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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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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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
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的职能。
  (二)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指导职能。
  (三)将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等职
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
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省人口和计划生
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和省级的
计生科研课题。
  (七)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各级服
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
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
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预、决算;管理、监督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九)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
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委机关文电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督办、保密保卫、外事接待
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
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基建和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负
责计划生育示范县、合格村的检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草案;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情况;
负责本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指导地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
访;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计划;拟订人口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负责
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计算机统计的开发应用;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
变动抽样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指导监督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负
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指导、协
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计划,
管理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独生子女病残儿的
鉴定标准;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常规》
的落实;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
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
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承办监察、纪检、机关党委、群团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
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
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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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x农信社贷字(2005)第1号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县xa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b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c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d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e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实施七年多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于2008年5月25日重新修订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完善了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下同)要进一步提高对市场准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水路运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规定》及本通知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本地经营者宣讲《规定》,要让广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熟悉《规定》,并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为便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定》,我部已将《规定》的全文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和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媒体登载,对《规定》的部分条文作了解释(见附件1),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规定》的培训工作,使负责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行政,严格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切实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就市场准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于2008年8月1日前受理的符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旧标准”)要求的申请,按旧标准办理。
  自2008年8月1日起,除此前已经我部同意筹建但尚未开业的企业可按旧标准办理开业外,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规定》生效前已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的个体经营者,允许其继续以个体形式经营该船舶。但该船舶强制报废或转让后,如要继续经营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达到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
  按照《规定》的要求,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对《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除运力规模要求外(运力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时间另行通知),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二)规范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和企业筹建管理。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确保向上级机关转报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申请受理人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比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尽可能缩短公文办理和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
  为便于申请人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工作,《规定》对企业筹建管理作出了规定。尚在筹建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满足《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筹建完毕,按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无需经过筹建过程,已满足《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按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三)切实做好经营资质评估。
  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对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组织全面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3,该评估报告要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文件)。负责评估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评估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并逐步增加行业协会等外单位人员参与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组织各市之间交叉参与评估。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经营资质动态监管
  《规定》强化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后的监管措施,建立了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和预警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市场准入与后续监管并重的理念,切实履行职责;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是经营资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工作的指导,保障《规定》要求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经营资质动态监管中的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严肃处理。
  《规定》明确了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的两种形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现有规定加强动态监管,继续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建立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考虑到累计记分周期等因素,预警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下半年对现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督促现有企业在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将本省(区、市)普查结果(汇总填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普查表》,见附件5)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水运司。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应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的情况,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汇总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报送(E-mail:sysgnc@mot.gov.cn)。
  四、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经营船舶和企业的行为
  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经营资质普查,对现有委托经营船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重点检查委托经营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向经营者讲明接受船舶挂靠的危害和相关法律责任,增强其拒绝船舶挂靠的自觉性。要按照原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对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查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为其接受的委托经营船舶办理营运手续。
  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接受委托经营船舶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企业负责委托经营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委托经营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是船舶委托经营的前提。对未在船舶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企业对委托经营船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合同,不得按照委托经营方式办理船舶有关营运手续;对未严格按船舶委托经营合同对接受委托经营船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提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注消该委托经营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对现有以委托经营方式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客船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要按照原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的要求,督促其在2008年年底前通过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实现公司化经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实际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制定企业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数量限制以及委托经营船舶与自有船舶的比例限制等标准,保障委托经营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