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7:46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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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85号




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的请示》(苏环然〔2004〕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近年来,江苏省宝应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将有机食品发展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大举措,成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领导机构,编制了《宝应县有机产业发展规划》,并由县人大颁布实施;成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管理组织网络,组建了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制定了支持和保障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已建成4.6万亩有机食品基地,为宝应县农村经济和有机食品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局同意将江苏省宝应县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请你厅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推动。

  二、宝应县在荣获“国家生态示范区”称号后,应瞄准新的目标,不断深化生态示范建创活动。“生态县”是生态示范县的最终工作目标,要全面规划,明确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真抓实干,扎扎实实抓好推进工作。有机食品是生态产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示范基地,应扬长避短,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使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成为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推动力。

  三、宝应县应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为有机食品的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四、请宝应县人民政府按照《宝应县有机食品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有机食品基地发展方面的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强有机食品基地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好监督、考核和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我局将加强对宝应县相关工作的指导,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适时对宝应县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与验收,如符合规定、标准及要求,再正式予以命名。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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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09〕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先保后征,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账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及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各区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以及涉及土地补偿费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统筹资金来源为:

  (一)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2007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所征土地,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缴纳手续的,原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维持不变;未办理缴纳手续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组成:

  (一)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愿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补贴养老保险费。按参保时个人自愿缴费相应档次(含零缴费)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按2400元、3600元、4800元、6000元标准,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市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存储和管理,统一建账、核算,统筹运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土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征地通告发布前直接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土地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0元(工业用地20元),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在办理参保时即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补充解决,确保发放。

  第十四条 征地通告发布10日内,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 个人缴费数额(元) 养老金发放标准(元)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 补贴养老金 自缴个人 账户养老金 合计

  个人零缴费 160 20 180

  3600 160 30 30 220

  7200 160 40 60 260

  10800 160 50 90 300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参保时(下称参保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下称领取时),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20元(从统筹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补贴部分,下同)。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从划入的补贴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3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三)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4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四)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3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5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四个档次对应补贴标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不能再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2007年7月1日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60元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统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因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及相关资料,或者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而影响上级受理审批征地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2007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加强制度文化建设 着力提升审判效率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立足制度文化的价值导向作用,树立质效意识

  我们深知,制度文化来自于社会实践。而制度文化一旦构建,必将对人的价值观取向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我们紧紧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厚德崇业,尚法至公”为院训,加强政治学习、司法品行和廉政等制度的建设,突出抓好“三个强化”,牢固树立干警审判质效意识:一是强化干警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院长荐文、资深法官讲座,练兵竞赛、主题演讲、党团共建等活动,加深了全体干警对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思想保证。二是强化品行作风制度,制定《干警司法品行建设规划》,将干警品行、形象作风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范畴,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作风投诉,在全院大会实名、实况无条件通报并扣分。坚持一年一个品行建设主题,近四年来先后开展“规范司法礼仪”,程序、实体、形象“三公正”建设,“司法责任专项教育”,“司法公信提升年”,“审判质效体系推进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行为保证。三是强化廉政制度,我们被省法院命名为全省法院“法官廉政建设工程”首批示范单位,工作实践中,我们通过建立50余项制度,开展一档、二案、三会、四员、五书、六进”活动[1],全方位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形成廉政制度体系,实现了“零违纪”,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纪律保证。

  二、立足制度文化的约束规范作用,推进质效管理

  我们坚持把无形的价值理念与有形的制度载体结合起来,使法院制度文化在规范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上发挥最大作用。一方面,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制度认同。从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觉,是一个人民群众作为文化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此,我们坚持以干警为主体,全员参与制度修订,使制度的创设过程成为干警了解、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过程。目前,包含政务、审务、党务三大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度汇编》已成体系,其中考评细则历经3次调整完善,形成了6大管理项目、11个类别、52个子项目、近1000个节点的考核体系,涵盖了法院所有岗位、执法行为以及司法要求。通过落实公开检查、公开考核、公开比对、公开通报等规范管理措施,全院干警工作绩效状况一目了然,充分调动了干警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积极性,得到干警广泛认同。另一方面,以制度化为先导,着力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文化产品要多出精品,同样,执法办案也要多出精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从制定制度标准、规则入手,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一是打造精品卷宗。制定《卷宗评查标准》,设立评查点近400个,计分点从0.1分开始,对报结案件、发改案件、信访案件、督办案件100%评查。实行书面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比对评查,结果每月通报。近四年来评查案卷1.5万宗,目前满分卷宗非常普遍。二是打造精品庭审。制定三大诉讼《标准化庭审规则》,每年实行“一人两考”,即考核每一位法官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情况,自2008年开始,已考核庭审145场,在全市法院规范庭审评比中,我院参评数量、获奖档次和比例,始终位居全市首位。三是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制定裁判文书评查规则,实行常规评查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相结合,改革裁判文书,添加印有法徽的封皮,用附页注明裁判所适用法条内容,规范裁判文书行距、字距、字体、用印等,确保裁判文书在体例格式上完全统一,得到上级院肯定和推广。近四年来,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评比11个一等奖中,我们获得8个。

  三、立足制度文化的预期评价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制度文化具有预期评价作用,基于这一作用,可以预期判定审判质效的好坏。为此,我们着眼长远,充分利用这一作用,积极构建审判质效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内外互动,建立审判质效管理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保证,这是法院制度文化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我们坚持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理念,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审管办,专门管理案件质量指标、效率指数。同时,加强外部协同监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14名执法监督员。通过内外互动,相互协调,加强审判质效监督,保障阳光司法。二是正面引导,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激励机制。文化作为“软实力”,更多地体现在激励、引领上,我们针对审判管理更多的体现“管”、“考”、“罚”三大特征,加大“激励性管理”资源的投入,把审判质效作为评选先进、评价法官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近年有30人因审判质效突出得到提职晋级,实现“严管”和“激励”均衡。三是追责问效,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我们认为,属于文化范畴的制度文化虽然有“软”的一面,但制度和机制本身是刚性的,因而,我们从责任追究入手,建立了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制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错案分为三个等级15种情形,实行承办人、承办部门、监察室和审委会“四级”甄别制,结果在全院大会和局域网上公布。四年来,有8起案件被甄别为二类错案,6起案件被甄别为三类错案,22人次被绩效处罚。四是坚持主题,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服务机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包括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等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主题,为此,我们制定了《司法便民二十条》,开展预约立案、释法答疑、风险告知等一站式服务,近四年,办理诉讼保全、先于执行、诉前调解案件700余件,发出司法建议46项,采纳30项。今年我院又推出了《服务小微企业方案》,开展普法宣传、释法答疑、走访座谈等活动,快速稳妥审结涉小微企业案件200余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受到省市法院充分肯定。我们“审判质效体系建设经验”在鸡西日报、黑龙江法制报、人民法院报刊发,鸡西市委政法委、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做为典型经验推广。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为鸡冠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