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切实保障测绘事业,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六县,下同)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和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施测的基础测绘项目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转换成一套1954北京坐标系和1956黄海高程系统成果,以利于与原有基础测绘成果衔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基础测绘(含更新和修补测项目)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等和一、二级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导线网,三、四等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 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 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基础测绘规划,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对局部区域现状发生较大变化的,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应采取修补测进行局部更新。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第十五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接收部门或保管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房产测绘成果和质量评定按房产测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监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监督活动时须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市、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使用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基础科学研究、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常德籍注册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奖励标准。参加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100000元,银牌奖励50000元,铜牌奖励3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60000元、30000元、2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二)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参加亚运会、全国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30000元,铜牌奖励2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全省运动会奖励标准
1.单人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2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100元。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2.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4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400元。教练员按金牌、银牌、铜牌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1500元。
3.代表团工作人员按代表团实际得牌得分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
4.区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20000元;市体育运动学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0元;其它参赛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每超一枚金牌奖励1万元,每超一分奖励200元。
第四条 行政奖励
培训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奖励
(一)记二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3枚以上(含3枚)金牌;
(二)记三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2枚金牌。
(三)嘉奖: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1枚金牌。
(四)对特别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申报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对在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由共青团、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给单位的输送奖金和竞赛奖金只能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分发给个人。
第七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市体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