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42:18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人[2008]20 号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机关职能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所属事业单位和部主管社团(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以前休完。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没有扣发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三)、(四)、(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纳入工资统发。
第九条 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当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除以12月份的计薪天数计算。
机关各司局和专员办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的。
(二)请事假的天数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申请休年休假时,应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1),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部长审批,其他司局级人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司局审批。
专员办领导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年休假,需经人事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专员办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
机关各司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附3),报人事教育司核定,按工资渠道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专员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办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事教育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暂行办法》(财人字[2000]39号)同时作废。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年第 号

申请人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来部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未休假天数)
天( 天)

本次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时间
 

拟休假地点(画√)
①京内( ) ②京外( ) ③国(境)外(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200 年度)

姓 名:

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天



休假次数
本次休假的起止时间
本次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第 1 次
月 日至 月 日



第 2 次
月 日至 月 日



第 3 次
月 日至 月 日










附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钟面模型》等12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钟面模型》等12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1年2月8日,国家教委


《钟面模型》等12个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JY0061-91 钟面模型;
JY0118-91 小学简单机械实验盒技术条件;
JY0119-91 小学物体沉浮实验盒技术条件;
JY0122-91 小学磁铁性质实验盒技术条件;
JY0123-91 小学静电实验盒技术条件;
JY0124-91 小学电流实验盒技术条件;
JY0127-91 教学测力计;
JY0128-91 空盒气压计;
JY0129-91 毛钱管(牛顿管)技术条件;
JY0130-91 计数彩棍;
JY0134-91 积木;
JY0207-91 幼儿计算卡片。
上述行业标准自1991年5月1日实施。
与上述行业标准对应的原国家教委(部)标准同时停止施行。停止施行的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JY61-80 钟面模型技术条件;
JY127-82 弹簧秤;
JY128-82 圆筒测力计;
JY129-82 测力计;
JY130-82 圆形测力计。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30日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县(市、区)联动,分级负责,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市、区)供销社。
  市、县(市、区)发改委会商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编制本级年度化肥淡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财务。
  市、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核定本级淡储化肥的出库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本级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1月至次年4月。
  第六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为1万吨,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确定年度储备数量、品种,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县(市、区)化肥淡储年度储备计划及执行情况,应分别在当年10月及次年5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第七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应是市内注册、国有或集体控股、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好、市场信用度高的骨干农资企业。
  第八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应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及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条 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要按要求及时调入淡储化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务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五条 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化肥淡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第六章 化肥淡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以按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遵循进贷销还、封闭运行、不得挤占的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县(市、区)政府给予本级承储企业淡储化肥资金利息补贴。贴息数额由市、县(市、区)财政局按确认的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格加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年确定。
  第二十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情况报告,上报本级财政局核拨利息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将视其情况扣减利息补贴直至取消存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依法监督承储企业履行化肥淡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