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13:22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3号


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七项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

  为使市民防指挥部组织领导市民防工作职能的全面履行,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特制定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  章制度。包括:

  1.盘锦市民防指挥部工作制度

  2.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定

  3.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

  4.盘锦市民防应急值班制度

  5.盘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制度

  6.盘锦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7.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8.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9.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10.盘锦市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工作制度

为履行市民防指挥部的工作职责,保证盘锦市民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民防指挥部是全市防空袭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盘锦军分区组织指挥全市防空袭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工作。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沈阳军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防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达落实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等。

  第三条 研究讨论全市民防应急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强民防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解决民防应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制定民防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制定防空作战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并按预案抓好落实,检查、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检查、指导各分指挥机构的建设,构建科学的组织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民防指挥部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 编制全市救援力量、通信保障的建设方案,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八条 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民防应急工作,负责民防应急工作的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民防指挥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应急方案,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条 实行民防指挥部例会制度。民防指挥部会议由民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民防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出民防应急工作的专家意见。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布置民防应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民防指挥部工作制度,可对照上述内容由县、区民防指挥部制定,并报市民防指挥部备案。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制度,促进专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民防发展战略、研讨民防发展途径等重点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速民防事业进程,推动民防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根据民防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市民防指挥部按不同灾种和专业领域组建专委会。各专委会成员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民防指挥部为专委会主管单位。

  第六条 专委会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全市民防建设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民防事业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重大灾种灾情的紧急救援和相关的后期处理;承担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不定期的分析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规律及危害,适时提出预防和应急对策。

  第八条 参与审议、评估县(区)民防指挥部及市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的应急预案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 组织编发《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反映专委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工作建议,沟通专委会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通报市民防指挥部领导对专委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主办。

  第十条 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及民防建设的工作历史,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专委会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一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每项工作都应该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召开主任委员碰头会、专委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委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委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委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委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市民防办决定发送范围等印发事宜。

  第十六条 聘用的专委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民防事业建设服务,获得过相应的项目奖和科技进步奖;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成员的聘用应经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县(区)民防指挥部书面推荐,由市民防办审查后报市民防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市民防办负责对相应的专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委会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专委会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委会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机制;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专委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市民防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络,使指挥部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防工作的有关精神,使指挥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成员单位落实民防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负责本系统应急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科级干部兼任。

  第二条 联络员须按市民防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指挥部成员和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报告指挥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和市民防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间民防信息的传递反馈。

  第四条 联络员应掌握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救援力量等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的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和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第五条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民防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登记、分发,催办和送交存档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单位市民防指挥部成员交办的有关民防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联络员按时参加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盘锦市民防应急值班制度

为了规范应急值班秩序,及时有效受理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设立民防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具备指挥调度(值班室)和指挥保障功能。各分指挥部设置应急值班室,值班室必须设有电话、传真、微机等值班设施和必要的休息设施。各救援力量应设有固定的值班电话。

  第二条 各值班系统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的值班制度和值班员职责。

  第三条 各值班系统应有专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应有值班领导1人,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值班员1至2人,负责具体的值班勤务,值班车辆一台。

  第四条 值班领导必须熟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和方法,能及时正确处置紧急情况。值班领导应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五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员职责。熟悉接处警程序和有关规定,熟练使用值班设施和器材,把握好“接、报、传、跟”四个环节。

  接,就是接警。要问清事件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事件种类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度,现场处置情况,请求救援的事项等。

  报,就是报告。值班员接警后,要首先向值班领导报告,然后按照值班领导的指令报告有关值班室,通知相关应急工作人员。
传,就是传达领导的指令。值班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将领导的命令、指示传达给指定的对象。

  跟,就是跟踪检查命令、指示执行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及时向指挥员报告。

  第六条 值班员必须及时、准确、详细、清晰地填写值班日记和有关报表。

  第七条 值班员必须爱护值班室设施设备和物品,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和环境整洁,不准在值班室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保持室内肃静。

  第八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交班的主要内容是:接警、处警情况;待办事宜;文件资料、值班记录;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

  第九条 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漏岗,错报漏报等,给应急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盘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整合各部门、各单位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建的第一响应队伍(特勤队伍)、民防专业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县以上民防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建立第一响应队伍。第一响应队伍是防空和应突的突击力量,必须达到人员专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救援有效的要求。

  第一响应队伍的组织建设,由组建部门和单位提出计划,经市民防指挥部批准后由组建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队伍人数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和本行业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现有专业人员人数酌情确定,组成人员可以是本部门、本单位民防专业队伍中的专业人员。

  第一响应队伍的训练工作由组建单位组织,主要是以岗位培训为主,通过工作实践提高队员的应急技能,以集中训练为辅,通过有组织的训练提高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一响应队伍日常工作的装备器材应满足应急救援的需求。

  第四条 县以上民防指挥部应当根据民防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民防专业队伍。民防专业队伍是群众防空和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平时,参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任务;战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规定人防专业队的任务。

  民防专业队伍的组织建设,由组建部门和单位提出计划,经市民防指挥部批准后由组建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队伍人数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和本行业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确定。民防专业队的编成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技术性强的专业队伍,可按系统、行业进行编组,其它专业队伍,可按行政区进行编组。

  民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工作由组建单位组织。采取在职训练为主,结合适当的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练,每年可结合生产、工作有目的地安排五至十天专业训练。干部应重点进行组织指挥业务训练。

  民防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就是这些单位平时进行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器材。民防、军事部门负责提供一些非生产性的专用设备、器材。

  第五条 社区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组织的,居民自愿参加的基层群众性防灾救援组织,主要担负民防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社区联防和居民自救互救、支援联合救援行动等任务。

  社区志愿者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社区负责管理。社区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和支援力量,队伍组成由社区根据防灾救援的实际需要确定。志愿者队伍中可设应急宣传员、消防监督员、治安协理员、防疫监督员、医疗救护员、燃气抢修联络员、电力抢修联络员、自来水抢修联络员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工作方式、联系方式和一般要求。街道或社区可设志愿者工作站,组织志愿者活动,对志愿者实施管理。志愿者活动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

  第六条 民防指挥部有权指挥调动本级政府辖区内所有救援队伍。

  第七条 各救援队伍必须设有值班电话,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八条 各种救援队伍按要求参加民防指挥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救援演习,不断提高协同行动能力。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组建、训练救援队伍和不服从指挥调动的有关部门、单位、队伍的责任人和队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预案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民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由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审议、论证,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商请同级军事部门同意后实施。应急专项预案由民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大中型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由相关的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审议、论证,经民防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 民防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有分管领导、具体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保管。

  第三条 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由基本案和若干行动案与保障计划组成。基本案是整个预案的总纲,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灾情总体判断、指挥体制、预测预警体系、应急响应程序、救援队伍建设与使用后期处置措施等。行动案是针对具体灾情采取对策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灾情详细判断、应急具体对策和现场指挥所开设方案等。保障计划是保障行动案落实的方案,包括指挥场所的保障、信息保障、通信保障、工程保障、装备器材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四条 各类预案原则上每5年作一次全面、较大的修改,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行动案和保障计划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补充的预案适时报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保证发生突事件时,能正确处置各种情况,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

  第六条 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预案编制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实现预案资源共享。各部门之间可自行组织预案工作交流,相互熟悉预案,保证应急联动,相互配合支援。

  第七条 各类预案应实行计算机管理,有条件的部门应编制有关应用管理软件,实现预案调阅、修改、图形标绘、态势演播和相关信息查询等功能,不断提高预案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各类预案的涉密内容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利用互联网传输,严防丢失泄密。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程序和方法,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严格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准确,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应急信息和公众信息。

  日常信息:是指预防和应急准备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防灾减灾规划计划,组织机构,指挥通信设施、设备、网络,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器材、物资,赈灾物资储备,预警监测网络,防护建设,重点目标和要害部位防护,专业知识,学术研究,工作经验,建议、意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等。

  应急信息:是指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种类、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危害因素、范围,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善后处理,事件调查,责任追究,恢复重建,人力、物力、财力、使用情况等。
公众信息:是指非涉密的、可在全社会交流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渔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边境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日常信息报告。实行日报、周报、月报和年报制度。日报、周报预测、监测、预警动态信息;月报综合信息;年报计划、总结信息。月报在下月5日前上报,年报在下一年1月5日前上报。
报告程序: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报告。

  信息报告方式:(1)人工专递;(2)有线传真;(3)无线数传;(4)网络传输。

  第四条 应急信息报告,实行速报制度。主报告程序:

  发生Ⅳ级预警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警后,5分钟内向事件发生地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分警,7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通报。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30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发生Ⅲ级预警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5分钟内分警到市有关分指挥部,7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通报情况。市有关分指挥部30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市分指挥机构10分钟内向省相关分指挥机构报告。市民防指挥部15分钟内向省应突总指挥部报告。

  发生Ⅱ级和Ⅰ级预警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3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分警,5分钟内向各相关分指挥部通报,7分钟内向省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市民防指挥部7分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各相关分指挥部10分钟内向省分指挥部报告。

  辅助报告程序,按照专业归口管理原则,逐级报告,一级预警事件信息可越级报告。

  第五条 公众信息报告,实行公众化多渠道、经常性报告方式,鼓励公民通过多种载体报告信息。

  第六条 市民防指挥部按照省应突总指挥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计算机网、指挥通信网、综合数据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规划,数据格式、技术体制和应用平台,保证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部门,应向市民防指挥中心传送实时图像监控信息。

  第七条 机密以上信息报告,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符合保密规定。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为使公众及时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预防和救护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是指政府和社会公布必须获知的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服务行为。发布的信息包括可向社会公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民防指挥部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灾种单一不能引起公民恐慌和社会骚乱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危害因素复杂,危害程度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发布申请,经市民防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申请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易于引起公民恐慌和社会骚乱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经民防指挥部审批后发布。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信息,为公民及时采取预防和防护措施提供服务。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使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民防应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各自职能,依法行政,依法防救,保证盘锦市民防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市民防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请市人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或由市人大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条 联合执法检查的具体安排,由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民防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联合执法检查的内容

  1、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将民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民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情况。

  3、市民防指挥部及其所属各分指挥机构指挥体系,指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4、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5、各部门依法履行民防职责情况。

  6、各部门、各重点目标单位编制、落实民防应急预案情况。

  7、各部门、各重点目标单位民防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8、应急和值班执勤情况。

  第四条 联合执法检查一般情况下,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盘锦市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为加强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各种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防应急装备、器材,是指担负救援任务或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用于指挥、救援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包括:专用通信工具,计算机设施(含软件),专用指挥车、通信车、救援车,各类特种车,专用救援工具、仪表等。

  第二条 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种类、数量由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任务的分工确定。各部门单位专用的救援装备、器材,按现行体制由各部门组织购置。系统设备、设施,由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统一或分别实施。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设立装备器材库,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登统计、出入库制度。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定用途、定存放地点、定人员、定责任、定应急抢修措施。

  第四条 民防应急装备、器材要按技术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遇有应急情况要做到能及时开通和现场使用。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损坏、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和泄露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资源信息。

  第六条 因人为造成民防应急装备、器材损失、丢失和泄密,并对指挥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二审发回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撤销原审裁判,而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是贯彻两审终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更是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级监督的一种方式,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因其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存在着诸多瑕疵而倍受争议。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也凸显出来了。为此,本文对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相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立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一些对策,以期纠正二审发回重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错误。

  一、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将案件发回该一审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

  民诉法设置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了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度,第一审诉讼活动结束以后,因法定事由而开始的第二诉讼程序具有特定的审判监督功能。发回重审制度就是这种审判监督功能的具体体现其功能在于纠正错误、监督程序和救济权利。纠正错误是发回重审的初始功能,通过纠错确保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和程序进行过程的公正,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审发回重审是为了追求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即:公正与效率。二审发回重审在价值取向上,公正与效率的天平明显向前者倾斜。换言之,当因某种瑕疵而使神圣的公正受到玷污或者有这种危险之虞时,效率应当让位于公正,公正价值的实现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效率的牺牲是没有限度的,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随着诉讼爆炸的日益加剧,如果对发回重审的口子放得过宽,那么过多的发回重审不仅使低审级法院更加不堪重负,而且由于发回重审在某种程度上对原审法院的否定,使得司法权威也难免受到不利影响。除此,因发回重审导致诉讼的过度拖延,往往使当事人更加深陷诉讼的囹圄之中,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司法的信心逐渐消减。①因此,现代法治国家虽然都在民事司法中规定了发回重审的裁判方式,但也都不约而同地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公正与效率的协调贯穿于发回重审的产生、设置和运作之中,目的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三、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回重审的标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发回重审呈现随意性与扩大化的倾向。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与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相矛盾。长期以来,我国的审判活动一直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基本的司法原则,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地发现、挖掘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谋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实际上,这个标准有悖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司法要求。②而且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标准发回重审,因该项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对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完全由二审法官自由裁量,很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不少第二审法院动辄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甚至反复以此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很多二审法院对于既可直接改判也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发回重审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发回重审后问题也很难得以解决,诉讼效率和诉讼效果都受到影响。③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标准模糊,二审法官往往凭借个人的理解和推断即可套用以上条款裁定发回重审,在适用时有十足的弹性。而且第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而发回重审的,没有发回次数上的限制。

  2、发回重审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司法公正。

  公开的发回重审裁定书记载简略,裁定书中发回重审的理由多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空泛的套话,对发回重审的真正理由不作详细说明,使当事人无法了解二审法院的处理根据,极易给外界留下法院暗箱操作的口实,④客观上也不利于法官审慎采取发回重审措施。而在法院内部使用的发回重审函中,往往阐明了要收集哪些证据、查清哪些事实,还包括怎样适用法律,甚至是如何裁判等等,对当事人而言有违程序公正。而且,过分具体、细致的发回重审函 会超出审判指导的合理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

  3、发回重审制度诉讼周期过度延长,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未体现诉讼效率。

  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所需的时间一般是15个月(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发回重审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和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达到21个月,甚至更长。如此漫长的诉讼之路,不仅花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牺牲诉讼效率。⑤因诉讼周期过长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造成当事人私人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稳定。

  4、发回重审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体,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与运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第二审法院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还是决定由本院依法改判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放弃审级利益,要求第二审法院改判的话,就没有必要发回重审了。⑥现行的发回重审制度中,上诉案件是否发回重审,由第二审法院决定,根本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当事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四、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1、重新确立发回重审的标准,可以将发回重审的案件分为法定的发回重审和裁量的发回重审,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法定的发回重审的案件。

  如前所述,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呈现随意性和扩大化的倾向,有必要以列举的方式列明哪些案件发回重审,即法定的发回重审,可以借鉴德国民事二审法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结合我国的民诉法,法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应当包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判决;对代理人为诉讼行为欠缺必要授权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一审判决未审理、判决的诉讼请求部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离且调解不成;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⑦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二)项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规定的“新证据”,尽管可能使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但我们认为“新证据”不能成为发回重审的理由。因为新的证据的出现均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及的范围,无论对于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来说,都是无可奈何的。既然一审这个新证据没有出现,只能说明新证据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缺失或者他所述理由不能足以使法官信服应行调查之举,那么对于一个具有“期间”限制的案件来说,我们不能等待他具备完备的举证能力或者“撞大运”使法官信服了,再将案件发回去重新审一次,因为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不公的。

  2、改革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制作,逐步取消“内部函”。

  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仅是对发回重审理由作很简略的阐述,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概括性的语言。笔者认为要在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具体指出原判决的错误之处,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要予以列明,以加强对案件重审的指导。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把发回重审的理由和具体要求在发回重审内部函中写明,但这对于重审法院和当事人均没有约束力,从而导致二审法院通过发回重审制度对一审的审级监督和审判指导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因此,除特殊情况外,二审法院应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具体说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和要求,而不应向原审法院另行附函说明。上级法院这种上级对下级法院的“内部函”属于内部“秘密”,秘而不宣,是对外不公开的,案件当事人无法知悉。而且这种“内部函”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一审法官没有约束力。这种作法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要求。而且,对发回重审理由的神秘化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想象空间,由于当事人不了解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容易造成重审案件的再次上诉。为此,应当将二审发回重审的事实和理由在规定书中写明,这样既有利于二审法院指导一审法院裁判,又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防止二审结果因人而异,也使发回重审事由处于公开监督状态,避免司法以外的因素对二审的不当影响。

  3、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审理周期的管理。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特制定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就其委托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遇有重大问题,乙方及其相关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解决。
第三条 乙方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须商甲方同意后下发其所属执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四条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乙方应尽快转发所属代理经办行,借款合同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
第五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于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的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未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经办行应立即以特种转账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账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遇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合同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七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严格按委托贷款基金种类全额发放相应贷款。除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甲方委托收回委托贷款基金外,乙方代理经办行无权调减委托贷款基金。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乙方相关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对贷款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予以协助,或承担部分工作。
第九条 为便于乙方代理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甲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货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借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代理经办行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并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十三条 甲方计划内贷款资金供应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筹措周转性资金。乙方对其代理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将根据其信贷计划,提供临时性搭桥贷款,待甲方资金到位后再冲还乙方垫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的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在其代理的基建项目建设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信贷计划内,对代理的基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代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财务总体分析等,每季后20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第四季度以年度总体分析和未来预测为主要内容,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乙方和甲方。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3个月前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附式二),及时送交借款单位和乙方代理经办行。乙方代理经办行根据甲方催收贷款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并于贷款到期前20天向甲
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式三)。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将收到的贷款本息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的存款账户,并按月向甲方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附式四),按季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利息回收季报表”(附式五)。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本金由乙方代理经办行转入逾期贷款户核算,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代理甲方与借款单位进行委托贷款年终决算签证,并做好其他有关甲方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下列会计报表。
(一)每旬后7日内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附式六)。
(二)每月15日内报送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附式七)。
(三)每年3月15日内报送上年“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附式八)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附式九)。
(四)代理大中型项目的乙方经办行应向甲方提交委托贷款转存凭证、委托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部分代理经办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汇拨、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在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两个工作日仍未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或收取委托贷款本息两个工作日仍未上划的,甲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书、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甲方将有关情况通报乙方总行,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以前规定与补充协议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中国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997年4月8日

附式: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

编报分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 年 计 划 | 年 资 金 到 位 | |
| |-------------------|-------------------| 年 |
| | 开发银行贷款 | 配套资金 | 开发银行贷款 | 配套资金 | |
| 贷款项目名称 |----------|--------|----------|--------| 投 资 |
| | | | | |自有| | | | | |自有| | |
| |小计|硬贷款|软贷款|小计| |其他|小计|硬贷款|软贷款|小计| |其他| 完成额 |
| | | | | |资金| | | | | |资金| | |
|--------|--|---|---|--|--|--|--|---|---|--|--|--|-----|
| 总 计 | | | | | | | | | | | | | |
|一、基本建设 | | | | | | | | | | | | | |
|1.大中型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小型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技术改造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年 计 划 | 年 资 金 到 位 | |
| |-------------------|-------------------| 年 |
| | 开发银行贷款 | 配套资金 | 开发银行贷款 | 配套资金 | |
| 贷款项目名称 |----------|--------|----------|--------| 投 资 |
| | | | | |自有| | | | | |自有| | |
| |小计|硬贷款|软贷款|小计| |其他|小计|硬贷款|软贷款|小计| |其他| 完成额 |
| | | | | |资金| | | | | |资金| | |
|--------|--|---|---|--|--|--|--|---|---|--|--|--|-----|
|1.限上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限下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项目借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填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汇总后于次月
10日前报送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资金处;
2.年计划栏按开发银行综计局下达的年计划填列;
3.本表配套资金中其他项是指除自有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其他银行贷款、利用外资(汇率按现汇汇率计算)
等所有配套资金来源;
4.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
称;
5.联系电话:68437286、68460467,传真电话:68473302、68472990、68472991,联系人:朱天彤、邵一男。

附式:二 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

填制单位: 单位:万元
---------------------------------------------
| 借款单位 | | 贷款总额 | |
|--------|----------------------|------|----|
| 主管部门 | | 已还贷款 | |
|--------|----------------------|------|----|
| 经办银行 | | 贷款余额 | |
|-------------------------------|-----------|
| 你单位应于 月 日归还我行本次到期贷款 万元,逾 |备注: |
|期贷款 万元,合计 万元。 | |
| |联系人: |
| 国家开发银行(盖章) | |
| |电话: |
| 年 月 日 | |
| | |
---------------------------------------------
编制说明:本表由开发银行信贷局填制,一式三份,借款单位、代理经办行各一份,留存一份。

附式: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
| | | | | 到 期 贷 款 |还款资金|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贷款种类|贷款余额|-----------| | 缺口数 | 备注 |
| | | | |金 额|其中:逾期贷款|已落实数|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8=5-7|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据实填列;
2.本表一式二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3.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每笔贷款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4.逾期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

附式: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

年 月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 | | 期初贷款 | | 本期回收贷款 | 期末贷款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贷款|--------|本 期|----------|----------| 备 注 |
| | |种类|余额|其中: |发放贷款|金额|其中: |上划| 余额 |其中: | |
| | | | | 逾期贷款| | |逾期贷款|日期| | 逾期贷款| |
|----|----|--|--|-----|----|--|----|--|----|-----|-----|
| | | | | | | | | |10=4| | |
| 1 | 2 |3 |4 | 5 | 6 |7 | 8 |9 | | 11 | 12 |
| | | | | | | | | |+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贷款本金回收情况据实填列;
2.本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信贷局分项目汇总,于次月12日内一式两份报开发银行
财会局、有关信贷局各一份;
3.逾期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

附式:五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

年 季
编报行(盖章): 单位:元
------------------------------------------------------
| | |贷款|应收未收利| 本期应收利息 | 实收利息 | 应收未收利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 |----------|-------| | 备注 |
| | |种类|息期初余额|小计|本金利息|复利|金额|上划时间| 息期末余额 | |
|----|----|--|-----|--|----|--|--|----|---------|----|
| 1 | 2 |3 | 4 |5 | 6 |7 |8 | 9 |10=4+5-8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利息回收情况据实填列;
2.本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信贷局分项目汇总,于结息日次月10日内报开发银行财
会局、有关信贷局各一份。

附式:六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本年累计发放贷款| 贷款余额 |备 注|
|--------------|--------|------|----|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二、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 |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三、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四、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合 计 | |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本表由代理行总行编制,并于每旬后7日内报开发银行财会局。

附式:七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行 |科 目| 科 目 名 称 |期 初|本期发生额|期 末|
| | | | |-----| |
| 次 |代 号| |余 额|借方|贷方|余 额|
|---|---|--------------|---|--|--|---|
| 1 |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
| 2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 3 |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 | | | |
|---|---|--------------|---|--|--|---|
| 4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 5 |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
| 6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 7 |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
| 8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 9 | | 合 计 | | | | |
|---|---|--------------|---|--|--|---|
|10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11 | |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 | | | |
|---|---|--------------|---|--|--|---|
|12 |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 | | | |
|---|---|--------------|---|--|--|---|
|13 | |其中: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
|14 | |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 | | |

|---|---|--------------|---|--|--|---|
|15 | |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
|16 | |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
|17 | | 合 计 | | | | |
|---|---|--------------|---|--|--|---|
|18 | |代理开发银行应收利息 | | | | |
|---|---|--------------|---|--|--|---|
|19 | |代理开发银行已收利息 | | | | |
|---|---|--------------|---|--|--|---|
|20 | |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 |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1.本表为会计月报,由代理行总行编制,并于次月15日内报开发银
行财会局;
2.年报时应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开发银行
贷款会计科目情况表。

附式:八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

199 年
编报行: 单位:万元
--------------------------------------
| 基金账户名称 |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
|--------------|----|-----|-----|----|
|代理开行基建贷款基金户 | | | | |
|--------------|----|-----|-----|----|
|代理开行基建软贷款基金户 | | | | |
|--------------|----|-----|-----|----|
|代理开行技改贷款基金户 | | | | |
|--------------|----|-----|-----|----|
|代理开行专项贷款基金户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备注: | |
| | |
--------------------------------------
财会负责人: 制表: 填报日期:
编报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填列,一式三份,一份代理经办行留存,另二份随决算逐级
上报代理行总行;
2.代理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时,加汇总封面(以本表代用),并注明“汇总”字样;
3.本表年末余额合计数应与决算试算平衡表同科目余额一致。

附式:九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

主管部门:
借款单位: 贷款种类:
-------------------------------------
| 项 目 | 余额(元) |
|-----------------|-----------------|
|1.贷款指标累计 | |
|-----------------|-----------------|
|2.年初贷款余额 | |
|-----------------|-----------------|
|3.发放贷款累计 | |
|-----------------|-----------------|
| 其中:本年发放 | |
|-----------------|-----------------|
|4.归还贷款累计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5.年末贷款余额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6.本年应收贷款利息 | |
|-----------------|-----------------|
|7.本年已收贷款利息 | |
|-----------------|-----------------|
|8.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 |
|-----------------|-----------------|
|借款单位 |经办行 |
|(签章) |(签章) |
|-----------------|-----------------|
| 签证日期 | 19 年 月 日 | 签发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编制说明:
1.本签证单一式四份,代理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各一份,另二份随决算逐级上报
代理行总行;
2.本年应收贷款利息以借款单位账户结计的利息数填列;
3.本年已收贷款利息按借款单位本年实际归还的贷款利息数填列;
4.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按同科目账户余额填列;
5.该表由各代理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时,加汇总封面(以签证单代用)并注明“汇
总”字样,汇总封面年末贷款余额应与决算试算平衡表同科目余额一致;应收
未收贷款利息应与试算平衡表同科目余额一致。



19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