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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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金融机构:
  
  《绍兴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八日



绍兴市市级银行业

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
  
  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级。
  
  二、基本考核奖励
  
  (一) 奖金计算依据
  
  1、新增贷款总量
  
  (1)市本级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对市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市区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2)市本级签发的商业汇票、信用证,分别按新增签发的商业汇票、新增信用证的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2、引入市外信贷资金
  
  (1)引入邮政储汇总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证券公司总部等筹集的社会资金,上级行直贷、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和资产转让等,均按当年引入总量的万分之三计奖;
  
  (2)转贴现、再贴现、中小金融机构及支农再贷款,均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3、引导住房消费
  
  对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新增额高于市本级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按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4、政策性银行资金
  
  (1)粮油棉收购、调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均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2)中央财政挂账贴息,按当年实补额的百分之一计奖;
  
  (3)保证绍兴市粮食安全的资金供应,年终奖励5万元。
  
  5、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奖金额,按前四项奖金总额的10%计奖。
  
  (二)奖励拨付
  
  1、各商业银行的奖励资金50%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
  
  2、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及政策性银行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全额拨付,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奖励资金按行政人员比例进行分配。
  
  3、各奖励对象自理部分奖金,允许列入成本。
  
  三、竞赛活动
  
  实行基本考核奖励的同时,市政府决定在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间开展信贷投入竞赛活动,设置具体奖项对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见附件),并根据得分高低评出“信贷支持经济发展”工作金、银、铜奖各1名,分别给予其正行长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副行长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年终市级各银行机构按照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银行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计算出市级各银行机构本级信贷投入的基本考核奖金,评出信贷投入竞赛结果,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奖金,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分配。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信贷投入竞赛活动考核评分表


项  目 基本分 加、减分标准
新增贷款月均余额
35 以该行前三年新增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达到基数的得基本分,每超、减1亿元,分别±0.5分
新增存贷比 15 月均新增存贷比达到70%的得基本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引入社会资金、上级行直贷、联贷资金、横向贷款 5 无余额得0分,达到上年余额数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000万元,分别±0.5分
资产转让、转贴现(转出) 5 无发生额得0分,达到上年转出数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000万元,分别±0.5分
商业汇票 20 月均余额与上年持平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000万元,分别±0.5分
信用证 10 无发生额得0分,月均余额与上年持平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000万元,分别±0.5分
执行信贷政策 5 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货币信贷工作得分位列最前和最后三名的,分别加、减2分、1分和0.5分
严格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5 建立案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严格内部管理,规范信贷操作流程。因内部管理不善、违规经营,导致出现信贷风险的,酌情扣1至5分
合计 100


  说明:1、每个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即单项减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
  
     2、设置单项最高加分上限,每个项目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50%;
  
     3、项目发生加减分情况,如为加分,不足标准的部分不加分;如为减分,不足标准部分视同达到标准减分;
  
     4、未开办信用证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证”项目基本分为0分,基本分10分调至“新增贷款月均余额”栏,其调整后的“新增贷款月均余额” 基本分为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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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已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协、市社科联负责重庆市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科普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主要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传媒基地、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等三类。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以及针对全市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主要包括: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

(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综合性科技场馆、专题性科技场馆以及具备科普功能的其他类型场馆。

1.综合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多主题科技活动场所。

2.专题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单一主题科技活动场所。

3.其他类型场馆,是指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内容的博物馆,并拥有科普功能的活动场所。

(二)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重要内容,具备科普功能,依托科研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类、向公众开放的科技资源类、科普培训类等。

1.旅游景区(点)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已经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的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并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

2.向公众开放的科技资源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本单位所拥有的研发、生产、展示、教学的设施和场所等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各类社会机构。

3.科普培训教育基地,是指以各类科技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以青少年为主要受众,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的科普场所。如各类大中小学、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中心、青少年科学站等。

第六条 科普传媒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举办科普活动、解读科技政策等,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

第七条 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

第八条 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满足其从事科普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五)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六)定期在周边地区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大型科普活动,并将支持和承担大型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6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5.科普培训类基地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在5人以上,从事科普培训取得一定成效。

(二)科普传媒基地。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在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有固定经费投入科普产品研究开发,自主完成的科普研发项目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 创建和认定



第十条 鼓励多个部门、区县(自治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可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五)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

(六)科技型企业、创意类企业。

(七)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养示范场。

(八)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十二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牵头实施,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工作,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协、市社科联组织重庆市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评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公示期间,对被认定的重庆市科普基地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提出。市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重庆市科普基地,将授予“重庆市科普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2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普基地实行“以奖代补”制度,根据每个基地每年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项目研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享受国家、市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并优先承担全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

第二十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建设采取隶属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达标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市科委牵头每两年对重庆市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庆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好转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3.1%和25.4%,其中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28.6%和29.3%,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发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70人,同比增加3起、51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从2010年2月下旬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摸清地下矿山底数。全面摸清各地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2.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把发动职工群众和组织专家队伍、精干力量结合起来,对所有地下矿山逐一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彻底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登记建档。

3.深化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5.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5.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6.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7.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0.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增加相关检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1.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2.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组织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各地区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由各地下矿山企业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3.督促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地下矿山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重点督查。

4.总结深化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大检查成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要认识到,这项工作是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把大检查工作和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行政许可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同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3.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各地各单位要以此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大检查的执行力。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各地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5.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见附件)每两个月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0/0210/84917/files_founder_1663727319/24624911.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