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19:46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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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及《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政发[2004]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健全;
2.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
织实施;
3.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是否按照《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公开;    
2.是否按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时编制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
3.是否按编制的公开目录内容向社会公开;
4.本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送市文件利用中心。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2.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2.是否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3.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
2.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考核结果为良好;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5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政务公开百分考核表》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普遍考核与重点考核、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民满意机关”评比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或工作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有关政府和部门表彰的,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措施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或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必要时,可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建议;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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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 申请法人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
2、验资证明、资信证明;
3、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
4、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名单和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5、场地使用证明。
第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资金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还必须提交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执照副本。
第五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符合注册登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权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
第七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保税区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其他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办变更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3、改变法定代表人;
4、改变企业类型;
5、改变经营范围;
6、改变注册资本;
7、改变经营期限;
8、企业合并、分立或转让。
申办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申请书以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证件。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符合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变更登记。
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终止,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1日
浅议检察权在基层检察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

斯琴巴依尔 任全辉


  县区及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承担着非常繁重的办案任务和上级院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落实的种种事务。当前,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乃是其中应有之义。那么,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亦应重新划分和设置,本文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对检察权在基层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提出构想,以期为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院机构改革规划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事实上,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单位,除法律规定只能由上级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基层检察院都有权行使。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基层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复查权等等。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
  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检察权配置呈现出一种平行配置的模式:在各个环节都配置了相应的检察权,各项权能互不隶属,行使各项检察权的检察官之间地位平等,各部门均可以平等地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划分和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有的甚至已成为检察事业发展的碍障,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主要表现为:
  其一,权能配置缺乏平衡性和连续性。由于检察权采用平行配置的模式,各项权能互不隶属,其最大缺陷就是导致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负责有余”,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足”。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集中统一的指挥和协调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整体监督效能的发挥,甚至出现各自为阵、监督脱节的现象。
  其二、检察权能划分不科学、不周密,缺乏整体规划性。在各业务部门检察权配置问题上,专项权能的划分表现出两种极端性。一方面出现了各项检察权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甚至多个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项检察权能,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权威性,如就侦查权而言,渎职侵权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集中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反贪部门,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分散于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领域检察权行使不到位的现象,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诉讼法中原则地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还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
  其三,检察权划分结构不合理。目前,检察业务部门的权能划分仍是按照诉讼环节和受案范围设置的,科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真正理顺,往往存在分工过细、环节过多和交叉重叠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权整体效能的发挥。在历次的检察机构改革中,行政部门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的比例过高的现象不容忽视。在人员配置不变的情况下,提升了党政和服务的功能之后,相对而言就削弱、降低了业务属性和司法职能。如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的检察院将之作为反贪局的内设科室,有的则将其并列于其他业务部门。机构设置上的这种混乱,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
  其四内设机构过多过滥,给基层院队伍和业务建设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力量分散,形不成战斗力。一般情况下,一个基层院的编制少的只有十几人,多的也不过百十人,因内设机构多,有的科室只有一、两个人,多的三、五个人。科室太小的最直接后果是: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任务时力量不足,闲时又无事可干,有的科室任务重,需要加班加点,而有的科室则无所事事。(2)职能交叉,重复劳动,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政研室的调研工作,政治处的宣传工作,办公室的信息工作,在基层院完全没有分开的必要,把信息材料分属三个部门,不仅造成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又容易引发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3)兵少将多,头重脚轻,助长官本位思想。机构多,科长、副科长,分管领导也随之增多,带“长”人员往往占编制数的一半还多,有的多达三分之二。一线干活的人少,二线发号施令的多。因设置有较多的带“长”位置,使一些能力、政绩平庸的干警比较容易登上“长”的职位,诱发人心对官位的热衷,更有甚者则走起了歪门斜道,败坏了检察队伍“官”风。
  以上问题,虽反映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层面上,但却从检察制度的整体上对检察权的发挥和检察官队伍建设构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当前推进检察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重新设置和划分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为此,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构想:
  (一)应统一规定基层院内设机构的规格。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说明了检法两院与同级人民政府是平行的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不能将两院等同为政府下属部门,应明确基层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单位,正职领导为副县级,副职领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统一为副科级规格。
  (二)应大规模的削减撤并基层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不应要求基层院内设机构与省、市院设置对应。本人认为,根据目前基层院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设置“四局三处一队”八个单位比较适宜。
  1、刑事检察局。该局承担目前侦查监督、公诉、监所三个业务科的工作任务。其理由是:侦查监督与公诉分设完全没有必要,对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分侦查、审查、审判三个环节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捕、诉分开进行内部制约。制约过多,重复劳动多,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对案件跟踪监督和侦查指导。另外两个科室的名称叫法也缺乏科学推敲,将两个同属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分别取名为侦查监督和公诉,不能涵盖其工作本质,在逻辑方面也存在错误,难道公诉科对侦查工作就不监督吗?公诉科对审判监督在名称上如何体现?基层院设置监所科完全没有必要,县区院一般只有一个看守所,有些区级院还没有看守所,对看守所的监督工作量很小,将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并入刑事检察中,设专人负责,有利于对个案从批捕环节到执行环节的跟踪监督,便于互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对有监狱驻地的县区,其监督职能可收归市级院派驻检察室监督。
  2、反贪污贿赂局。该局承担辖区内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人数多的基层院在反贪局内部可下设几个办案组,不应再设办案科。
  3、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该局承担辖区内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内部也没有设科的必要。
  4、控告申诉检察科。该局承担目前基层院的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任务。民行检察业务其实质也是办理申诉案件,基层院人员少,案件少,没有单独设科的必要。
  5、政工科。该处将目前基层院分设的纪检监察纳入其中,将宣传工作剥离出去。主要负责基层院政治、人事、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等工作。基层院人员少,一年甚至几年才会出一起违法违纪案事件,没有必要设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
  6、秘书科。该处承担目前基层院办公室、政研室和政治处的一部分工作。主要负责文秘、宣传、统计、档案、协调等工作。
  7、检察技术室。该处主要负责基层院计财、装备、基建、车辆、通信网络等后勤保障工作。基层院技术科应予取消,这是因为高难度的技术鉴定基层院做不了,因工作量小,也没有必要培养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门人才。如需要鉴定,基层院可到市院去做,对于原技术科承担的一般性拍照、录像等工作,业务科的人员完全有能力承担。对于通信网络工作,交给检察技术部门。
  8、法警队。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办案押解警戒工作。
  预防犯罪科应予取消。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工作,作为基层院打击惩治犯罪就是最好的预防,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共性或个性问题,需要堵漏建制或宣讲、宣传法律的,任务由各业务局承担。
  按照上述设想,基层院内部机构精简可达50%以上,内设机构带长职数可减少70%,分管副职也会相应减少。对富余的带“长”人员可通过提高职级的办法一次性解决。如此,基层院一线办案力量将会有较大加强,其干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会得到充分的提高,对全面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