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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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函[2010]941号


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等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76号)精神,为建立现代化二手车流通体系,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流通,决定2010年在你省(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交易透明度,提升服务功能和品质,激发二手车流通活力,促进汽车消费。
  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进行升级改造,促进二手车交易量持续增长。
  二、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二手车交易大厅,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和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四)东部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1万台,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3000台,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五)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按时上报二手车交易、价格等信息统计报表。
  三、升级改造重点
  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附件1)的要求,重点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化和服务功能的升级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应包括车辆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二)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保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闭路监控系统及安全、消防报警系统等。
  (四)改造二手车交易大厅,完善相关设施,具备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
  为确保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所需交易、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已由商务部组织统一开发,将免费提供给二手车交易市场使用。
  对按本通知要求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1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请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提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同时须附加盖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公章的项目安排一览表(附件2)、承办企业提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附件3)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二)加强项目协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措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相关政策。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升级改造。及时跟踪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实施。请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见附件4),首次报送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做好项目验收和总结。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和总结。有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对未按要求建立并正常启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结束后,有关地市级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需明确验收是否合格),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符合要求(附件5)的验收报告和总结报商务部、财政部。
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等工作,严格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要指导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反映。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777928.doc
  2.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安排一览表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895994.doc
  3.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申请书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980352.doc
  4.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2002963.doc
  5. 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验收报告有关要求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2017863.doc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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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为了更好地了解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方面的情况,自一九八七年年度决算开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报送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时,除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说明有关情况外,还应补充或具体说明下列情况

一、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包括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借款在内的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以及其中由合营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向国外借款的数额。上述投资总额以及外方出资和企业国外借款,如在实际收到出资额或者借入国外借款时所使用的记帐汇率与合同中原来使用的汇率不同
,应按实际使用的记帐汇率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情况。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除了说明合营合同中规定的上述各项外币金额,还应说明各项外币金额按年末(或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的金额。
二、合营各方按合营合同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按合同规定实际借入的计入投资总额的款项,以及其中由合营外方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自国外实际借入的款项。采用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除了说明上述各种外币金额,还应说明各项外币金额按年末(或期末)汇率折
合人民币的金额。
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以及合营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已列明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的企业,也可不另行说明资本总额。但资本总额如为外币的,一般应按实际收到出资额时所使用的记帐
汇率相应折合人民币,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按年末(或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资本总额虽为人民币,因实际收到出资额时所使用的记帐汇率不同,造成实收资本的人民币数额与注册登记的人民币资本总额不一致的,应按相应调整后的人民币资本总额反映,并说明调整
情况。
四、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企业按我国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五、企业本年因进口材料物资、设备等实际交纳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已说明“本年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企业,也可不补充说明此项情况。
六、企业本年因其他业务收入而实际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应与销售(营业)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分别说明。
七、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年实际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八、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年实际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
九、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年实际交纳的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补贴,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应交但截止本年末尚未交纳的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补贴。
十、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并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等)和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以及其中属于发放给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奖金总额。但年度成本费用报表中已注明全年工
资总额以及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可只说明奖金总额的发放情况。中方职工工资、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物价补贴由企业以劳务费的形式在成本费用中统一列支并向合营企业中方统一支付的企业,可只具体说明中方职工劳务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实际发放给外方职工的工资总额以
及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的发放情况。
十一、企业本年按各月月末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计算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以及年末中方职工人数。但年度成本费用报表中已注明年末职工人数及中方职工人数的企业,也可不补充说明该项情况。
十二、因企业本年自行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其他方式出口和对外销售服务以及本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取得的外汇收入,因企业本年进口生产料件、支付外方人员工资、外事经费、支付借款利息和分配利润发生的外汇支出,应在说明企业本年外汇收支和平衡情况时统一按万美元为单位另
行说明,如企业的上述外汇收支为其他外币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折合为美元。上述外汇收支上年相抵后的余额以及该项全额加减本年上述外汇收支后的余额,也应分别具体说明。
上述需要补充或具体说明的情况中,第一、二、三项情况和六月底企业职工人数以及其中中方职工人数,在报送第二季度的会计报表时,也应按本通知中有关要求予以说明。



1987年12月4日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新建火葬设施和
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
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区)确定。未列为推行火葬的地区而已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坚持火葬的好风尚,继续推行火葬。
今后视新建殡仪馆的情况另行划定新增推行火葬的区域。
第四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自然村寨聚居情况,以一个或数个村寨为单位,划出距水源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定人负责。禁止乱葬。
第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责成坟主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对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者,应没收其所得经济收入;出租、转让、买卖的墓
地或墓穴为耕地者,还应责成迁出或就地深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生产(经外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出口产品的除外)、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在其它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者应没收或罚款,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
第七条 要加强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丧事简办的宣传,教育取缔丧葬迷信活动。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的活动列为村(街)规民约的内容之一,共同遵守。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干扰殡葬改革,不准为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为办丧事而兴师动众、铺张浪费、停工停产。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三米以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迁移或平毁的措施,由主管上述区域
的有关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条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因其办丧事造成生活困难而给予福利补助。在火葬区禁止为搞土葬者提供交通工具进行土葬,交通监理部门对此要认真监督和加强管理。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办
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给人民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特区、区)应成立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随时掌握殡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各殡葬事业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
⒎奖闳褐诘哪康某龇ⅲ┐笠滴裣钅浚纳乒ぷ魈跫μ岣叻裰柿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