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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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6〕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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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拟订鼓励发展、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墙体材料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本省列入国家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名单的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要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乡镇和农村延伸。到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建设部门制订的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应当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和强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十条 省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非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单位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为征收;在各市、县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凡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一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者押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和预算管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另行制订《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基金征收截止日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1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预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向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申报),经核实无误后,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或者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专项基金征收机构责令改正和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新建建筑物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资源等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免缴、减缴和缓缴专项基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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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医用防护用品是用于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资。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性。我部已于5月4日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采购合格防护用品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41号),要求医院购买、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防治非典保障部门统一调控。鉴于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直接关系到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安全和降低感染率,现就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使用达到标准的产品。医院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一次性防护服必须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口罩必须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但是,由于上述标准下发时间较短,有关生产企业准备不足等原因,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卫生部等六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在防治非典期间,医院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用途选用防护等级适宜的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使用达到检验及判定规则的防护用品。

二、规范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渠道。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医院应尽可能将医用防护用品作为专项采购,纳入当地防治非典保障组统一集中采购范围,或通过当地保障组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提出申请并纳入统一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医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其生产企业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医用防护用品应作为技术性专用物资纳入医院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管理。请将此通知转发至部属(管)医院。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检测依据: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4.1外观(4.1.1和4.1.2);

4.2结构(4.2.1和4.2.3);

4.4.1防水性(静水压);

4.4.4沾水等级;

4.5断裂强力;

4.7过滤效率。

结果判定:以上项目外观和结构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它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外观和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超过2项,其它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产品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医用防护口罩

检测依据: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测项目:

4.2外观;

4.3鼻夹;

4.4口罩带;

4.5过滤效率;

4.6气流阻力;

4.8表面抗湿性。

结果判定:4.2-4.6项中,产品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4.8项表面抗湿性判定:4.2-4.6项均为合格时,产品达到GB3级的,该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只达到GB1级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GB2级要求的,应在其小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产品应为一次性的医用手术口罩共同使用,则该产品可以判定合格。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10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绩效考评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信用环境建设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十堰市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评项目和考评依据
  (一)考评项目
  1、信用投放(60分)。包括通过贷款(含本外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保函五个渠道投放的信用量,主要考核信用总量余额、信用投放增量和信用投放增长比例三项指标。
  ⑴信用总量余额(5分)。以各考评对象年末信用总量余额排序,排序在第一位的计5分,排序每靠后一个位次减1分,排序在最后的得零分。
  ⑵信用投放增量(30分)。以各考评对象年初信用投放量为基数,按信用投放量季平均增量排序评分,排序在第一位的计30分,排序每靠后一个位次减2分,零增长或负增长不得分。
  ⑶信用投放增长比例(25分)。以考评对象上年度同期信用投放量为基数,按信用投放增量比例排序评分,排序在第一位的计25分,排序每靠后一个位次扣2分,零增长或负增长不得分。
  2、存贷比例(10分)。以各考评对象上年末存贷比例(各项贷款/各项存款)为基数,年末存贷比例与上年同期持平的计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计分5分;低于上年同期的,不计分。
  3、信用环境(30分)。主要考核"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和增长幅度、"信用乡镇"创建两项指标。
  (1)"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和增长幅度。主要考核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农发行。
  ①"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15分):"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贷款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计15分,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5分,达不到30%的不得分;
  ②"A级以上信用企业"增长幅度(15分):"A级以上信用企业"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计15分,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
  (2)"信用乡镇"创建。主要考核十堰市农村信用联社。
  "信用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达到70%,计10分(超过70%的,每增一个百分点计1分),达到80%,计20分(超过80%的,每增一个百分点计2分);达到85%计30分。
  4、对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考核主要全市各项金融指标的升降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对比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的考核是否被省政府评为"A级金融信用市"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考评依据
  1、各考评单位报送人民银行、银监局的各类报表及资料;
  2、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核报表;
  3、现场考评取得的报表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考评组织
  1、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的原则,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每年进行一次。
  2、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工作。日常考评由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年终现场考评由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派员参加,考评结果报送市政府审核;
  3、考评方式采取年中抽查和年末检查相结合,以年终现场检查为主;
  4、各被考评单位按季向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漏报、错报或报送不及时,影响工作进程的要酌情扣分,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取消考评资格。
  四、考评标准和奖励办法
  1、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设立专项奖励基金80万元,用于奖励在支持十堰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2、综合考评得分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若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各考核指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或在全省名列前茅可给予适当奖励,并将考评结果在年度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通报。
  3、全市各项指示上升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被省政府评为"A级金融信用市",分别按被考评单位的平均资金数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奖励。
  4、各单位获得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用于各单位相关领导的奖金原则上按获得奖金总额的50%安排。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