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5:55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
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1998年1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对试验区内经省科委和协调指导小组核实批准的研制、开发、销售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如下税收上的优惠;
(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该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二)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省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该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两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三)依一、二项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实仍有困难,需要继续给予扶持的项目,经省税务局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四)减按15%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该单位总产值三分之一以上者,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暂免征营业税。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六)为鼓励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对试验区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对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标准的,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试验区内企、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征、免征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建筑税等款项,实行计税不征税的办法,用以建立企、事业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出口,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八)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所缴各项税款,以批准进入试验区前一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试验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销售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第三条 试验区在进出口方面享有如下优惠:
(一)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新技术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出口产品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实行二八分成。
(二)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对外贸易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给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
第四条 银行对试验区新技术企、事业单位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优先支持新技术开发。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银行也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建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第五条 简化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由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前景的区外企、事业单位,其商务和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
号文办理。
第六条 试验区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政策:
(一)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新技术企业中兼职,或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也可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
(二)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在职科技人员和国外专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为鼓励和支持科技、管理人员投入试验区工作,对批准迁入新天试验区的三线企业和其它投资性企业,免征贵阳市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七条 试验区实行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凡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在试验区开办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新技术企业,除比照实行国家有关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外,还享受试验区同等的优惠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必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
第九条 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加入试验区后,继续享受原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为促进试验区的开发建设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立法管理,由试验区协调指导小组根据试验区主要政策与国家科委有关规定,会同省科委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及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原则与认
定办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及承担问题,促进我省技术出口、人才培训及其它未尽事项的实施办法和单项规定,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对参与试验区开发、建设的区外机构,可实行一厂(所、院)两制,其在试验区内的机构或开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5日
从军方角度谈谈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孙可


[摘要] 众所周知,利用军队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其特殊性,其一就是开发商不可避免地要和军方打交道。做为一名曾经的军队律师,本文笔者从军方角度探讨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当注意的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找谁谈?二、如何谈?三、如何办手续?四、纠纷如何处理?旨在促成开发商和军方实现“双羸”。
[关键词]军地 房地产合作 军方角度

军队土地是军事用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主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军队土地作为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其产权归属于军队,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土地日益稀缺的今天,许多开发商虽然把目光投向了军用土地,但由于对军队情况不了解,不知道军方的“水”有多深,他们又在犹豫和观望,而不敢轻易下决心。那么,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做为一名曾经的军队律师,笔者试着从军方角度谈谈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找谁谈?
开发商如果对某军队用地有开发意向,并且有意与军方合作开发,应当找谁谈?
早在1992年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全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承办房地产开发事宜。”“严格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审批手续。凡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的,均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越权审批或不经批准擅自搞开发经营。凡开发利用军队房地产,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如涉及到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或妨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审批;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的,报中央军委审批。”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口的业务部门无疑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基层是营房股(团级)、营房科(师级),中层是营房部(军级)、房管局(军区),高层是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中央军委。但是,如果只是与房地产主管部门洽谈,很可能会走一大段弯路。
笔者以师级野战部队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师级野战部队一般有“司、政、后、装”四大机关,即: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装备部,营房科为师后勤部的一个部门,在业务上归军级营房部管理,在行政上归师后勤部管理。房地产开发属于重大事项,各级党委都非常重视,因此,在营房科首肯后,一般情况下须经后勤部党委会通过后才能上报上级房管部门,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须经师党委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才能向上申报审批。从纵向来看,要逐级经过师级、军级、军区各个关口,最后才能上报到总后勤部。
因此,开发商若有与军队进行合作开发的意向,首先要找军队房地产业务部门谈,除此之外,还要与后勤部领导充分沟通,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需要得到部队主要首长(如:师长、政委)的首肯和支持,缺一不可。
二、如何谈?
首先,需要掌握军方对于军队房地产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需求点。
一是从1998年起,在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已经叫停,因此,早已无法通过与军队合作兴办经济实体等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二是部队对于军队房改工作非常重视,各级都希望解决部队家属住房问题、解决离退休军队干部住房问题,并且充分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接轨,以加快干部住房建设步伐;三是对于有利于改善营区住用条件、提高营区环境质量、完善配套设施的项目,普遍执积极支持的态度;四是对国家、地方政府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通常会给予配合。
其次,军方对于合作方的诚意以及实力也会进行考察,同样不希望合作的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或者烂尾工程。
总之,军方对于军队房地产开发采取的是一种非常务实的态度,努力维护军方的利益。
因此,建议开发商充分考虑军方的需求点,以解决军队住房问题或者改善军队住用条件做为基点来提供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同时,应当充分展示自身在项目规划、资金保障、专业能力、开发经验等方面的实力,以消除军方的担忧和疑虑,为双方合作洽谈打下良好的基础。若能如此,合作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较小。
三、如何办手续?
利用军队空余土地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军用土地管理的现状。以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主要采取协议的方式,由于土地转让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后,原有的军队土地转让办法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衔接不够,利用军队空余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各地的操作中,因为法律政策的衔接问题也出现了一些低价转让军队空余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近年来,军用土地被侵占、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发生。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军用土地管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体制编制调整,一些营区、训练场地、农副业生产用地、库区林地等军用土地多次转隶,导致军用土地流失,引发土地纠纷;二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明,缺乏合法手续;三是军用土地被非法侵占;四是个别单位法律观念和军产意识不强,疏于管理,甚至违规出租转让军用土地。
为加强军用土地转为民用土地的转让管理,规范土地的转让行为,1993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曾联合发文对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的审批、出让程序和转让取得的土地收益金的分配进行规范。2007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要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必须走市场化配置的道路。2010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房地产权属集中管理,加强空余房地产集中储备,加强房地产集中调配利用。要严格房地产处置报批程序,兑换或转让房地产,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报总后勤部审批,军区级单位后勤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或接受地方政府划拨国有土地。同时,从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四总部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统一部署,结合军队实际在全军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对军队管理使用的各类土地、营房和附属设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登记,准确掌握了房地产资源的底数,土地确权率达到89.6%,领证率提高了近23%。这充分说明,导致军用土地流失的主要漏洞已经基本填补到位。
因此,今后利用军队空余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首先,土地必须已经纳入了当年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提出转让申请,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抄送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纳入当地的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第二,价高者得。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的土地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和转让方式等信息将会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或者是军队自行组织的公开转让活动,对出让地块进行报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接受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管。经依法取得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不再作为军事用地,由土地所在地方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转让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或者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纠纷如何处理?
在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往往在资金和开发经验方面具有优势,而军方在合同文本拟定、要求符合军方内部审批流程等方面会提出较为强势的要求,综合来看,双方的市场地位基本处于均势。可以预见的是,在军地房地产合作过程中,军地双方均会站在各自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发生纠纷,开发商处理的难度较大。
首先,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近年来,军队不断完善涉军维权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起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司法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军地协调的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涉军维权组织。据《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介绍,目前,全军共设法律顾问处268个,旅团级单位设法律咨询站1600多个,营连普遍设法律咨询组。全军共有军队律师1342名、法律咨询员2.5万名,并且呈快速上升趋势。因此,千万不能低估军队各级的法制观念和军队的维权实力。
其次,军队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笔者以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为例予以说明。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基本要求:一是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这是组织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转让工作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同时符合军队的政策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缺少法律支撑;二是军方能进能退。通过竞价,军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总部是否批准。受让方事前必须认同这一事实和约定;三是先交钱后给地。军地双方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预付不少于办理军队内部项目报批所需费用;总部批准、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付多少钱军方给多少地。由此看出,军方在此过程中不仅始终掌握着主动权,而且军队利益在法律地位上也有了保障。
第三,基于军民、军政关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一旦军队房地产合作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会慎重决定是否受理。若法院不予受理,则只能由各地军地双方行政领导和机关进行协调解决,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宽严不一;即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正判决,又会涉及到执行问题。尤其是军方败诉后的执行难度非常大,军队账户上的钱都是军响、军费,如何执行?
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对于开发商而言,诉讼风险非常大,建议以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由于军方人事变动频繁,开发商不宜久拖不决,而应当速战速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