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32:22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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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16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二、《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四、《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五、《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六、《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
  七、《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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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83]73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国家经委规定,同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主要指小纺织厂、小丝绸厂、小烟厂、小酒厂、小糖厂、小皮革厂、小油漆厂、小橡胶制品厂、小塑料厂、小皮毛厂、小肥皂厂、小骨胶厂、小造纸厂(手工业纸除外)等。
二、对需要减免工商所得税的企业,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经营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的照顾。新办企业,系指从无到有新组织起来的企业。对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季节性开工、搬迁、转产、合并,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
变企业名称的,都不得视为新办企业。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仅有微利,或借债办厂盈利后需要还帐者,视为“经营有困难”。
(二)对经营农产品初加工、小水电、小火电、开矿企业,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在税收上支持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的照顾。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减税最多不得超过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生产,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即正常年景粮食(包括经济作物)产量因灾减产五成以上的重灾队,可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减产三至五成的,可给予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减税最
多不得超过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免期限以接上新粮为限。
(四)革命老根据地和大厂、孟村回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减税额最多不得超过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老根据地的范围以省一九七九年划定的社队为准。
(五)除上述所列减免工商所得税项目以外的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
三、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我省的有关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的规定同国办发[1983]73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国办发[1983]73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有关国办发[1983]73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执行中的具体事项,由省税务局负责办理。



198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