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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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2006年11月17日

教基〔2006〕23号

  为推动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保证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我部决定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创建和谐校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创建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落实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事关师生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和师生和谐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学校师生、家长和社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开展。

  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是:做到师生和校园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机构基本完善,校园安全卫生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和卫生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校园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次数显著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得到杜绝;校园秩序井然、环境优美,以育人为本的校园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校园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师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基本形成。努力使学校成为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创建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

  1.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明水平。

  积极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落实好《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提高师生的文明素质;注重开展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教育,明显降低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的各种事故;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使校园处处体现教育和熏陶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学校历史和办学特色,结合时代要求,形成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并将其作为教育师生的生动教材,提高校园的整体文明程度。要结合实际情况经常对师生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2.强化安全与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安全卫生防护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有效性;要把安全与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课时保证,要定期开展自救自护的实际演练;使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安全防范能力、卫生保健意识、自我保护和心理调节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维护学校安全卫生成为师生自觉行动。

  3.完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预案;落实预防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制度。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学校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设置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人员(保健教师);逐步建立师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4.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保障学校安全卫生基本条件。

  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学校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自查、检查校舍和安全卫生设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尽快解决;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5.严防重大事故发生,提高师生安全感。

  门卫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学校要坚持治安巡逻,抓好校园报警点或警务室的建设,严防不法分子侵入校园;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格校长、教职员工的选拔和聘任制度,校长、教职员工都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及时化解师生和学生间矛盾纠纷,防止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发生,使师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三、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和创建标准,积极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认真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同时,积极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师生员工创建和谐校园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每一所学校做到安全、健康、文明、和谐。

  2.学校是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主体,学校校长要对创建工作负总责,建立学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做到有规划部署、有具体方案、有人员具体负责、有检查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家长、社区联系,争取他们的参与和帮助。学校要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努力争取支持。

  3.创建活动采取以县为主,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积极性,调动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创造性,将创建活动切实落到实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要抓好一批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釆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创建活动。

  4.创建和谐校园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方案落实、措施有力、人人参与,共创和谐校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创建活动纳入督导内容。教育部将适时检查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大力宣传和谐校园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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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改制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改制期限的决定


  (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在特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改制,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制完毕。鉴于改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决定将改制期限延长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改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改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不得继续从事社会审计业务,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应暂扣其执业许可证。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依法改为合伙、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保障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应依法尽快出台改制方案,加快改制步伐,全面推动改制工作,保障改制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