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27:23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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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 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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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15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

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订《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按此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国家物资局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以便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附: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
一、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由物资部门逐步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工包料。
二、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委托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办法。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承包联合公司承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地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承包供应。
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招标承包。
三、承包的材料,包括统配、部管和地方材料配套供应。具体承包品种、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程承包公司要根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品种、数量或材料预算金额,按“国发〔1984〕123号”文件规定,与物资承包公司签订承包供应协议;凡暂时还未具备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或还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材料品种、数量的,可先按年度计划和订货货单承包。
五、属于计划分配的材料,由物资承包公司按计划组织订货供应。属于计划外市场采购的材料经协商可委托物资承包公司从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采购;也可以由工程承包公司自行采购。
六、各地物资承包公司按承包材料价款收取8‰承包业务费;如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承包办公室或承包公司一律仍按4‰收费。有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也可以按材料预算金额包干。业务费收入和包干节余,作为物资承包公司自有资金。
七、由于没有按协议或合同供应材料,影响施工,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由物资承包公司负责查明原因,承担责任。因工程承包公司的原因,要增加或变更供货,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承包公司承担责任。材料供应及时,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或降低费用而节余的工程款项或经济收益,物资承包公司应提留分成。
八、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承包公司提供可靠的材料计算依据和有关收、拨、耗、存信息;物资承包公司必须积极协助工程承包公司,加强材料调度,推行节约代用,防止积压浪费。
九、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各地区配套承包公司是联合经济组织,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拥有必要的资金、外汇和材料,组织承包协议的实施;也可以分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物资承包公司要在各级计委、经委、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生产、供应、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十、各级物资承包公司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惠州市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筹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惠州市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筹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省人大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确保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各级资金的足额落实和及时到位,按时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彻底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为我市建设经济强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解决我市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制定五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省专项补助,市、县、镇(乡)级政府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按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受益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各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投资,提出各级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配套、自筹资金承诺(责任)书。
  第五条 市级配套资金按“谁先落实配套、自筹资金,先支持谁”的原则进行配套,市级配套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继续实施议案工程的配套资金标准。市级资金配套标准为:按工程设计投资,一般地区配套30%,山区县配套10%。工程设计投资若超过市政府《关于办理省人大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情况报告》(惠府〔2002〕85号)和市政府《关于补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请示》(惠府〔2002〕132号)的计划投资,则以惠府〔2002〕85号和惠府〔2002〕132号文的计划投资为基数进行资金配套。
  (二)上五年实施议案计划未彻底除险工程的补助。为彻底解决我市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市政府从今年起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上五年计划中部分工程遗留的安全隐患处理和进行白蚁防治、修建管养房及配置防汛材料等。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五年计划未彻底除险的议案工程提出加固处理计划和自筹资金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提出补助计划给予补助。原则上按加固处理费用的30%~50%进行补助,并适当向山区县倾斜。
  第六条 县级配套资金和镇(乡)、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标准:
  按工程设计投资,县级配套资金一般地区应不少于30%,山区县应不少于10%。
  工程投资扣除省、市、县三级补助和配套资金的剩余部分,由镇(乡)和受益群众自筹解决。镇(乡)人民政府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具承诺足额筹集资金责任书,并提出自筹资金的落实措施。
  第七条 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的水利、财政部门应加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落实、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资金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落实省人大《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工作结束和省政府确定我市的任务完成后停止执行。本办法如与省人大、省政府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省人大、省政府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