草酸、永飞牌氟系列产品争创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
3、环保指标。化工企业废水、废汽、废物达标排放,到2010年排放总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分别减少10%。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
1、优先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投资省、见效快、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工产品,是加快我市化工产业集群的关键,要立足现有化工产品的基础,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发精细化工产品。
2、深度开发氟化工产业。鼓励开发氢氟酸下游产品,重点发展高纯氢氟酸、氟碳表面活性剂、染料分散剂、织物整理剂等氟化工下游系列产品。建立氟化工业与医药、农药、染料、合成材料等产业的新链接。
3、做大做强生物化工产业。不断开发饲料添加剂和生物农药下游产品系列,拓展饲料金霉素、盐霉素等拳头产品和杆菌肽锌等产品市场,进一步研发新型添加剂产品,鼓励开发高效、低毒、安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生物农药。
4、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发挥物产资源的优势,利用植物提取物,重点发展天然香料、合成药、中成药、生物制药、原料药等系列医药新产品,与国内外制药业、配香等轻化、日化行业相配套。
5、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产业。立足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抓好煤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的结构调整,开发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浓硝酸及浓硝酸盐等下游系列产品;开发硅酸钠下游其他无机盐化工产品,进一步提高白炭黑产品档次;延伸氯碱化工产业链,开发高浓度复合肥、复混肥和生物化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规划导向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协调发展”要求,重点抓好四大特色基地建设。
一是邵武下沙、晒口片氟化工生产基地。以邵武化肥厂为龙头,以华新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深度开发氟化工产品,加速开发含氟织物整理剂、电子级氢氟酸等氟系列精细化工产品,邵武化肥厂的硝酸钾产品、食品级二氧碳,邵武正兴武夷轮胎公司的摩托车轮胎等化工产品加快投入建设。为保证下沙、晒口片生产基地的加速发展,对该片区工业用地要给予保障,邵武化肥厂周边地带,特别是该企业后山往晒口方向的地带,应尽快划定用以基地和项目发展用地,同时在征地、电力、供电等方面给予该片区企业与邵武市其他工业园区相同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浦城、建阳生物化工和生物制药产业基地。浦城县以正大生化公司和绿康生化公司为龙头,加快年产1万吨盐酸金霉素项目的建成投产,年产10万吨钠他霉素和年产6000吨杆菌钛锌、年产50吨的药用级多粘菌素B等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建阳市以三爱药业股份公司为龙头,加快原料药生产线中成药鱼腥草标准化提取项目的投入建设。
三是南平中心城市的日用化工、香料产业基地。以嘉联化工公司和天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龙头,在扩大中高档白炭黑、硅酸钠、活性炭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加快硫酸钠产品的投产和硅酸钠下游产品的开发;香料产业重点是在人工合成麝香、十五内脂、桉叶油的开发投产。
四是顺昌埔上、富文片氯碱化工产业基地。以榕昌化工公司和富宝实业公司为龙头,加快四氯化钛和三聚氰氨项目的研发和投入建设,重点应放在氨、碱下游产品链的延伸。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等地要认真制定化工产业发展布局和行业调控的规划。其中,浦城、建阳两地对环保的要求相对更严格,其化工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结构、提升层次、延伸产业链,重点是生化产品的深加工。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加快平台建设,拓展产业集群发展集聚空间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4个重点县(市)各要抓好1-2个精细化工园区建设,走园区化的发展路子,力求做到土地、水、电、汽、运的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土地集约使用,环境集中治理,产业配套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取得较好的 “磁场”效应和集聚效益。
(三)加大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产业集群发展后劲
重点抓好项目开发和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策划包装,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可研报告,以招商引资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十一五”期间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要各抓2-3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10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弥补产业空白点,延伸产业链。
(四)加快基地建设,为林产化工提供原料保证
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企业+基地”的形式,“十一五”期间在建阳、浦城、延平区分别建立3?5万亩香料基地,延平区及周边县(市)建立5万亩红豆杉基地。对企业所建的基地除享受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外,林业、农业部门在种苗、营林技术、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林产化工生产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向农户购进的农林产品及下角料,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五)创建研发服务平台,提高研发能力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协会牵头、民办公助”的形式,重点抓好五个研发中心建设:(1)以邵武永飞化工、华新化工为龙头的氟化工研发中心;(2)以浦城正大和绿康公司为龙头的生物化工研发中心;(3)以南平嘉联化工为龙头的白炭黑、活性炭研发中心;(4)以邵武化肥厂和顺昌富宝公司为龙头的煤基化工研发中心;(5)以南平天富和天源香精香料公司为龙头的香精香料研发中心。
(六)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强化产业集群人才支撑
大力引进高素质的科研人才,注重高科技公司或企业的加盟,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5.16”及“6.18”两个招商平台加强项目对接,以及通过举办精细化工科技合作洽谈会,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牵线搭桥,加强产、学、研相结合,以增强我市精细化工产业的研发能力;重视培养精细化工专业技术人才,将精细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列为二次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闽北职业技术院校培训资源,采取订单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办法,不断扩充我市化工行业后备人才。
(七)强化行业规划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1、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严格按照南平市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制定萤石勘查、开采、开发年度计划。
2、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根据《福建省新建、已建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的通知》(闽国土资〔2001〕41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建莹石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达到6万吨以上。
3、严格实施矿产品准运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矿产品准运许可证的发放,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做好监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萤石开采、加工和经营活动。
4、计划部门要严格限制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批项目用地;已建成投产的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提升单机能力水平,达不到的应予以拆除。
(八)提高产业准入门坎,促进企业上档次
加大新办化工企业(项目)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产业、环境和谐发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项目)不允许投入建设和生产:
1、环境保护评价和安全评价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项目)。
2、以卖原矿和原矿粗加工的化工项目。
3、每亩土地面积投资规模达不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各级工商、环保、安监、金融、供电、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强化调控力度。
4、对其他县(市)基础酸碱化工的限制要求。
(九)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
1、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各类配套功能。
2、鼓励争创品牌。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创立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按照《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的规定予以奖励。
3、组建南平市化工行业协会。下设氟化工、生物医药化工、日用化工、煤基化工和橡胶化工五个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融资担保、培训、信息等服务。
4、加强软环境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协调搞好村企共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各类收费征管,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符合《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条件的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项目应优先支持,给予贴息补助、研发前期费用补助、用地补助及有关项目奖励;科技部门从南平市科技三项费用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林业部门在3年内每年安排50万元的育林基金扶持南平中心城市林产化工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基地、苗木及营林费用补助。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银企对接的协调工作,建立为精细化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效机制。
(二)项目支持。政府各部门在确定重点项目和产业集群重点技改项目时,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精细化工项目,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积极向省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倾斜支持。
(三)用地倾斜。鉴于精细化工的产业特殊性和构建化工园区的必要性,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组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优先考虑精细化工园区的用地指标,并由政府出面做好征地的协调工作。企业必须从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出发,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规模。
(四)加速折旧。对精细化工企业受酸碱度高、强腐蚀的设备可以采取快速折旧的方法,提高企业的折旧率;对新开工的精细化工企业所购入的机器设备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的机器设备,五年内可享受每年20%的特别折旧率的政策。
(五)环境保护与治理。企业在更新改造环保设施或上环保治理项目时,环保部门应按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南平中心城市(包括延平区)精细化工企业在市本级进行的环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精细化工企业利用本企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作原料的,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综合利用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及时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额手续并足额退税到位。
(七)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比上年增长超过12%以上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0%,作为扶持精细化工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用地的地价补助。
(八)鼓励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允许精细化工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精细化工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返还地方的80%部分由企业先缴后返。
(十)稳定企业的用电正常。化工企业属于高危生产行业,用电要求比较高,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确保最低的用电负荷,限电或断电时要提前一天告知企业,以确保生产安全。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快速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三年。由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活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章 环境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切部门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逐步治理已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权利,有参与环境管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第七条 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应负整治的责任。
第八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开垦荒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现有的坡耕地及在坡地上开荒,应采取等高耕种、修筑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开荒耕种和从事其它影响水土保持的作业,已经开垦的,应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开荒、挖矿、采伐林木和从事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整治。
第九条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农田。使用污水灌溉,必须符合农灌水质标准。
第十条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防止森林面积减少。
加强对国务院、自治区划定的花坪、□(long)岗、大瑶山、猫儿山、大明山、海洋山等水源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未经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上述区域建立机构、修筑设施。
第十一条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破坏。从事海洋经济开发、造船、修船、拆船和船舶作业等活动,必须有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重点保护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海滨游览区。禁止在上述区域新建排污口或者倾倒废弃物。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十二条 保护内陆各种水域的水质。重点保护漓江、龙江、柳江、左江、右江、邕江、浔江、西江、南流江、榕湖、杉湖、南湖等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水域,防止水质污染。
保护城乡人畜饮用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区域内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禁止向防空洞、渗井、裂隙、溶洞、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有防止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处理排放有害物质的措施,并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益虫、益鸟、益兽。禁止捕猎、出售和贩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捕捉和出售青蛙、啄木鸟、猫头鹰、燕子和国家规定保护的其它益虫、益鸟;禁止破坏和出售国家规定保护的珍贵树种和珍稀植物。
保护水生生物。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其它灭绝性捕杀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保护城镇园林绿地、水面和其他自然景观,利用一切零散空地种树、种草、种花,扩大绿化面积。未经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林木、围塘填塘、毁坏绿地和山石等自然景观。
新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其小区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并报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上风向及居民区、疗养区、文化教育区、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各种工业炉窑和民用锅炉以及其它排烟装置,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排放的烟尘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加强城镇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各种震动大、噪声强的设备、场所和机动车辆必须安置防震、消声或者隔音装置,使其周围区域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有关噪声标准的规定。
城市市区内的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噪声规定标准的,应迁离市区或者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要限制使用时间,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噪声超标费。
基建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使用震动大、噪声强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不得在中午(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午或者夜间作业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项目时,必须将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计划,并在资金、物资上予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应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在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项目时,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
得投产使用。
对有污染环境而没有委托设计防止污染设施的工程,设计部门不得接受设计。
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倾倒垃圾必须到规定的地点。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废渣、垃圾。排放废水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的单位,应加强管理,进行工艺改革、技术革新和综合利用,使生产过程中减少或者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而无力利用的,应免费供应可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以废水、废气、废渣、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国家规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蓄、运输、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经营汞、砷、放射性制品、多氯联苯、联苯胺、滴滴涕、氰化物和其它剧毒、有害产品。
企业使用氰化物或者用混汞方法从事提纯黄金生产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黄金生产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者转嫁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
第二十六条 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污染物有改变的,应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所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
(三)统一组织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治理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机构或者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性测定,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为监测工作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 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无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的监测,按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规定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当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不服仲裁的,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裁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培养环境保护人才,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表扬、奖励:
(一)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宣传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综合利用、技术革新、防治污染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三)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救护有功或者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功的;
(五)其它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治理。
(一)不按规定倾倒和排放垃圾、废渣、废水、废气、油污以及其它废弃物的;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三)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闲置或者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将有害有毒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委托或者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人生产、转嫁污染危害的以及接受转嫁的;
(六)不按国家规定从事有严重污染生产项目的;
(七)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强行投产或者使用的;
(八)挪用防治污染经费和物资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缴纳排污费和噪声超标费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污染事故的;
(十一)对监督、检举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其它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行为的。
罚款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限期治理又未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加收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转产、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