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建构/林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5:55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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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建构
              ——基于“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考量

   □林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内容提要: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基于侵权债权类型化以及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念——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侵权债权在区分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的基础上,应做以下受偿顺位安排: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外,人身侵权债权——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补偿金债权——财产侵权债权——国家税收——一般交易债权。人身侵权债权甚至有可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如果担保债权的设立发生于人身侵权债权产生之后。社会强制责任保险费用债权视其保障范围可以先于人身侵权债权或财产侵权债权。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1]

韩长印教授曾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破产分配顺位的思路:[2]其一,以权利产生过程中的自愿与否以及自愿的程度大小作为排定分配顺序的标准,可以提供的排序是: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之外,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税款——侵权行为之债——一般债权;其二,以权利主体对风险的负担能力或者分散能力作为排定分配顺序的标准,可以提供的排序是: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之外,国家税款——社会保障费用——职工工资——侵权行为之债——一般债权。

但是,侵权债权显然具有再次类型化的基础;不加区分地将侵权债权笼统置于某一个受偿顺位,不利于公平理念的实现,也有悖于制度安排妥当性和科学性的宗旨和目标。在“三鹿破产案”后,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将人身侵权债权作为独立的债权类型优先于交易债权受偿。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同时认为,基于侵权债权类型化以及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念——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侵权债权在区分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的基础上,应作以下受偿顺位安排: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外,人身侵权债权——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补偿金债权——财产侵权债权——国家税收——一般交易债权。人身侵权债权甚至有可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如果担保债权的设立发生于人身侵权债权产生之后。社会强制责任保险费用债权视其保障范围可以先于人身侵权债权或财产侵权债权。

一、侵权债权类型化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分类

(一)公平的正义: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将侵权债权从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离出来并使其置于相对优先的受偿地位,总体上,是基于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的考量。当然,在面对侵权责任的讨论时,不可避免对矫正正义的关注。但在破产分配制度中,论及侵权债权人的保护,目的不是为了在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确定或分配侵权责任,而是在侵权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确定利益分配关系。鉴于破产制度是一项确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分配正义)理论更能满足对该问题探讨的需要和该制度设计的需要,并作为该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就公平的正义理论作为破产分配制度的基础而言,最有价值的主要是用来调节社会和经济分配的“差别原则”。当然这种差别原则是建立在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之上,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据此,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也就是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重要特色。而在自由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之间建立优先规则则是该理论的重要价值体现,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规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我们可以发现,在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突出了对于自由和机会的平等保障,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被限制。[3](P8)

在公司组织行为过程中,存在诸多与公司利益产生利害关系的主体,弗里曼将他们定义为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根据这样的定义,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股东、经营者、金融债权人、一般的交易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公众投资者以及受公司行为影响的社区或社会等。显然,这些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的关系并非处于同一阶位;他们对公司控制和影响所呈现出的明显差别性,将决定其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股东、经营者和金融债权人居于与公司关系的核心层,尽管仍旧存在契约的不完备性(事实上,这普遍存在于各类利益相关者中),他们对于公司信息的掌握是相对完整准确的,或者说他们有能力获得相对完整准确的公司信息,这使他们在对公司的关系上可能分配到更多的权利并承担更多的义务;一般交易债权人和劳动者有机会与公司建立较为内部化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机会以自身的能力获得公司的内部性信息,但是,这种机会的实现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的信息外部化行为。而消费者、公众投资者(不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受公司行为影响的社区包括社会,则完全处于公司的外围,除了依赖公司的信息外部化行为对公司的组织行为作出判断外,别无选择。正是基于利益相关者在与公司关系中具有不同地位的基本现实,许多学者从各自研究领域的角度重新定义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例如,莱尔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并因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因为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这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也就有了依据。

但是,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公司破产分配领域,并且遵循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就会发现,越是那些在与公司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利益关系人,越是那些有能力影响公司并从中获得利益保障的利益关系人,就越应该在公司破产时承担更多的责任;相反,越是那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处于边缘地位的利益关系人,越是那些没有能力影响公司反而可能承受公司行为不利后果的利益关系人,就越应该在破产分配时获得更大的利益支持。仅从这个意义上,公司破产时的分配顺序也许应该是:消费者、公众投资者、社区或社会处于第一优先的顺位,一般交易债权人、劳动者处于第二优先顺位,股东、经营者以及金融债权人应居于最后。

当然,从差别原则——“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角度,我们还要综合考量“最少受惠者”以及他们的“利益”所在,但是无论如何,消费者、一般公众投资者以及受公司行为影响的社区或社会(例如,环境或其他受公司侵害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秩序)都应该是相对优先的考虑,特别是他们虽然有时以合同的方式与公司建立联系,但更多时候是因为遭受公司不法行为的侵害而与之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明显非出于受害人的自愿。

不考虑侵权债权产生的非自愿性(不自由),将之与其他自愿债权人同等对待的破产分配规则,不仅违反了一系列重要且基本的法律价值,也丧失了正义的基础。[1]虽然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与这个规则有关的整个制度不正义——因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即一个制度的一个或几个规范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制度本身却不是这样;或者可能某一种制度是不正义的,而整个社会体系却并非如此。[3](P44)但是,如果我们无法找到相关的可能抵消其不正义的规则或制度,就会破坏整个制度的正义性。正如侵权债权人在各国的破产程序中虽然处于不利的受偿地位,但是,这种不利的受偿地位并没有普遍性的损害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原因是有其他的可以抵消其不正义的制度存在;如果缺乏这样的抵消制度,那么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制度,或者建立相应的抵消制度。[1]而将侵权债权与交易性债权相区分并承认其具有独立的破产分配地位是这样做的基本前提。

(二)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

在确定破产分配顺位规则的意义上对侵权债权进行类型化,与旨在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并给予受害人救济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化相比,其标准显然会有所差别。后者更关注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为核心。而前者因以“给最少受惠者以最大利益”为目标,因此,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核心对侵权债权进行类型划分——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并进而将其作为受偿顺位安排的基础,是更为妥当的选择。

从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角度,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人身侵权行为和财产侵权行为。前者是指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性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因此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为人身侵权债权人;后者是指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以外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因此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为财产侵权债权人。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的类型划分对于破产分配顺位的确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虽然侵权损害赔偿的结果都是以金钱来填补损害,但是毫无疑问,对于财产侵权而言,损害能够得到充分的填补,而对于人身侵权而言,只是填补了因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有形财产损失,至于对人身所造成的不可回复的伤害和痛苦,即使在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也无法弥补。另外,在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角逐中,必须承认人身权具有至高的保护价值。虽然在自由、平等、安全的价值体系中,人们所追求的不只包括人身的自由、平等和安全,也同样包涵财产的自由、平等和安全,但是不可撼动的是,生存权是人最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自《魏玛宪法》以来,1945 年《联合国宪章》、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 年《国际人权公约》等都在强化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保障人的生存权、社会权构成了“20 世纪宪法最基本的重要特征”。[4]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以财产罚代替人身罚或自由罚。因此,从破产分配制度的角度,如果受害人仅仅遭受财产而不是人身性损害,那么在受偿时,应让位于人身侵权债权。正是基于公平的正义理论对于最少受惠者(弱者)的偏爱,我们在对侵权债权的受偿顺位进行重新架构时,必须深入观察和比较不同类型的侵权债权与其他类型债权在权利实现方面的能力,避免失去客观和公正。因为破产制度是一项具有多元价值目标的社会分配制度,不论其他国家对破产分配顺位做出何种安排,我们都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二、人身侵权债权的特别优先受偿地位:相对于职工债权

三鹿奶粉事件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应该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我们不能在破产分配时给予人身侵权债权人以优先于财产侵权债权人或者税收债权人以及一般交易债权人以更优先的保护,那么应该承认那是一个需要弥补的制度性缺陷。但是,人身侵权债权与同样具有生存权价值的职工债权或者具有生存权之保障功能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相比,是否同样具有优先性,抑或更加优先,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解构职工债权

在探讨人身侵权债权是否具有优先于职工债权的正当性之前,需要先剖析一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1 项所规定的职工债权的具体内容和属性。作为处于第一受偿顺位的职工债权,它实际包含了四种不同类型的与职工有关的债权:工资债权、工伤债权、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以及劳动补偿金债权。

工资债权,是指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应付而未付的工资总额。通常情况下,工资是对职工已经付出的劳动的对价,工资债权是职工基于劳动合同而享有的合同债权。

工伤债权,是指破产债务人应付而未付的所欠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遭受职业病或工伤事故时,除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救济外,用人单位也要相应承担一部分支付义务。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就要由用人单位支付。虽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词并没有反映在《企业破产法》中,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扩张解释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者的范围明显宽泛于前者。工伤债权是工伤职工基于工伤事故侵权而享有的债权,应归属于人身侵权债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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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国境铁路协定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国境铁路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8月10日 生效日期1992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为一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为另一方,由双方全权代表缔结国境铁路协定如下:

             第一章 国境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间国境站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  |距临时接  |哈萨克斯坦  |距临时接  |
|国铁路方面   |轨点公里  |共和国铁路  |轨点公里  |
|        |数     |方面     |数     |
|--------|------|-------|------|
|阿拉山口    |4.02  |德鲁日巴   |8.13  |
--------------------------------

  双方商定,待两国最终确定边界走向后,再据此确定两国铁路正式接轨点。
  国境站和其区间的技术装置应保证每方铁路的列车无阻地通至他方国境站。
  换装作业在接方国境站进行。经双方协议,此项换装作业可在交方国境站进行。
  如换装作业在交方国境站进行并使用他方车辆时,计算此项车辆使用费予以优待一日。

            第二章 列车运行条件

  第二条
  1.国境站间的客、货运,按双方商定的办法所编成的列车办理。为了办理上述列车的接车和发车,在国境站上应指定专用的线路。遇10级及其以上大风时,挂有空棚车及苫盖篷布的敞车类货车的列车禁止在国境站间区间内通行。禁止挂有这类车辆的列车通行时,阿拉山口和德鲁日巴车站值班员应以电话记录方式互相通知。
  2.国境站间往返的列车,在1435毫米轨距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的机车和列车乘务组服务,在1520毫米轨距上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的机车和列车乘务组服务。
  3.对在国境站间服务列车的清算,按完成的车轴公里办理。
  每方对自方列车根据车辆交接单(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附件第3号)办理车轴公里的统计。
  自临时接轨点至他方国境站的区间内所完成的每一车轴公里列车服务费,按0.039瑞士法郎计算。
  对作为隔离车和为了保证闸瓦压力而挂入列车中的空车,公务车和补送货物的车辆,以及拒绝接收的车辆,不计算服务费。
  4.列车在国境区间内运转,按照国境铁路会议上双方互相商定的运行图和时刻表以及国境站区间列车运行细则办理。
  5.行车时刻表应包括:
  (1)列车车次;
  (2)在国境站间区间内所使用的机车类型;
  (3)列车重量(总重量);
  (4)不包括机车的列车长度(轴数);
  (5)单机运转的机车和列车的最高容许运转速度;
  (6)国境站间的列车区间运转时分;
  (7)必需有效闸数。
  6.行车时刻表内应规定客、货列车在每方国境哨所处停车。
  7.货物列车时刻表的编制应使机车和列车乘务组在他方办完必要的技术作业后能服务回程列车。
  8.在国境站间列车运转的联络办法,由两站间的行车细则规定。
  9.运行图内规定的列车如停运或增加列车时,国境站均须至少在按时刻表发车四小时以前互相商定。
  10.除救援列车和除雪车外,紧急列车和公务列车,每次根据双方国境铁路局商定加派。

           第三章 电报和电话通信

  第三条
  1.为公务使用,在国境站间设有电报和电话通信。
  在国境站间的电报线路,都应具有单独机器,不与国内线路相接。
  为了解决在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方面所发生的业务问题,应采取将话路临时接通的办法建立两国境铁路局和双方铁路中央机关间的电话联系。
  为了这一目的,国境站间的电话线路应能和各自国境站的电话总机接通,以便和国内铁路电话线路接线。
  2.电报和电话机的安装和接线及维护修理,在自方区段内以自方铁路的命令和人工器材办理,涉及彼方时按双方协商内容办理。
  双方国境站间的铁路通信电线路的分界,按临时接轨点划分。
  3.为保证电报电话线的正确技术养护,并当线路发生损坏时及时判明故障区段,在临时接轨点两侧设置有检查装置的试验电杆或分线箱。
  设置和安装检查设备的费用,在自方区段内自己负担。
  4.双方国境通信站应设电务联络电话一台,便于联络试验。
  5.国境站间的电报或电话线如有损毁时,发现该项损毁方面应立即通知他方,然后,双方立即着手检查和修复线路,直至临时接轨点电报电话试验电杆或分线箱为止。
  6.为保证国境站间电报、电话线路畅通,双方国境站电务试验人员应定期对电报、电话线路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该项工作具体办法在双方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中规定。

        第四章 国境站和其区间内所采用的时间

  第四条 在国境站上和站间区间内,办理一切与列车运行以及车辆、行李、包裹和货物的交接有关的各项业务,都采用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在中国境内采用北京时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采用莫斯科时间。

   第五章 国境站上线路、站场设备和公务房舍的使用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 在国境站现有的机车给水设备、转盘、三角线和轨道衡,他方有权免费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国境站1520毫米轨距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车站1435毫米轨距的轨道衡损坏时,检查货物重量在交付铁路车站进行,但必须有接收铁路的交接人员参加。
  在个别情况下,如接收路国境站轨道衡损坏时,可利用该站接收路轨距的轨道衡检查货物的重量,但须有交付路的人员参加。
  国境站称量邻路交来重车所使用的轨道衡,应以交付路的检衡车检查,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对国境站的轨道衡共同检查两次。
  关于衡器检查的结果,按附件第二号格式编造记录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为检查轨道衡派送的检衡车,其所属铁路对使用的前二昼夜不予计费,但对以后的每使用检衡车一昼夜,不论轴数多少,均按11.24瑞士法郎计算。
  双方国境站的闭塞设备,应使用统一型号的继电半自动闭塞设备,闭塞设备(包括配件)相互免费提供;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修由各自进行。需要更换设备时,一方应于工作开始六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六章 铁路人员通过国境和在他方境内驻留办法

  第六条 为了为旅客服务,保证列车、行李、包裹、货物、集装箱和车辆的接收和交付作业,双方铁路有权在他方国境站留驻必要数目的商务和其他铁路人员,并派遣为监督自方人员的工作或为完成有关养护和修理在他方境内的铁路财产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国境站间用列车和汽车运送。

  第七条
  1.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所列载的铁路人员,按名单(附件第一号甲)和工作证(应贴有持证人的像片)通过国境。名单由国境站长编制并签字。
  2.名单对下列人员分别编制:
  机车和列车乘务组;
  为旅客列车服务的人员;
  为机械冷藏车服务的人员;
  商务和技术的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
  本协定附件第一号中列载的其他人员。
  3.按名单通过国境到他方国境站的铁路人员,仅有权在该站界内或国境站区间的铁路用地界内驻留。
  4.救援列车和除雪车的人员,仅准在他国境内为完成救援、修理和除雪工作所需要的期间内驻留。
  5.铁路人员到达他国境内时,应将本人工作证和名单提交当地政权机关查验。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名单全部返回本国。
  6.为列车服务的铁路人员,除为保证列车或单机运行安全外,在国境站间区间内,不应离开车辆和机车。
  7.一方国境铁路局,按照他方国境铁路局的要求,应立即将自方铁路人员从他方国境站召回。
  8.铁路人员在驻留他国境内时,可穿着自方规定的制服和佩带识别证章。
  9.在本协定上签字的双方,对自方人员在他方境内驻留期间的行为负责。
  10.一方人员在另一方铁路驻留期间,应服从驻在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双方各于自方国境站上,对办理车辆和货物交接作业的他方铁路人员,免费供给房舍和公务电话。房舍应由所属方面保持清洁、保暖和照明。

  第九条 驻留在他方铁路的铁路人员执行职务,他方应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每方有权在他方国境站上检查自方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他方境内的铁路人员,因发生突然疾病或受伤时,他方应予以免费医疗。

            第七章 列车服务办法

  第十二条 服务于列车的机车和列车乘务组,应执行列车行驶所在铁路的现行技术管理规程和信号规则,以及该路的铁路行政命令。为此目的,双方互换有关规程和细则,并及时互相通知有关对此规程和细则的修正和补充事项。
  向他方列车乘务组交付的书面命令,应使用中文和俄文。
  列车乘务人员,于列车运行时,服从自方车长。

  第十三条 列车的外部守卫,由该列车行驶铁路方面负责。对列车内货物的完好和车辆的技术状态,在该项车辆办理交付以前,由服务列车的列车乘务组负责,如无列车乘务组(运转车长),则由交付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机车在他方铁路时,对机车的技术状态,由随乘该机车的机车乘务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所列的铁路人员,允许在国境站间区间乘坐单机。
  机车司机室内包括机车乘务组不得超过四人。

  第十六条 在国境站间区间内,机车应在列车头部行驶。列车或单机行近临时接轨点时,应在显示停车信号处所停车。
  列车停车后,根据车长的信号发车,而单机或无运转车长的列车则等待国境检查完毕后,由检查组长通知司机,按机车鸣笛发车。无人检查时可不停车。

  第十七条
  1.国境站和站间区间内的车站信号、线路信号,按该站该区间所属国的规则确定。列车信号按服务列车方面的规则办理。
  2.在国境上列车停车地点,按自方规章设置停车信号。
  夜间和难于辨认时,该项信号应予照明。
  设置该项信号的地点,由双方国境铁路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1.担当列车运转的铁路,应根据运行图派遣机车和列车乘务组。为加开列车而需派出机车和列车乘务组时,应在通知开行该列车的同时用电话记录方式提出请求。在该项请求书内应指明必须派出机车的时间、车辆数目、列车车次和出发时分。
  2.服务列车的机车连同列车乘务组,应按机车折返交路牵引列车或单机折返。

             第八章 调车工作

  第十九条 国境站在1435和1520毫米轨距线路上的调车工作,每方各以自己的机车、机车乘务组和调车组进行。
  为完成该项工作,每方国境站应备有自己的1435和1520毫米轨距的调车机车。
  在机车所属路国境站同意下,在运行图中所规定的机车停留时间以内,可使用他方牵引列车的机车,完成国境站的调车工作。
  必要时,根据请求,双方提供自方轨距的调车机车连同机车乘务组以及足够的备用燃料和材料。
  不能派出调车机车时,被请求机车方面应通知他方,但不得迟于接到请求后一小时。

  第二十条 为调车工作而使用他方的调车或牵引列车的机车,规定每十五分钟付费3.76瑞士法郎,不足十五分钟以十五分钟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情况下,办理调车工作的调车组,由进行调车工作的车站指派。

  第二十二条 在国境站用他方机车进行调车工作时,按规定格式填写调车工作收据(附件第三号),由使用机车的车站值班员提出四份,每方各得两份。
  牵引列车的机车的调车工作时间,自实际开始工作时起,至返回该站停留地点或返回列车时止计算。
  被请求的调车机车的工作时间,自机车由所属方面的国境站出发时起至返回原站时止计算。

             第九章 运转中断

  第二十三条 国境站应将在该站上和其区间内的列车运转中断和困难,通知他方国境站。

  第二十四条 国境铁路局应用书面或电报,互相通知列车运转中断原因、限制或禁止接收货物的事项。
  通知书内应写明自何时起,全部或部分停止列车运转或接收货物,以及预计恢复正常工作的概略日期。

  第二十五条 部分或全部取消货物的停运或限运时,国境铁路局用电报或书面互相通知,确切指明取消停运或限运的日期。通知书的副本,抄送给双方国境站,以便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章 机车车辆和铁路设备的整备和修理

  第二十六条 机车和客车以及机械冷藏列车的技术车辆应由所属方面供应相当数量的燃料和其他必需的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到达他方国境站的机车和车辆所必须用的燃料和油脂,可按该站规定的办法根据相当人员的书面请求按照成本价格供应。

  第二十七条
  1.在国境站接收他方的不良车辆,仅于车辆状态危害行车安全时予以修理。
  此时,将车辆状态修理至保证能够自轮运转返回所属方面国境站。
  在破损严重难以修理的情况下,车辆返还办法,由双方国境站互相商定。
  2.修理车辆的费用,由破损责任方面担负。
  车辆修理价值,根据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附件第十六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国境中间地带的线路和通信设备的养护由双方共同进行。这些设备的维修由双方国境铁路局协商。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办法,救援列车和除雪车

  第二十九条 列车如在国境站间区间内有长时间的停车时,运转车长或司机用无线电话或书面方式将列车停车原因和必要的援助,通知列车停车铁路的国境站。
  运转车长或司机签字的通知书,由列车乘务组中的一员递送。
  接到该项通知的国境站,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列车自区间接出,如无相当轨距机车时,必需向他方国境站要求援助。
  无论是否给予援助,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将此情况通知他方国境站。

  第三十条 列车在国境站间区间内或在该站上发生重大事故或大事故时,运转车长或司机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将此情况通知国境站。接到该项通知的国境站,立即将发生的事故通知他国国境站。

  第三十一条 在国境站上或在其区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大事故时,双方车站应以救援列车互相援助。
  救援列车的派出,应向国境站站长请求。
  该项请求中指明是否需要予受伤人员以医务救护。
  国境站间区间内长时间停车、发生重大事故和大事故时,双方应立即将出现的情况通知己方边防检查站。

  第三十二条 救援列车所属铁路的代表自国境站随乘救援列车到事故地点,该代表为救援列车运转安全的负责人。
  在事故地点,救援列车主任按现场工作领导人员指示进行工作。
  在事故地点的他国铁路人员经双方铁路代表商定得以参加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派出救援列车的费用,由重大事故或大事故责任方面负担。
  此项费用根据列车日志的记载自救援列车由经常停车地点发出至返回临时接轨点时止计算。
  使用救援列车每起码三十分钟,核收22.47瑞士法郎,不足三十分钟按三十分钟计算。此外,还要按救援列车人员工作开支和消耗材料价值,核收实际费用。

  第三十四条
  1.在国境站间区间内和在该站上服务线路的除雪车:在1435毫米轨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担任;在1520毫米轨距--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担任。
  2.关于需要除雪车的事项,国境铁路局互相用电报通知,电报副本抄送双方国境站长。
  3.对除雪车在他方境内工作,除雪车所属方向使用方对除雪车工作每三十分钟核收11.24瑞士法郎,不足三十分钟时按三十分钟计算。
  除雪车到达临时接轨点时间即为工作开始。除雪车返抵临时接轨点时为终止。
  4.除雪车往返经过临时接轨点时间,都记载于除雪车日志内,除雪车日志的记载由双方铁路人员签证。

             第十二章 客运

  第三十五条 旅客、行李和包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相反方向的运送,在国际联运直通列车中旅客不换乘,行李和包裹不换装,按国际客协所规定的票据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国际铁路联运直通列车内按国际旅客联运协定运送票据运送的行李和包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以及相反方向的交接都在德鲁日巴站进行,并根据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一方客车行驶抵他方国境站时,不办理技术关系的交接。
  对不换乘运行车辆的责任,按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车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列车通过国境站间区间时,车辆的门、窗应关闭。此时禁止旅客在风挡和通过台处停留。

            第十三章 货物的交接

  第三十九条 由一方铁路向他方铁路的货物交接,在国境站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办事细则所规定的办法办理。
  国境站对重和空的集装箱的交接,按照国际货协办事细则和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中、哈间用敞车类货车换轮过轨运送散堆装货物,在接收方国境站过磅,由交付方在运单货物名称下部加盖过磅重量戳记,在货物交接单重量栏内填写过磅后的实际重量(货车总重减去货车标记自重所得的货物重量)作为接收路国境站的交接重量。

  第四十一条 在交付路国境站办理按照国际铁路联运票据运送货物的交付及接收,依照下列办法进行:
  1.交接作业自货物往接收路车辆换装时开始,并在双方人员会同下进行货物的实物检查;
  2.货物往接收路棚车及苫盖篷布的无盖车换装并实物检查之后,由接方施加封印并将车辆交由交方保管。
  3.车辆及货物的最后交接,在接收路轨距的发车线上办理。

            第十四章 车辆的交接

  第四十二条 车辆的交接,根据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车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接方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技术检查期限内,根据车辆的技术要求(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附件第五号),将检查时所发现的不良状态,登入不良车辆登记簿内(附件第四号)。
  1.在登记簿每一页下登记一个车辆的不良处和不完整状态并复写两份,第一份保留在接收车辆的车站登记卡片夹内,而第二份留存在不良车辆登记簿内。交回车辆时,第一份自登记卡片夹中取出并附在车辆交接单上。
  在交回车辆时所发现的车辆的不完整和不良状态,除最初交接时所记载者外,接方人员记入不良车交接记录(附件第五号),对每一车辆编造四份,每方各得二份,由双方人员签字。
  2.在本协定附件第四号格式的登记簿内和附件第五号格式的记录内记入的车辆不完整和不良状态的记载,由双方人员签证。
  消除车辆不良和不完整状态的价值,按国际联运中客、货车修理单价表确定(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附件第十六号)。当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附件第十六号单价表中未经规定,而由车辆所属方确定的车辆零件修理成本费,不必由国境站记入“车辆不完整与破损状态记录”内,由车辆的所属路按每种不良情况分别确定。在提出帐单的同时,通知给过失方。

  第四十四条 如接方人员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提交其检查的车辆未及全部检查或未到场检查时,所有未经检查的车辆在技术方面即算作已经接收。交方人员如不到场并不停止接收车辆。

  第四十五条
  1.各国铁路的中央机关,应在每月开始的五天前互相通报(用电报)下个月内经由国境站运出的一切货物的一昼夜平均吨数和车数,并注明其中大宗货物(矿石、煤、粮食、水泥、化肥和易腐货物)以及通过铁路运往第三国的过境货物数量。
  2.双方国境铁路局根据出入口和过境货物月间计划,在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商定下月的一方对他方交接一切货物的平均昼夜标准(吨数和车数)。
  3.国境站长每日以电话或电报将准备交给他方的列车和货物,以及在国际联运直通列车自相邻国境站发车两小时以前,将其中空闲席位互相通知,预报办法由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详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列车中车辆的守卫,至接收路人员最后接收之前,由交付路人员负责,对不良车辆的守卫,自列车接收时起,即转由接收路负责,直至车辆交回和交付路人员接收时为止。

       第十五章 车辆改装另一轨距的轮对或转向架

  第四十七条 经双方铁路中央机关商定,车辆可更换另一种轨距的轮对或转向架运行。
  国际直通旅客列车的车辆和临时商定加挂的行李车或客车,以及货车更换另一种轨距的转向架,在德鲁日巴站进行。
  车辆更换另一种轨距的转向架或轮对的技术条件,均按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双方对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凡在国境站间区间内和在该站所发生的损失和不幸事件的责任,按发生事件所在国的法令和规章判定,但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损失责任除外。
  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不幸事件的另一国铁路工作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的支付,应按照受害人所属铁路国家的法律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运送的行李、包裹和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短少,损坏或运到逾期的损失的赔偿,按国际客协及国际货协确定。

  第五十条 凡在国境站或其区间,由于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所发生的货物、行李、包裹、机车车辆、铁路线路的损坏以及其他一切损失,由发生损害的过失方面负责。
  如因双方过失所发生损害,或所受损害不能断定系属何方过失时,此项责任应由双方铁路平均负担。

  第五十一条
  1.因机车车辆状态或车站上和国境区间内的铁路设备状态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对此项设备和机车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的方面负责。
  2.因车辆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在技术关系最后接收此项车辆的方面负责。
  3.关于每次发生可能由他方担负损失责任的事故,应立即通知他方,调查事件的性质、原因、确定损失程度和责任方,由双方国境铁路局的全权代表办理。
  4.如损失的确定涉及在邮政车或货车中运送的邮件时,此种调查应请邮政当局代表参加。

  第五十二条 凡因未遵守现行规章或信号规则的结果,致使在国境站上或该站与国境间的区间内,发生人员死伤、运输器材或铁路建筑物的毁灭或损坏时,此项责任由未遵守应当遵守规章的员工所属方面负担。
  对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双方都不负责。自然灾害的事实由发生自然灾害所在地的自治区、省、州、边区一级有关部门文件证明。

  第五十三条 调查不幸事件和确定造成的损失,由不幸事件发生区间或车站的所在方面进行。如调查结果,发生有关他方责任或相互责任的问题时,应立即通知他方,以后的继续调查由双边委员会办理。
  该委员会由事件发生所在地方面召集。
  委员会的主席,由委员会召集方面担任。委员会有权聘请鉴定人。
  委员会内意见不一致时,问题由双方国境铁路局解决。
  遇有他方代表在三日期限内未到时,即由一方进行调查。此时,调查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发生事故地点的救援工作,不得因委员会进行该项事件的调查而停滞。

  第五十四条 任何一方,如不得不支付损失赔偿费,而根据本协定对该项损失的责任全部或一部系由他方承担时,即有权向他方提出返还要求。

         第十七章 关于互相提供劳务的清算

  第五十五条 完成本协定所发生的一切清算都按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办理,未列入上述规则的清算事宜,按双方国境铁路局共同制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章 公务用具、材料和设备的运送

  第五十六条 用运单或寄送单从一方国境站到另一方国境站免费运送的为修理机车车辆用的公务用具、材料、备用零件、继电半自动闭塞设备及其零件,为车辆施封用的钳子和材料以及公务规章和格式用纸不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允许出境的手续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第十九章 收发公务电报,办理电报和电话通话和函件

  第五十七条 以铁路机关名义的公务电报由负责人签字,按自方现行国内规章拍发。
  通过国境站拍发的公务电报,都按免费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有权使用电话进行互相通话的工作人员,由各方自行指定。

  第五十九条 双方铁路车站间的函件交换,仅限经由国境站办理。函件由收文方面翻译。
  所有函件,除列车与公务电报以及国境站间公务函件外,均封入信封交邮局发送并付邮费。
  国境局和国境站间电报与电话之公务通话及函件中,双方使用中文和俄文作为工作语言。

  第六十条 他方铁路人员在国境站上为与自方国境站作公务联系,经该站站长同意,有权免费拍发电报。
  驻在他方国境站的交接所长、副所长、交接员有权使用电话与自方国境站作公务通话。

            第二十章 票据的翻译

  第六十一条 车辆交接单,行李、包裹和货物交接单,运送票据和其附件以及其他票据,由接方译为自方工作语文。
  经双方协议,上述票据可由交方翻译。

           第二十一章 票据的签署

  第六十二条 证明双方代表共同行为的货物交接单、车辆交接单、记录、议定书和其他票据,以及该项票据上的改正和附注,都应由双方铁路有关代表签字。
  对于签字,不准拒绝。如对票据内容不同意时,应将不同意的原因注于票据内并予签字。
  附于本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议定书的各种样式的表格以及国境站双方使用的各种表格都用中、俄两种文字印制。
  上述表格,中方用中文填写,哈方用俄文填写。

       第二十二章 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为了解决本协定有关各项问题,缔约双方每年召开一次双方铁路代表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会议。
  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办法和工作程序,由作为该委员会章程的本协定附件第六号规定。

         第二十三章 本协定的施行和有效期

  第六十四条 缔约双方经互相协商后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定。
  关于修改或补充本协定的决议,应由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通过,随后由签订本协定的中央机关批准。本协定也可以由双方铁路中央机关直接用书面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附件第一至第六号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五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并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如一方想终止本协定,应在六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铁道部代表           交通部代表
      屠由瑞             卡普莱
     (签字)            (签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
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
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
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1 │托儿所│114~152│152~190│ 收6个月~3岁儿童,适龄儿童│
│ │ │ │ │ │占总人口3.8%,50%入托,│
│ │ │ │ │ │共19座/千人。建筑6~8平方│
│ │ │ │ │ │米/座,用地8~10平方米/座│
│㈠│ │ │ │ │(设计容量以每班25座计)。 │
│ ├──┼───┼───────┼───────┼───────────────┤
│儿│ 2 │幼儿园│216~243│270~324│ 收3~6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
│ │ │ │ │ │人口4.5%,以60%就近入园│
│童│ │ │ │ │计,共27座/千人。建筑8~9│
│ │ │ │ │ │平方米/座,用地10~12平方│
│教│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30座计│
│ │ │ │ │ │)。 │
│育├──┼───┼───────┼───────┼───────────────┤
│ │ 3 │ 小学 │324~360│720~900│ 共90座/千人。建筑3.6~│
│ │ │ │ │ │4平方米/座,用地8~10平方│
│ │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45座计│
│ │ │ │ │ │)。总用地:18班为7,500│
│ │ │ │ │ │平方米,24班为8,500平方│
│ │ │ │ │ │米,均要求有60米直跑道。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4 │中 学│ 370 │770~924│ 初中45座/千人,高中及职业│
│ │ │ │ │ │班32座/千人,共77座/千人。
│ │ │ │ │ │建筑4.8平方米/座,用地10~
│ │ │ │ │ │12平方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
│ │ │ │ │ │50座计)。总用地:18班为1│
│ │ │ │ │ │~1.2公倾,24班为1.2~│
│ │ │ │ │ │1.4公倾,30班为1.4~1│
│ │ │ │ │ │.5公倾,均要求有200米环跑│
│ │ │ │ │ │道和100米直跑道。 │
│ ├──┼───┼───────┼───────┼───────────────┤
│ │1~│小 计│1,024~ │1,912~ │ │
│ │ 4│ 4项 │ 1,125│ 2,338│ │
├─┼──┼───┼───────┼───────┼───────────────┤
│ │ 5 │卫生站│ 17 │ │ 每个居委会(约500户)设一│
│㈡│ │ │ │ │个,每个30平方米。 │
│医├──┼───┼───────┼───────┼───────────────┤
│疗│ 6 │门诊部│ 55~ 65│ │ 每居住区(街道)设一所门诊部│
│卫│ │ │ │ │(街道医院),建筑面积2000│
│生│ │ │ │ │~2800平方米。包括妇女、儿│
│ │ │ │ │ │童保健,酌情设置少量简易病床。│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7 │(医院) (200) │ (300) │ 根据分区规划安排,一般两个居│
│ │ │ │ │ │住区可设一所医院。4床/千人,│
│ │ │ │ │ │建筑50平方米/床,用地75平│
│ │ │ │ │ │方米/床。含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 │ │ │ │ │门诊部。 │
│ ├──┼───┼───────┼───────┼───────────────┤
│ │ 5 │小 计│272~282│ │ │
│ │ ~ │ 3项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 8 │副食店│ 180 │ │ 3~4 │ 经营:鱼肉、副食调料、│
│ │ │ │ │ │ │豆制品、熟肉、果品、糕点、
│ │ │ │ │ │ │糖烟酒茶。约750~1千│
│ │ │ │ │ │ │户设一个。 3,000│
│ │ │ │ │ │ │户可设一个大点(800平│
│㈢│ │ │ │ │ │方米)、两个小点(各500
│ │ │ │ │ │ │平方米,附小百货)。 │
│商├──┼───┼───────┼────┼──────┼────────────┤
│ │ 9 │菜蔬店│ 70 │ │ 3~4 │ 约750~1,000户│
│业│ │ │ │ │ │设一个。3,000户可设│
│ │ │ │ │ │ │一个大点(300平方米)、
│、│ │ │ │ │ │两个小点(各200平方米│
│ │ │ │ │ │ │)。要有搭菜棚的位置。 │
│服├──┼───┼───────┼────┼──────┼────────────┤
│ │10│菜市场│ 50 │ │ 0.2 │ 以5万人建一个2,500
│务│ │ │ │ │ │平方米菜市场计。 │
│ │ │ │ │ │ │ 菜市场经营:鸡鸭鱼肉、│
│业│ │ │ │ │ │干鲜盘菜、副食调料、海味、
│ │ │ │ │ │ │豆制品、熟肉、糕点食品、│
│ │ │ │ │ │ │烟酒糖茶、干鲜水果、冷饮│
│ │ │ │ │ │ │等。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1│食品店│ 10 │ │ 0.2 │ 含冷热饮,每个居住区设│
│ │ │ │ │ │ │一个(500平方米)。 │
│ │ │ │ │ │ │ 8、9、10、11各项│
│ │ │ │ │ │ │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局情况│
│ │ │ │ │ │ │适当调整。 │
│ ├──┼───┼───────┼────┼──────┼────────────┤
│ │12│粮 店│ 54~70 │ │1.5~2 │每1,500~2,000│
│ │ │ │ │ │ │户设一个粮店(300平方│
│ │ │ │ │ │ │米)。 经营:主食、半成│
│ │ │ │ │ │ │品、切面。 │
│ │ │ │ │ │ │ 每四、五个粮店中设一 │
│ │ │ │ │ │ │个带主食加工业务的粮店,│
│ │ │ │ │ │ │面积600平方米。 │
│ ├──┼───┼───────┼────┼──────┼────────────┤
│ │13│小饭铺│ 60 │ │ 3~6 │ 约500~1,000户│
│ │ │ │ │ │ │设一个,平均每个120~│
│ │ │ │ │ │ │200平方米。供应早点、│
│ │ │ │ │ │ │学生午餐和熟制主食品。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4│饭 馆│ 44 │ │ 0.8 │ 以5万人设汉民饭馆两个│
│ │ │ │ │ │ │(共1200平方米)、回│
│ │ │ │ │ │ │民饭馆一个(600平方米│
│ │ │ │ │ │ │)、小吃店一个(400平│
│ │ │ │ │ │ │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居│
│ │ │ │ │ │ │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13、
│ │ │ │ │ │ │14项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
│ │ │ │ │ │ │局情况适当调整。 │
│ ├──┼───┼───────┼────┼──────┼────────────┤
│ │15│小 百│ 60 │ │ 1 │ 每万人设一个,每个600
│ │ │货 店│ │ │ │平方米。 经营:小百货、│
│ │ │ │ │ │ │文具用品、小药品、一般炊│
│ │ │ │ │ │ │具、器皿等。 │
│ ├──┼───┼───────┼────┼──────┼────────────┤
│ │16│综 合│ 6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3000│
│ │ │百 货│ │ │ │平方米的百货、服装商店计,
│ │ │商 场│ │ │ │包括五金、交电等。 │
│ │ │ │ │ │ │ 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 │ │ 15、16项面积可根据│
│ │ │ │ │ │ │居住区布局情况适当调整。│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7│服 装│ 10 │ │ 1 │ 每3,000户设服装裁│
│ │ │加工部│ │ │ │剪、加工门市部一个,每个│
│ │ │ │ │ │ │100平方米。 │
│ ├──┼───┼───────┼────┼──────┼────────────┤
│ │18│服装店│ 12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专业服装店,
│ │ | │ │ │ │每个600平方米。经营中│
│ │ │ │ │ │ │高档服装、代料和选料加工│
│ │ │ │ │ │ │中高档服装。 │
│ ├──┼───┼───────┼────┼──────┼────────────┤
│ │19│中 西│ 15 │ │ 0.2 │ 五万人设中药店一个,│
│ │ │药 店│ │ │ │每个750平方米。3万人│
│ │ │ │ │ │ │以上、不足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0│浴 池│ 24~26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浴池(附设│
│ │ │ │ │ │ │理发),每个1,200~│
│ │ │ │ │ │ │1,300平方米(住宅内│
│ │ │ │ │ │ │有洗澡设备的居住区,10│
│ │ │ │ │ │ │万人设一个浴池)。 │
│ ├──┼───┼───────┼────┼──────┼────────────┤
│ │21│理发店│ 20 │ │ 1 │ 平均每一万人设一个理发│
│ │ │ │ │ │ │店(包括浴池内的理发店),
│ │ │ │ │ │ │面积200平方米,设15│
│ │ │ │ │ │ │把理发椅。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设一个中心理发店,400│
│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2│洗 染│ 8 │ │ 0.5 │ 每2万人设门市部一个,│
│ │ │门市部│ │ │ │每个160平方米。 │
│ ├──┼───┼───────┼────┼──────┼────────────┤
│ │23│照相馆│ 8~10 │ │ 0.2 │ 每五万人设照相馆一个,│
│ │ │ │ │ │ │每个400~500平方米│
│ ├──┼───┼───────┼────┼──────┼────────────┤
│ │24│弹 花│ 5 │ │ 0.4 │ 5万人设一个弹花网套加│
│ │ │门市部│ │ │ │工部(附收活)200平方│
│ │ │ │ │ │ │米和一个收活点50平方米。
│ │ │ │ │ │ │平均2.5万人设一个弹花│
│ │ │ │ │ │ │收活点。 │
│ ├──┼───┼───────┼────┼──────┼────────────┤
│ │25│自行车│ 12~15 │ │ 1 │ 每万人设一个,120~│
│ │ │修理部│ │ │ │150平方米。 │
│ ├──┼───┼───────┼────┼──────┼────────────┤
│ │26│修鞋店│ 2 │ │ 0.5 │ 1.5~2万人设一个,│
│ │ │ │ │ │ │20~30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7│综 合│ 8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综合修理│
│ │ │修理部│ │ │ │部,总面积900平方米。│
│ │ │ │ │ │ │包括:修理钟表、电视机、│
│ │ │ │ │ │ │收录机、收音机、电扇、日│
│ │ │ │ │ │ │用工业品、修锁配钥匙、修│
│ │ │ │ │ │ │理提包、塑料制品、小百货、
│ │ │ │ │ │ │黑白铁等。3万人以上、不│
│ │ │ │ │ │ │足5万人的居住区以千人指│
│ │ │ │ │ │ │标推算。 │
│ ├──┼───┼───────┼────┼──────┼────────────┤
│ │28│日 杂│ 2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1000
│ │ │商 店│ │ │ │平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9│物 资│ 6~8 │ │ 1 │ 每5万人设一个,60~│
│ │ │回收站│ │ │ │80平方米。 │
│ ├──┼───┼───────┼────┼──────┼────────────┤
│ │30│乳制品│ 6~7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每个 │
│ │ │ 店 │ │ │ │300~350平方米(含│
│ │ │ │ │ │ │冷热饮。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1│书 店│ 20 │ │ 0.5 │ 3~5万人设一个书店,│
│ │ │ │ │ │ │600~1000平方米。│
│ ├──┼───┼───────┼────┼──────┼────────────┤
│ │32│储蓄所│ 10~15 │ │0.7~1 │ 1~1.5万人设一个储│
│ │ │ │ │ │ │蓄所,150平方米,兼收│
│ │ │ │ │ │ │水电费、房租。 │
│ ├──┼───┼───────┼────┼──────┼────────────┤
│ │33│(银行│(15~2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分理处│ │ │ │万人设分理处一个,面积 │
│ │ │ │ │ │ │1,500~2,000平│
│ │ │ │ │ │ │方米。独立地段居住区可设│
│ │ │ │ │ │ │分理处,800~1000│
│ │ │ │ │ │ │平方米。 │
│ ├──┼───┼───────┼────┼──────┼────────────┤
│ │34│邮电所│ 13~15 │ │0.5~ │ 一般按1.5~2万人设│
│ │ │ │ │ │ 0.7│一个,每个200~300│
│ │ │ │ │ │ │平方米。办理信函、包裹、│
│ │ │ │ │ │ │汇票、电报、电话、报刊零│
│ │ │ │ │ │ │售等业务。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5│(邮电│(25~30)│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
│ │ │支局)│ │ │ 0.2)│五至十五万人设邮电支局一│
│ │ │ │ │ │ │处,除包括邮电所经办的业│
│ │ │ │ │ │ │务外,还办理订阅报刊、大│
│ │ │ │ │ │ │宗邮件、集邮等业务,并设│
│ │ │ │ │ │ │投递和管理。 建筑面积│
│ │ │ │ │ │ │1500平方米(三类支局)
│ │ │ │ │ │ │~2,500平方米(二类│
│ │ │ │ │ │ │支局)。 │
│ ├──┼───┼───────┼────┼──────┼────────────┤
│ │36│(家具│ (1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 店)│ │ │ │万人设1,000平方米家│
│ │ │ │ │ │ │具店一个。独立地段居住区│
│ │ │ │ │ │ │酌情安排。 │
│ ├──┼───┼───────┼────┼──────┼────────────┤
│ │37│(市场│ (20) │(40)│ (0.1) │ 一般十万人设一个市场。│
│ │ │) │ │ │(含店铺约 │供集体、个体、农民经营各│
│ │ │ │ │ │ 20个) │种商业服务业和农副产品。│
│ │ │ │ │ │ │独立地段居住区酌情安排。│
│ ├──┼───┼───────┼────┼──────┼────────────┤
│ │ 8 │小 计│867~910│ │21.8~ │ │
│ │ ~ │30项│ │ │27.9(含│ │
│ │37│ │ │ │市场店铺为 │ │
│ │ │ │ │ │41.7~ │ │
│ │ │ │ │ │47.8)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38│电影院│ 38~45 │ │ 25~30座/千人,面积1.5
│ │ │ │ │ │平方米/座。 │
│ ├──┼───┼───────┼───────┼───────────────┤
│㈣│39│文化馆│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 │ │ │个,每个1,000平方米,包括│
│ │ │ │ │ │老年人活动站。也可与电影院结合│
│ │ │ │ │ │安排。 │
│文├──┼───┼───────┼───────┼───────────────┤
│ │40│青少年│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之 家│ │ │个,每个1,000平方米,供青│
│娱│ │ │ │ │少年进行文化科技与娱乐活动。 │
│ ├──┼───┼───────┼───────┼───────────────┤
│ │41│运动场│ 6 │ 200 │ 5万人居住区设1公顷左右运动│
│体│ │ │ │ │场,300平方米体育用房。也可│
│ │ │ │ │ │以两、三个居住区合设一个2.5│
│ │ │ │ │ │~3公顷的体育场。 │
│育├──┼───┼───────┼───────┼───────────────┤
│ │38│小 计│ 84~101│ │ │
│ │ ~ │ 4项 │ │ │ │
│ │41│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2│街 道│ 20 │ │ 四、五万人设街道办事处(四万│
│ │ │办事处│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 ├──┼───┼───────┼───────┼───────────────┤
│㈤│43│公 安│ 20 │ │ 四、五万人设公安派出所(四万│
│ │ │派出所│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行├──┼───┼───────┼───────┼───────────────┤
│ │44│居 民│ 17 │ │ 约500户设一个居委会,每个│
│政│ │委员会│ │ │30平方米。 │
│ ├──┼───┼───────┼───────┼───────────────┤
│管│45│粮 食│ 2 │ │ 每个街道设一处,75平方米,│
│ │ │办公室│ │ │与公安派出所合建。 │
│理├──┼───┼───────┼───────┼───────────────┤
│ │46│工 商│ 3 │ │ 每个街道设工商管理所和税务所,
│ │ │管理所│ │ │面积各75平方米,与街道办事处│
│ │ │税务所│ │ │合建。 │
│ ├──┼───┼───────┼───────┼───────────────┤
│ │47│房管所│ 30~40 │ 70~100 │ 3~5万人居住区设一个房管所,
│ │ │ │ │ │面积1,200~1,500平方│
│ │ │ │ │ │米(包括车库、专业班组、单宿等│
│ │ │ │ │ │),用地3,000~3,500│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8│房管段│ 16 │ │ 每12万平方米左右统管住宅设│
│ │ │ │ │ │一个房管段(包括库房、料场),│
│ │ │ │ │ │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管段另增│
│ │ │ │ │ │电梯维修用房30平方米。 │
│ ├──┼───┼───────┼───────┼───────────────┤
│ │49│市政管│ 15 │ │ 每居住区设置环卫管理点,150
│ │ │理机构│ │ │平方米, 绿化管理点,120平│
│ │ │ │ │ │方米;煤气管理站(服务2万户),
│ │ │ │ │ │250平方米。供电管理站、自来│
│ │ │ │ │ │水管理所、市政管理站根据分区情│
│ │ │ │ │ │况,一般两、三个居住区酌情设点,
│ │ │ │ │ │各300~400平方米。 │
│ ├──┼───┼───────┼───────┼───────────────┤
│ │50│高压泵│ 1 │ │ 3~5个高压水泵房设一处, │
│ │ │房管理│ │ │20平方米。 │
│ │ │ 室 │ │ │ │
│ ├──┼───┼───────┼───────┼───────────────┤
│ │42│小 计│124~134│ │ │
│ │ ~ │ 9项 │ │ │ │
│ │50│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1│存自行│206~263│ │ 存车数量参考:多层住宅0.9│
│ │ │车 房│ │ │辆/户,高层住宅1.3辆/户,│
│㈥│ │ │ │ │面积0.8~1平方米/辆,可以│
│ │ │ │ │ │利用地下室安排,面积酌增。有的│
│ │ │ │ │ │居住区可设汽车库。 │
│公├──┼───┼───────┼───────┼───────────────┤
│ │52│综 合│ 40 │ │ 每个居委会设一个,70平方米。
│ │ │服务站│ │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居民生活中│
│用│ │ │ │ │需要的服务项目(缝纫、洗烫、公│
│ │ │ │ │ │用电话、服务站、哺乳室等或老年、
│ │ │ │ │ │儿童活动站,不搞加工生产项目)。
│设│ │ │ │ │也可以两个居委会合设一处。 │
│ ├──┼───┼───────┼───────┼───────────────┤
│ │53│牛奶站│ 2 │ │ 每1,000户设一个奶站10│
│施│ │ │ │ │平方米。可结合存自行车房、综合│
│ │ │ │ │ │服务站或居委会安排。 │
│ ├──┼───┼───────┼───────┼───────────────┤
│ │54│公 厕│ 6 │ │ 一般5,000人设一个公厕,│
│ │ │ │ │ │每个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 │
│ │ │ │ │ │在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酌情增加│
│ │ │ │ │ │公厕数量和面积。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5│社会福│ 4 │ │ 每个街道设一处,200平方米。
│ │ │利工厂│ │ │供本街道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用。 │
│ ├──┼───┼───────┼───────┼───────────────┤
│ │56│(公共│ (10) │ (7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一条线│
│ │ │交通站│ │ │路首站用地2,000平方米,建│
│ │ │) │ │ │筑面积300平方米)。 │
│ ├──┼───┼───────┼───────┼───────────────┤
│ │57│(出租│ (5) │ (2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乙级站│
│ │ │汽车站│ │ │用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 │250平方米,丙级站用地250│
│ │ │ │ │ │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51│小 计│273~330│ │ │
│ │ ~ │ 7项 │ │ │ │
│ │57│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8│锅炉房│100~130│250~450│ 建筑和用地面积根据锅炉型号定,
│ │ │ │ │ │此数供规划阶段参考。 │
│㈦├──┼───┼───────┼───────┼───────────────┤
│ │59│变电室│ 5~10 │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250米。
│ │ │ │ │ │一般在楼内安排。面积30~40│
│附│ │ │ │ │平方米/千人。 │
│ ├──┼───┼───────┼───────┼───────────────┤
│ │60│开闭所│ 6 │ │ 一般60~100万平米方面积│
│属│ │ │ │ │设开闭所一座,300平方米(附│
│ │ │ │ │ │一个变电室)。小于60万平方米│
│ │ │ │ │ │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工├──┼───┼───────┼───────┼───────────────┤
│ │61│路 灯│ 2 │ │ 提供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城市道路│
│ │ │配电室│ │ │的路灯照明,按供电半径500米│
│程│ │ │ │ │考虑,每个40平方米。应与小区│
│ │ │ │ │ │变电室结合在楼内安排。 │
│ ├──┼───┼───────┼───────┼───────────────┤
│ │62│煤 气│ 3 │ │ 每个中低压煤气调压站负荷半径│
│ │ │调压站│ │ │500米,面积50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63│高 压│ 6 │ │ 高层住宅供水附属工程,根据具│
│ │ │水泵房│ │ │体情况安排。一般每个水泵房60│
│ │ │ │ │ │平方米。 │
│ ├──┼───┼───────┼───────┼───────────────┤
│ │58│小 计│122~157│ │ │
│ │ ~ │ 6项 │ │ │ │
│ │63│ │ │ │ │
├─┼──┼───┼───────┼───────┼───────────────┤
│ │ 1 │总 计│2,766~ │ │(折合9,678~10,637│
│㈠│ ~ │63项│ 3,039│ │平方米/千户) │
│ │63│ │ │ │ │
│~├──┼───┼───────┼───────┼───────────────┤
│ │ │总计(│2,481~ │ │ (折合8,680~9,604│
│㈦│ │除参考│ 2,744│ │平方米/千户) │
│ │ │项目外│ │ │ │
│ │ │共56│ │ │ │
│ │ │项) │ │ │ │
└─┴──┴───┴───────┴───────┴───────────────┘
注:有( )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五万人。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家具店、市场、公共交通场站、出租汽车站等7项列为居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285~295平方米/千人)。
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0.7~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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