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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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四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甘肃管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负责人组成。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三、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由兰州铁路局牵头负责;

  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3、及时组织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委负责。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
 
  1、指导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六)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负责。

  (二)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0份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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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杀研究
----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孔 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安全防范系, 浙江 杭州 310018)

【提 要】 罪犯自杀可以分为目的型、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三种类型。目的型和手段型与自杀结果的既未遂有明显的相关: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联,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联。影响罪犯既遂自杀率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犯罪类型、已服刑期、刑期;影响罪犯未遂自杀率的因素有:受刑经历、入狱前职业、文化程度、刑期。而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罪犯在入狱前职业、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年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
【关键词】 罪犯自杀;相关因素;社会整合


罪犯自杀率是反应刑罚执行效率、监管秩序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指标之一。 这是因为1.超出人们容忍限度之外的罪犯自杀率 迫使公众认为监狱环境恶劣、劳动改造手段过于严酷,这破坏了监狱当局和政府的声誉;2.增加了有类似遭遇的罪犯自杀的可能;3.如果我们漠视或放弃这些弱者的生命是一种不人道 。本研究的总体意图在于描述罪犯自杀现象,解释罪犯自杀的原因,揭示罪犯自杀的模式,为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罪犯自杀的方案提供事实材料和理论支持。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称的罪犯自杀是指:任何由罪犯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死亡。不包括“他杀性自杀”。“他杀性自杀”指当事人决心一死,但由于缺乏自杀的勇气或某种禁忌而不能亲自了结自己的生命,因此,故意挑衅激怒他人杀死自己或故意触犯刑律以求国家处决的自杀形式。实际上,因为“动机”的内隐性,对于这种复杂行为的真正动机,我们往往很难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鉴于此,本研究排除了“他杀性自杀”这种自杀形式。
笔者自2003年5月起在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支持下查阅了大量自杀罪犯的档案材料和文字记录,对部分监狱干警和自杀未遂罪犯就罪犯自杀问题进行了无结构访谈,并利用调查问卷收集到了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浙江省自杀既遂的全部35名罪犯的资料和部分自杀未遂者(56个个案)的资料。对所获数据全部录入计算机并利用SPSS for win.软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这些资料的主要采用了单变量描述,x2检验和详析模式分析方法。
二、调查结果
(一)自杀率(1/105)
浙江省1997年1月1日2003年8月31日的罪犯总自杀率、既遂自杀率 、未遂自杀率见图1:


近年来浙江省罪犯既遂自杀率呈现明显的线形下降趋势,这是监管环境改善、罪犯权利伸张和安全投入增加的直接体现与结果。而总自杀率和未遂自杀率均在上升的事实表明影响罪犯自杀的深层机制仍在运行,自杀也日益成为罪犯“抗改造” 的手段。
(二)自杀类型
根据自杀结果可以把罪犯自杀分为既遂和未遂,本调查显示的罪犯自杀既遂未遂比为: 1:1.6;根据自杀的动机可以分为:目的型(求死)、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以自杀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但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迫使自杀行动不能及时中止而导致的死亡)。两种类型的相关分析(N=91 =12.075 P=0.002)表明:在手段型自杀者中有82.9%未遂,只有17.1%既遂,而在既遂自杀者中有82.9%是目的型,只有17.1%是手段型。也就是说,自杀结果与罪犯自杀决意和监管防范均有关系。我们还可以做一个大致的判断:1.在既遂者中约有17%是手段失控型自杀;2.目的型自杀中约有47%因积极防范而未遂。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动机的内在性我们对有些罪犯自杀的真实动机并不能做出完全准确的认定,因此,“17%”“47%”只能是一个模糊的比例。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关,而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关。
(三)影响罪犯自杀的因素
表1 自杀罪犯与罪犯总体的差异比较 单位:%
2002年浙江省罪犯总体 自杀既遂罪犯(N=35) 自杀未遂罪犯(N=56)
性别 男 女 95.54.5 94.35.7 96.43.6
籍贯 浙江 非浙江 61.6 38.4 74.325.7 57.142.9
年龄 25岁以下 26-35 36-50 50岁以上 34.542.918.8 3.8 8.6*57.125.78.6 45.143.19.82.0
文化程度 大学 高中 初中/中专 小学 文盲 0.018.047.537.35.4 0***2.922.951.422.9 1.8***5.532.730.929.1
职业 农民 工人 个体 无业 其他 71.04.24.314.75.0 74.302.95.717.1 42.9***5.412.528.610.6
犯罪类型 杀人 伤害 强奸抢劫盗窃其它 3.27.34.924.430.230.0 25.7***5.78.6 8.6 25.7 25.7 5.48.91.814.339.3 30.3
受刑经历 初犯 再犯 85.614.4 73.7 26.3 46.7*** 53.3
刑期 5年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以上 37.027.718.55.011.2 25.7**31.42.95.734.3 30.4**23.212.58.925.0
注 :***p 景区申请商标,别再瞎忽悠

王瑜


  5月1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有篇报道:《旅游景区商标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报道表现出莫名的焦虑,担心景区的资源被抢注光了,而以前相关的报道不绝于耳。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还下发了《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景区为什么要申请商标?景区申请商标有什么用?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
  首先要说明商标有什么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作用,显然每个景区都是独特的,没有必要依靠商标来进行区别。商标还有载体功能,它能够将良好的信息承载下来。商标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外溢性,其承载的良好信息可以外溢到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领域。景区其特征都是美的,并且几乎只有秀美这一单一内涵,秀美这样的内涵是不能外溢到其他产品和服务上的,想想有哪个商品需要有秀美的诉求。各个景区之间的景色并不一样,但是景色秀美这个单一内涵的造成景区内涵的同质化,犯了商标的大忌——没有区别性。再者有名的景区很多都是县以上的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地域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不是县以上名称的知名度又比较小。内涵的同质化以及单一化,内涵没有外溢的东西需要商标来承载,唯一的只有名称的知名度,但是全国著名的不能用,知名小的又没有意义,因而景区的名称作为商标名称不是好的选择。
  商标确实具有巨大的价值,可是要知道,商标申请要费用,而且每十年要续展一次,续展也要费用,如果不能好好使用,不但没有价值,反而要支付费用维持,这将是个负资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要被撤销,景区怎么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请问景区生产什么?制造什么?加工什么?拣选?提供什么服务?都没有,事实上大部分景区是政府行政机构。当然每个景区都有旅游产品在经销,但这是景区在经销吗?既然景区没有从事任何需要商标的活动,那么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没有意义的注册,白白耗费了注册费。
  有人说景区可以特许这些经销商使用该商标啊?想想一些小的景区每年旅游产品的销量有多少?打上景区的商标,该产品能溢价多少?如果不能带来溢价,经销商凭什么接受特许?对于商标运营具有相当的难度,将一个景区的名称运作成一个知名的商标,然后再对外进行特许经营,这是理想化的运营模式。想一想到目前为止国内有哪个景区有这样的运营模式?唯一听到报道的只有少林寺,但是其运营的结果如何人们还在拭目以待。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景区名称申请为商标并没有太多现实的意义,既不能用,又无法进行运作,白白浪费注册费。显然要景区申请商标是瞎忽悠。由于对商标制度缺乏了解,相关盲目从众的忽悠随处可见,在此笔者呼吁,请先好好学习商标制度,别再胡乱忽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