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扶贫办套取扶贫款的研讨之二:严格区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4:42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龙胜扶贫办套取扶贫款的研讨之二:严格区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兼与《中国法院网》廖一平、赖海宁两龙胜作者商榷

龙君钱


  到底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直困扰着很多法律专业的学生朋友,也同样让很多实务者摸不着头脑。去年(08)年司考中的卷四曾有一题涉及到有关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题。我们了解到,很多考生都因不了解两者而丢分。

  其实被案情叙述“经集体研究决定私分”的情节所迷惑的,除了考生外,少数司法人员也无法辨别。他们都没有抓住本案的行为方式是套取国有资产而予以非法占有这一根本特征,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如资料1的《中国法院网》的工作人员都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实属罕见,我们也无不遗憾。吾不知道是“公分不犯法”“法不责众”的传统思想在作崇,还是由于业务素质方面的原因酿成此错。目前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讨论在我国理论界也不够深入。我们真诚希望刑法学界人士能对此问题深入研究探讨。

  在贪污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种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在刑法第382条已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方式包括骗取、窃取、侵吞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在该财物取得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的情况下,就应当以这种取得行为定罪。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两弟兄从某女处抢劫得2千元后,把钱给母亲作医药费或者将钱分给他人。 我们不能就以此认为2兄弟没有犯抢劫罪,而误认为是分赃或者其它罪名吧。当然,两兄弟将劫到的财物如何处分,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而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本来就是处在共同犯罪人员的控制之中,然后打着合法的“幌子”以集体研究决定、再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可详见陈兴良教授的有关资料三第607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私分国有资产就是将处于自己控制的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披着合法的外衣违反国家规定私分给个人的卑鄙行为。如果将骗来的、偷来的、抢来的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那末就应当分别以贪污罪等定罪,而不能像本案一样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

  本案中广西龙胜扶贫办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虚开购买苗木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扶贫款17.19万元”(引号来源资料1)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且贪污的客体为“扶贫款”属于刑法283条之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本案亦暴露了刑法第396条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严重不足。没有让贪腐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如贪污和挪用扶贫抢险等资金的,刑法都有“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的规定,且一般都处以5年以上或者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有关私分扶贫救灾等物资的,我国刑法却无明确规定属加重情节及处罚情况。无疑给贪腐分子有机可乘。笔者认为,该法条有待完善,立法机关应引起重视。

  综言,正确区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意义深远重大。由此贪腐者也不仅匿藏不了,而且终究会葬送自己的一切,遭到人们的唾弃和法律的严惩。(完)2009-10-30龙于陋室

  (后记:本案从表面上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大家”谋利益,实质上却触犯了贪污的罪名。当然本案中的会计人员是否违反《会计法》第21、26条和违反其他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我们日后继续研讨!)

资料
1、《广西龙胜县扶贫办纪检组长套取国资发福利》作者:廖一平、赖海宁
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9042 《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后登录时间:2009-10-31 20:53

研讨之一《本案应认定为贪污罪》 作者:龙君钱
网址: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10398 (法律图书馆)


2、“套取”的套字译为“以计骗取”
来源:《新华词典》第963页第8种解释 商务印书馆 108圆

3、《判例刑法学》 陈兴良 中国人大社 168圆

其他 我已最新收藏有关“基层检察”及思维推荐
①基层检察官的实践与思考 王立 清华社 08年12月
②基层检察官的思索 京.高通区检院 法律社 08年12月
③基层检察实践探究 白金刚 法制社 09年 8月
④上帝怎样审判 龙宗智 法律社 06年12月
⑤法学的日常思维 龙卫球 法律社 09年6月



作者:龙君钱(苗族)广西龙胜人 法学交流: longlong-161@163.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助理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主席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厅)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自治区主席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自治区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主席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自治区主席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关于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加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际,并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现将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3月集中办理二级项目经理晋升一级项目经理的核准工作,下半年暂停办理。对没有申报过项目经理资质的某些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一级项目经理资质。

  二、项目经理资质核定标准中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5〕666号)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新设立的专业承包企业,其项目经理资质核定标准中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按该文执行。

  三、申报要求

  1、申请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其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后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直接申请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考核其1995年以后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2、报送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核准表(打印纸B4)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

  3、申报材料:

  (1)申报核准一级项目经理的公函及项目经理名单一份;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表式详见附件1)二份;

  (3)一张软盘或电子邮件(内容为名单和核准表,E-mail:blkj@ihw.com.cn);

  (4)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详见附件2)一份,5寸个人工作彩照一张。经核准通过的项目经理,其个人简介和照片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上公布,具体事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办理。联系人:方玮,温娟子;联系电话:010-68394941,68394198.

  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月20日前,将申报核准材料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颁证要求

  一级项目经理经核准通过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项目经理颁证工作中所需的有关内容(详见附件3)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打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各地区、各部门加盖钢印后颁发。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根据项目经理申报要求,严格审查原始申报材料和有关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格。

附件:

  1、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

  2、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表

  3、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